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相機拍別人的攝影作品就是自己的創作和權利?

看了這個, 我應該說我們有這樣的檢察官, 是萬幸(以後可以去電影院拍片子), 還是不幸?

http://www.ldsclub.net/forum/viewthread.php?tid=27672&extra=&page=1

我希望我們的著作權法不是像文中的檢座的說法
而我們對於這樣的檢察官, 除了看戲譴責, 還能做什麼....
2010-04-23 12:18 發佈
畢竟是檢查官…平民百姓鬥不過官Q_Q…
0.0…是不是因為相片是沒著作權的??
athyrium wrote:
看了這個, 我應該說...(恕刪)


我看來是二人在論不同的事
所以愈說愈不對盤

但檢察官沒耐心,是不對的
照那檢察官的論點,感覺拿攝影機去戲院拍到的影像就屬於拿攝影機拍的人...
好像有點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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