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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eggy3612 wrote:
蔡岳勳耗資3.5億拍...(恕刪)


+1

學人家怎麼出頭天啊~~~~要就像吳宇森創造自己的電影風格讓好來塢挖去拍國際大片, 學人家的風格, 學人家的劇情, 要怎麼成為史匹伯??? 這世界上只有一個史匹伯, 不會有第二個, 更不會有台灣史匹伯或大陸史匹伯.....

想想以前台灣的電影是怎麼漠落的???一堆COPY美國電影的國片, 甚至可以說是請台灣演員去演個台灣版的美片就上映了, 不然就是為了得獎拍一些無聊到死的爛片......

好不容易國片復甦, 接著又看到以前那種只想賺錢的導演一一復出.....國片市場可能又要冷掉了....

台灣不是沒市場, 市場也不小, 要看出品的品質好不好, 爛習慣了台灣人就是不買帳, 跟愛不愛本土片無關, 其實市場的反應就如同工廠的QC, 不好就是退貨, 不好就是不接受.....

光一張海報的圖片來源都搞的污煙瘴氣.....劇組會真的用心拍這部片子嗎?????????
powerslide wrote:
不是共犯喔最高法院的...(恕刪)




就我所知的影像授權也是這樣~

當劇組證明說是跟建設公司取得授權的時候問題就是建設公司了~

不過劇組那方的做法也有瑕疵啦~~

因為我沒看過一家廣告或公關公司在做平面設計需要用圖的時候,

居然是去找建設公司授權而不是找原攝影師或圖庫等,(過分一點的是找google.....)

而且既然已經有打電話去跟樓主接洽,

就代表劇組應該已經知道該張圖建設公司沒有權利再授權給第三方使用,

明知如此卻又用下去的原因就只有當事人才知道了....

但是在法上劇組要脫身不難...

最後樓主可能會變成跟建商、建商的廣告公司間的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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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表示我對痞子劇組這種做法的感受~

等電影上映後我大概會支持夜市授權版的吧~~~

powerslide wrote:
開什麼玩笑?您是藝評...(恕刪)


幹嘛那麼生氣?

我不是說抵制你,因為我根本不欣賞你的作品。

我說的是"如果"魏導的態度,像POWERSLIDE一樣,

嘲笑別人的作品,列出自己得獎的記錄。

"如果"用這種態度宣傳賽德克巴萊,那我不會想看這部片,甚至抵制。


我不是藝評家?不是收藏家或美術館長?更不是你的衣食父母?

我只是不喜歡你的態度,也不喜歡你的作品。

我不用討好你也不用你討好我,但我可以有我的觀點。

我認為樓主的照片很好,你PO出來的很差。

辛苦的結晶被盜,你若提不出具體的建議,也沒必要嘲笑別人。
請教一下
保障強弱的差異在哪邊?

所以樓主如果以"所有權"來提告,勝算比較多嗎?
所有權有哪些保障與設限?
還是又回到"衍生著作權"的問題呢?



powerslide wrote:
你的問題可以用以下圖...
首先民法對於財產權的保障依其性質有強弱之分

可以從最弱的所有權到最強的專利權
~Welcome to my BLOG~ http://leonsway.blogspot.com

s813141 wrote:
請教一下保障強弱的差...(恕刪)




看到這裡 做個記號
s813141 wrote:
請教一下保障強弱的差...(恕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86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act=read&id=46
這棟樓真不錯,學到不少。看到先天資質、後天條件都高人一等的人,也是會志得意滿的輕蔑他人、睥睨一切。不禁聯想到就讀台大開著車子,日後也會是高級主管、老闆、社會菁英的中指蕭,會蓄意阻擋救護車一般。
我覺得大家不需要吵架,就好像看到開著超跑視交通規則為無物的人,我們欣賞一下美車不是也不錯。
畢竟這世界就是如此~!
http://www.wretch.cc/blog/Jonlingchen/14545035
我自己很少關心國片,但是賽片導演在領獎時好像蠻謙虛的。

powerslide wrote:
沒有那棟虛擬的建築不...(恕刪)

不對吧~
當你在討論衍生著作權時,
你已經認為原圖是原著作了,那它就有原創性
關於原創性,我也找到別人的見解
我是不知道他在法律上有沒有比你權威
但他的觀點原創性的主張似乎沒有你說的這麼難?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709

誰是誰非等樓主打完官司就知道了
也算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我覺得這個討論已是無限迴圈~

最高法院獎牌判例,
能不能類比樓主的作品,
大家各自表述。

改作權是否擁有完整全新著作權,
也是各自表述。
(我有舉外文書授權台灣出版社改成中文版有改作權,
但這個改作權卻無法授權改拍電視、電影,P大只說無法類比)

法律本來就有各自表述的權利,
但採不採信就由法官來認定。
這種無限迴圈、各自表述的討論實在已沒太大的意義了...

P大你自己慢慢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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