看了這個, 我應該說我們有這樣的檢察官, 是萬幸(以後可以去電影院拍片子), 還是不幸?http://www.ldsclub.net/forum/viewthread.php?tid=27672&extra=&page=1我希望我們的著作權法不是像文中的檢座的說法而我們對於這樣的檢察官, 除了看戲譴責, 還能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