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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題外話一下:
這位林英典,林大師。每張照片都是心血的結晶,
不是靠PS就可以生出來,更不容許複製貼上的瓢竊。

求償金額不是重點,是要給攝者的一個基本尊重。

想想某天發現自己嘔心瀝血的作品被瓢竊,情何以堪?

再想想,花同樣的時間、精力、實質成本、機會成本,
做一樣的事,還不確定能否得到相同作品,
更不確定是否有人要買,你願意嗎?

願意的話,相信就不需要瓢竊別人的作品。

作品通常不會計較(計算)成本的。
只有一句話:拍就對了。

有能力的人,有好作品的人才有這種困擾
簡單有時也是一種幸福
=======================================

衝破101大樓。

亞利安星人 wrote:
這看看就好~~請go...(恕刪)
我是攝影幼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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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攝影幼幼班
badbughp wrote:
題外話一下:
這位林英典,林大師 。每張照片都是心血的結晶,
不是靠PS就可以生出來,更不容許複製貼上的瓢竊。

求償金額不是重點,是要給攝者的一個基本尊重。

想想某天發現自己嘔心瀝血的作品被瓢竊,情何以堪?

再想想,花同樣的時間、精力、實質成本、機會成本,
做一樣的事,還不確定能否得到相同作品,
還不確定是否有人要買,你願意嗎?

願意的話,相信就不需要瓢竊別人的作品。

作品通常不會計較成本的。
只有一句話:拍就對了。

有能力的人,有好作品的人才有這種困擾
簡單有時也是一種幸福
=======================================

衝突101大樓。


也題外話一下

這位林大師最後是以誣告罪被判刑5月

而且還不得緩刑

主張著作權件好事

但是如果把一件單純的民事糾紛硬要提升到刑事告訴

以刑逼民並且對外大肆宣揚

最後不一定會得到好處的

林大師的下場就是一個明證

戒之慎之




cbanks wrote:
我覺得樓主如果不方便講就不要講
因為之前就已經被蔡導的老婆說,
都是樓主在外面一直講....
導致他們也有所抱怨(恕刪)


我們是在合法的狀況之下做了如是的創作,造成今天許多的誤解,是有人刻意將它導向盜用、侵權,我認為這是過度而且不實的指控。

這是蔡導之前在官方FB上寫的


未授權就使用版主的圖,被抓包後的態度,還說是有人刻意將它導向盜用、侵權…

到底是誰在抹黑誰?
FOXs: http://foxs.twgg.org/

powerslide wrote:
也題外話一下

這位林大師最後是以誣告罪被判刑5月

而且還不得緩刑

主張著作權件好事

但是如果把一件單純的民事糾紛硬要提升到刑事告訴

以刑逼民並且對外大肆宣揚

最後不一定會得到好處的

林大師的下場就是一個明證

戒之慎之


所以咧?
是幫蔡導警告樓主嗎?
好可怕喔
clark9527 wrote:
所以咧?
是幫蔡導警告樓主嗎?
好可怕喔


我只是陳述事實而已

事實上檢察官才不會鳥你這種小案子

而且又已經有授權契約

只是授權範圍有爭議

都會勸諭雙方和解

如果當事人堅持要告

除非有確切犯罪故意的證據

否則都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63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但當著作權被侵害時,民事訴訟制度無法讓著作權人方便地找到侵害人,也無法有效地獲得適當賠償。透過刑事訴訟,檢察官有權力找到侵害人,在刑罰的壓力下,侵害者為避免牢獄之災,再不合理的賠償也會付出。

小孩起爭執時,自有一套解決的方式,大人要不要介入?惹事或打人的該不該修理?該由大人作決定。大人不該任意給弱勢受欺負的小孩過大的棍棒,等他們打傷了人,或出了人命,又將持棍棒的人送辦。網路數位環境之中,著作權人的權利易受損害,一個無法合理有效保護著作權的法制,卻又讓權利人可以任意發動公權力,對侵害人以刑逼民,不能令侵害人心服,導致著作權人被稱為「著作權蟑螂」,現在又加上誣告罪的潛在威脅,難怪著作權法是人人所稱的惡法


沒這麼嚴重啦。
P大只是陳述事實。
不過誣告的事由要看判決書才知。
--------------------------
101大樓

clark9527 wrote:
所以咧?是幫蔡導警告...(恕刪)
我是攝影幼幼班
badbughp wrote:
沒這麼嚴重啦。
P大只是陳述事實。
不過誣告的事由要看判決書才知。
--------------------------
101大樓


順便提一下

如果樓主真的想打贏官司

那就得低調些

別再到處宣揚

因為過於強勢的被害人

在訴訟上反而會導致檢察官或法院的反感

到時候就得不償失了
powerslide wrote:
一個無法合理有效保護著作權的法制,卻又讓權利人可以任意發動公權力,對侵害人以刑逼民,不能令侵害人心服,導致著作權人被稱為「著作權蟑螂」,現在又加上誣告罪的潛在威脅,難怪著作權法是人人所稱的惡法。


這段說法挺矛盾的,你自己不覺得嗎?
侵害人自己不去侵權會被告嗎?
所以著作權人應該乖乖被侵害才能令侵害人心服是嗎?

你的邏輯觀念真的要再加強
還是因為你心中早已宣判痞子英雄無罪,
那跟你說再多都是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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