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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owerslide wrote:
你確定他用的是攝影師...(恕刪)


不管是不是用建商的圖或是攝影師的圖~
今天這二張圖都是同一個人拍的!!

如果因為建商的多那一棟樓就要提及其原創性...
那劇組也只能使用那棟有原創性的大樓!!

樓主的照片不應在劇組未告知,甚至是已主動來電詢價後偷偷使用~~

如果依照版大提到的問題點來看,那麼現在海報上的圖是已修過的~
有其原創性,是不是如果我拿來用,然後再加畫一棟樓,版權就變我的!?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achihemi wrote:
不管是不是用建商的圖或是攝影師的圖~
今天這二張圖都是同一個人拍的!!

如果因為建商的多那一棟樓就要提及其原創性...
那劇組也只能使用那棟有原創性的大樓!!

樓主的照片不應在劇組未告知,甚至是已主動來電詢價後偷偷使用~~

如果依照版大提到的問題點來看,那麼現在海報上的圖是已修過的~
有其原創性,是不是如果我拿來用,然後再加畫一棟樓,版權就變我的!?


經過授權而修過的圖

當然就是你的

不然還是樓主的嗎?

原著作人要主張的是那張沒修過的圖 好口背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你的著作權)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樓主的著作權)
還記得某部電影裡的台詞
「牌品不好就是人品不好」
給樓上某位大人,您的作品既然進得了美術館,人品應該不錯才是…
做功德偶介紹大家去慈濟,
那邊也有攝影組喔!

powerslide wrote:
我真的懷疑這個網站上的審美觀...

比較忙所以晚了點上來爬文
看到你為自己抱不平,恩......?
覺得這個網站上的人審美觀有問題
那我這閒雜人士就自告奮勇來評一下大俠這幾張作品好了


第一張
『媽你看,好多人擠在窗戶前面把風景都擋住了...。』
我只能說你表達得很好 (豎起大拇指



第二張
窗戶朦朧水滴下顯示出的朦朧都市水岸夜景
果真是朦朧,而且還是好很朦朧........



第三張
為了取後面的101以及世貿當背景而讓出一個身位
模特兒都做這麼大犧牲了我還能批評什麼呢......



第四張
這張要表達的是天空很昏暗,而都市很繁華這樣嗎?
我不太懂這意境是要跟觀眾說什麼
風景照一般都會選一個標的物
或數個結合在一起的標的物當作主要景觀,來向觀眾表達你照片的核心訴求
這張照片我是看不出來你選了什麼,我想應該是我太淺



第五張
這張就很簡單的表達出來了
老實說這張拍得還不錯,除了都市的部分受到光害影響之外
但說不準這可能是你想表達的意境



第六張
在一對男女不知情時從背後偷拍
這世上應該只有偵信社抓黃腳雞時才會用到這樣的攝影技巧
因為是拍給熟人看的,即便沒拍到臉光是看衣著跟姿勢也能辨識出身分
連這麼"專業"的技巧也擁有,01上果然臥虎藏龍

我看到目前為止,
我覺得P大僅在815樓回覆了他對樓主最有用的建議

P大法學背景出身,又通藝術與攝影,還能跨領域念土木。自然是專家。
但本棟大樓主要是給樓主提供相關意見,而非p大對藝術創作的理念發表會跟攝影技巧討論會
扯到p大的自己的偉大作品就太失焦,
也對樓主十分失禮
不但批評樓主的照片不具創造性,還po自己的照片佐證
就像在義大利麵館卻批義大利麵難吃,接著拿自己炒的中式炒麵來吃。

我很樂於跟p大學習法律概念與攝影技巧,p大對攝影等相關著作我肯定會好好研究
但還請多給切合本樓主題的"建議"
也就是依據p大寶貴的經驗,樓主該如何是好。
而不是一些難以類比的失敗案例與艱澀法條以及互酸與吐漕的文字。



豬年...豬頭啊... wrote:
您的照片好比金馬獎的賽德克巴萊
樓主的是那些年我們追的女孩


開什麼玩笑?
得獎又如何?
魏導如果是用一付自己很了不起的態度,大家會抵制。
賽德克巴萊要花錢去看,
powerslide得獎的照片花錢請我擺在家裡,我也不想。
不只是因為我覺得照片不出色,作者的態度我也不喜歡。
其實,我對P大的態度與自我主義也不甚喜歡。不可否認P大的確是具有多種專業的人才,
我想在社會上也是屬於金字塔頂端的高知識份子,並具有藝術的天分與才能。
可惜人生中少了謙卑,總覺得缺少了什麼。

P大很顯然藐視與看不起01上的鄉民,原本很多可討論的地方變成流於嘴砲,又容易被眼中
無知的鄉民激怒,一起跟著打嘴砲,看起來可以修練的地方還很多!若P大多了點謙卑,多了
點包容,多了點接納比他低階的鄉民,我想未來成就與發展一定不可想像。

不過,我覺得版主應該不會在意這些,而且P大確實提出許多法律上專業的見解與經驗談,
這些是版主需要謹慎與注意的,越是不喜歡聽的話,越是要把他聽進去,P大提供的都是實
務上的判例或會在法庭中攻防的論點,確實要好好跟律師仔細研討。

我想P大實際上還是提供的版主很多資訊,只是所提供的方法與態度,不是廣大鄉民所能理解
與接受的。只是能者要能過濾無謂的爭吵,萃取出真正有用的資訊。忠言逆耳,常常是真的

這大樓還是有值得參考的資訊,希望版大明天加油,能有個令雙方都能接受且傷害最小的結果。

powerslide wrote:
如果真是如此為什麼人...(恕刪)




所以這麼說,您也認為劇組盜圖囉?
Enom wrote:
–所以這麼說,您也認...(恕刪)


盜不盜圖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衍生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衍生著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結論:樓主可能告錯人了,真正侵權的是建設公司而非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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