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an 200711 wrote: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這裡瞜必須是感到不舒服 對方有說明~請你停手而你繼續來那就算性騷擾如果對方不知道 沒感覺 沒拒絕~那就沒有違反意願 所以就不夠成騷擾瞜 阿!那貨車司機性騷擾!本來那女生露給大家看(不見得想看),那女生不知道、沒感覺、沒拒絕。感到不舒服是貨車司機說了以後(而且還從不正常角度看),那就算性騷擾兼妨害秘密.......
機車人生裡的主角 wrote:將心比心今天要是你的女王或是女朋友被拍你生不生氣 你想不想要對方有罪!?...(恕刪) 將心比心,今天你在路上騎車,看到前面有團會飄移的肥肉,您不覺得這會影響用路人的心情嗎?人要自重、方得人重..
這個論點+1在街上看到露股溝露乳溝的女生不是也很故意?敢穿成那樣,就要有心理準備被人家用『眼睛』騷擾要不改天來試試,故意穿個大露胸,往捷運車廂裡站,看到眼睛往我胸部飄的男士,就嚷嚷說:『我不酥胡』,告他性騷擾!!!
江譽鏐 wrote:解釋的很清楚,我懂了...我還以為拍照不小心拍到路人,沒告知就犯法多多少少都會不小心,非刻意拍到的嘛原來還要有拍攝者是否因此得利的要件(恕刪) ----------------------> 不完全對 (呵呵,我以為不必再回, 但怕被我誤導)考慮[是否得益] --->1. 是判斷[犯意]的重要指標(但不是絕對, 例如散佈前女友裸照, 雖不是賣錢也非衝人氣, 但目的在傷人, 難逃法律制裁)2. 得益與否當然影響附帶民事(金錢有關)賠償, --若須賠償, 即使你沒賺到, 但對方卻有損失也難逃賠償(會連帶考慮兩造社經地位收入等來決定金額)總之,只要心不存邪念(惡意), 沒必要讓拍照樂趣變成需要膽戰心驚的行為理論上法律會向[常識]靠攏 (或是我們得學習法律知識轉為個人常識??呵呵)可想像, 若是在網路上看到妳的臉出現在照片中, 又拍的還算美美的, 只會很高興吧(但如果是針對性的, 如獨照之類的, 還是當面取得許可比較好)反而是拍到櫻花樹下一群黑衣人在賞櫻-----那還是不要PO到網路上好了
我認為在公開的場所大家肉眼都看得到的東西管它是什麼溝,就算是全裸也一樣這些用攝影器材拍下來都應該無罪都公開了就沒有所謂的隱私和秘密可言所以po網也沒差,一樣都是公開沒有商業用途及收益就別扯上肖像權至於性騷擾,到底是誰騷擾誰?別把肖像權和性騷擾無限上綱!沒那麼偉大!不過不應該有不當的發言或評論造成當事人受辱這是基本的禮貌,而且有涉及公然污辱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