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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拍了名人照片貼出來會被告嗎?

各位大大,小弟在公司的尾牙餐會上,受命擔任攝影的工作,而事後把當晚拍攝的相片貼到我的Facebook的相簿上(未上鎖)。
當天拍攝的照片都是合照或來賓頒獎之類的,來參加的貴賓有一位是知名的律師,他也有參與合照與頒獎。
今天收到邀請他來參加的同仁email,要求我將有大律師的照片都拿下來,否則會被告!
真的有這麼可怕嗎?
我需要趕快拿下來嗎?
2010-02-11 9: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被告 名人照片
當然是拿下來啊...

1. 雖然在公司受命負責攝影, 但 Facebook 是你私人用途, 跟公司無關.
2. 對方是公司邀請的貴賓, 你覺得公司會挺你嗎...
3. 何況對方還是律師, 光法律知識就比你多了, 即使告你沒太大好處, 也夠你暈頭轉向了.

難不成, 那律師是個正妹!?
如果該名律師主張自己的肖像權, 那你是有可能吃上官司的.
就像如果您自己的相片被放上網一樣. 如果不介意就算了, 但如果您介意呢?
而且您說那位知名的律師在此簡稱名人好了.
名人的定義跟公眾人物是不太一樣的.
一般的公眾人物如歌手偶像, 他們本身的知名度有大半就是靠媒體傳播來造成的.
如果公共場合被拍到, 而被登載在大眾傳媒上. 他們是很難去主張自己的肖像權.
可是在此那位名人並不是靠媒體傳播來獲得他的知名度.
所以他在法律上的肖像權主張也就遠比其他知名人物來得大.

所以還是建議您取下來吧!

PS:
既然對方要你取下來了, 你怎麼還傻傻地來發問. 如果沒人回答你, 真不怕被告嗎?
這位知名的律師(謝震武?)他有去申請肖像權嗎?(好像不用申請喔)
還是你有拿他的肖像去盈利?
好像你拍的照片是屬於你的創作權(被拍的人不能要求刪除你相機裡的照片)
這方面你可查詢一下
但是公開在網路上,就看當事人怎麼看待了
會告什麼?
很好奇
幫他宣傳還不好喔?
s2368971 wrote:
來參加的貴賓有一位是知名的律師


以下皆轉載於網路資訊:
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轉載: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是BO仔~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SONY A550~無名:imprezar1
非善類~硬皮鯊 wrote:
這位知名的律師(謝震...(恕刪)


搞不好他也跟之前一篇文裡的婚攝一樣, 因為這攤紅包比較大,所以找藉口推了原本說好的另外一攤
所以怕被人發現證據
哈哈~ 來亂的
如果您在拍攝當時, 是以公司的立場拍攝, 當然不能放在私人的"區域"內~
如果當時您拍攝時是以私人立場邀請拍攝, 而張貼時沒有使用在營利用途上就沒有問題..
一般而言, 就私人邀約拍攝公眾人物的其肖像權使用範圍, 是規範在商業用途或營利目的~
非善類~硬皮鯊 wrote:
這位知名的律師(謝震...(恕刪)


我不知道4樓大大說的對不對, 就算都是對的好了, 樓主也不怕他告, 也有時間上法院, 也一定會贏.
但是你別忘了最重要的, 他是公司邀請的貴賓, 你今天不撤 還可搞到上司被該貴賓抱怨, 對公司一絲絲的利益都沒有. 結果就等於你得罪公司.

你就準備另謀高就了!!
依照01的傳統...
把那位"世紀無敵大律師"的臉用海綿寶寶或派大星貼起來就好囉...
狗仔隊每天拍那麼多的名人,還登在報紙賺錢,
他們會被告嗎?

難道律師才有肖像權,藝人沒有?
可以請樓主說明當天會場公司有禁止各種拍照、錄像的動作之告知嗎?
還有公司有說明那些照片是公司資產的一部份嗎?
雖然你受命擔任攝影的工作,名義上算是主拍
但是假如其他同事如果也有拍照呢(剛好也有拍到那位好知名的律師)
而其他同事PO到自己的網路圖床去做存放,那是不是也要撤圖?
s2368971 wrote:
當天拍攝的照片都是合照或來賓頒獎之類的,來參加的貴賓有一位是知名的律師,他也有參與合照與頒獎
我是BO仔~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SONY A550~無名:imprez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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