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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語言,如何語言?

>>並非獄中所寫,而是在起義前預留的絕筆書,
>>這全文在您的部落格中都有出現,怎麼您沒發現?

沒想到寫錯還又誤植,
當初只是看到攝影家雜誌的這幅照片,才聯想到這篇文章,
因為粗心沒有察覺到這些錯誤,
感謝您的熱心! 文章已修正。


>>1.那積非成是這話從何而來?不僅對的會被砲成錯的,錯的也有可能會被花成對的
>>2.每個人本質上都會為自己認定的真理而奮戰,或許表達方式、個人修養、脾氣不同,平心靜氣為上吧
>>3.按“確定“之前,再仔細看看自己的文章,應該會讓這樣的情況減少很多吧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為"積非成是"這句話
可以用來否定"對的事不會被砲一炮就變成不對的"這句話。
(或許您真的如此認為,我也沒有意見)
事實就是事實,跟看法不同,
(當然,在詮釋學與科學哲學的觀點,兩者關係又不是如此簡單)
只是經常有人在討論中把事實看法混淆在一起,容易造成討論的鴻溝,
嘴砲跟賴皮本來就是我們該避免的,這跟所謂"捍衛自己的真理"沒有關係。
我也從沒在論辯過程中用過"真理"這兩個字,
論辯的雙方擁有的是"觀點",
論辨要檢驗的就是"觀點"自身的立場夠不夠穩固而已。
我們都可以捍衛自己的觀點,
但觀點若不能讓他人驗證其邏輯或經驗,就很難具有說服力。
就像你指出我的錯誤,我就是真的錯啦,這跟"看法"無關。
而你的"修養論"我不見得需要接受,
也不是每個做學術研究的人都認為"平心靜氣"比"找出事實"更為重要。
考古學中曾發生著名的"皮爾當人事件",這可不是平心靜氣可以解決。
美國歷史學者Stromberg所編寫的"西方現代思想史",
封面就寫了一句: "思想史是思想的戰場,不是亡靈的畫廊。"
這句話很適切的描述了西方哲學論辯的歷史,
即便是高中生觀看"蘇菲的世界"這本簡單的哲學史,
也可以輕易觀察到這個現象,
這種例子我可以舉更多(但如果有人打從心底不認同,我講了也沒用,不是嗎?)
與其關注別人的修養,我更希望看到真材實料
我寫文章最希望的就是別人不吝指正我的錯誤,讓我也可以從中修正,
這才叫教學相長。︿︿

>>這些起義烈士,在當年清廷朝官眼中,難道不是十惡不赦的叛亂份子?
>>如果拍這照片的人,是為當年政府“施政“做記錄,
>>為殺雞儆猴而拍的“宣傳照“,會有這樣的呈現,不也只是剛好而已嗎

我在"指涉的斷裂"文章中並沒有說這張照片不該這樣拍啊@@?
您在按下"確定"前,是不是也可以再想想呢?
總之很感謝你的指正
有空可以來台中找我喝咖啡,再一起聊聊吧!
DU 雙魚的海邊
像看了一場小型展覽會, 太過癮了!! 掌聲!!!!!
我個人覺得
顫抖立體攝影
用單眼看的比較立體
用雙眼比較沒那麼強效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taiwan23175 wrote:
我個人覺得顫抖立體攝...(恕刪)


這種手法製作出的影像真是詭異,
我發現在plurk上的反應中,
雖然大部分人有運動視差的視覺經驗產生,
但是有少部分的的人反應是:
他們只看到閃動的影像,卻未從中感受到深度。
還有人說如果用一隻眼看,立體感就消失了。
反應的類別真是大不同。
DU 雙魚的海邊
郭老師您好

郭大爛 wrote:
我在"指涉的斷裂"文章中並沒有說這張照片不該這樣拍啊@@?

我也沒有說您有這樣說吧
我想要指出的是您文中所提,這張相片與您心中對於“黃花岡烈士“印象的差異

對於這張或許是宣傳照的創作者來說,他想要呈現的就是窮途末路的歹徒
當然與對於“黃花岡烈士“有特殊感受的您的印象,會有天南地北的差異
“相片“是事實,是真相
但是把看到相片的感覺化為文字,就成為您的看法

我在按“確定“鍵之前
有認真檢查的
雖然不是很看得懂你到底想說什麼...
不過還是感謝你的熱心,
您喜歡怎麼解釋那張照片我都沒有意見,
我原本就對那張照片沒什麼預設立場,只是略有感觸而已。
DU 雙魚的海邊
郭大爛 wrote:
有槍的夢縱使我們知道...(恕刪)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章保護措施,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不知道這篇「有槍的夢」裡面的幾張畫面是否有違反上述條例?創作自由與道德及法律的界線如何拿捏?
兒少法全文
感謝回覆!
Lucose wrote: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恕刪)


拍小朋友玩玩具手槍會違反兒少法?

不過是紀錄沙鹿的影像也會跟法律界線扯上關係?

Lucose wrote: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恕刪)


那我拍我兒子這張不就也要被抓去關了??



常在郭大的網誌裡潛水,獲益良多,
現佔用版面請郭大不要見怪~
期待郭大您出書~感謝~
涂拔瘋木工 https://www.facebook.com/tupawood/
ewpnawt8 wrote:
拍小朋友玩玩具手槍會...(恕刪)


chris0316 wrote:
那我拍我兒子這張不就...(恕刪)


「創作」本身存在創作者腦海裡時,絕對沒有任何的 issues,
一旦是「公開展示」則牽涉到了「觀賞者」的參與,所以才會
有分級制度的產生。另外兒少法條文也清楚的闡明創作「過程
」中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換句話說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創作的角
色時,勢必要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才得以公開展示。。。

小弟不懂這一些條文細節以及實際執行層面等問題,樓主貼出
這些畫面,想必他已經搞定這些相關的議題,只是請樓主教導
後輩,當碰觸到此類創作時,創作的過程與細節,「如何」避
免誤觸法律條文及觀賞者心中所引起的其他 issues。


等待樓主來解答心中的疑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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