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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作品應否公開發表之我見

sophie0811 wrote:
那個WIKI完全寫錯...(恕刪)


與其爭執, 不如看點英文的東西. 您講的部份是, 但部份得查證(您的資料來源呢??):

http://en.wikipedia.org/wiki/Kevin_Carter

http://kevincarterfilm.com/synopsis.html




mobileh wrote:
讓我想到
對性騷擾 最後出了一個防治法

難道要搞到有一個"攝影騷擾防治法" 才甘願?!


如果數位相機的普及讓「街拍」氾濫(不論是否惡意)
讓多數人無法接受
那這個法律的出現就會是必然

拍照這件事應該是愉快的
不論是拍與被拍
尊重是應該的,但與法律是兩回事
(應該沒有人說不違法就可以為所欲為吧)
我是Hiroyuki

rolkilos wrote:
有什麼差? 都同樣沒經過別人同意啊。

不要找出個相似點就當成一樣..本質上差遠了

一個刻意幹的而且是當成照片的主角..
一個非刻意的而且是背景路人之類的

如果這樣還要硬坳成一樣,那我也沒話說了..
那你就當作一樣吧..

dino1234 wrote:
近來有網友,以「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態度,在01上發表其於公共場合所拍攝,但未取得被攝者同意的照片,除作者自認為其作品有過人之處,而沾沾自喜外,並振振有詞地認為,只要不違背法律,他人殆無置喙之餘地.

說意見就說意見,如果你這篇有擺明在說誰的話,那你這上面這段是可以省了,不然是否有抹黑之嫌?再者即使你的言論是多麼的正確,你上面這段話會讓很多對你認同的人住嘴,說話真的不需要這樣,我跟你看過同樣的文章,我就沒有這種感覺啊。如果要罵人就罵大一點,何必搞的好像很君子一樣,實際上就是在罵人,埃~

我書讀的少只看的懂上面這幾句。
superhbin wrote:
不要找出個相似點就當成一樣..本質上差遠了

一個刻意幹的而且是當成照片的主角..
一個非刻意的而且是背景路人之類的...(恕刪)


這是從攝影者的角度來看。
但是對被攝者來說,不論是被當成拍攝主體或背景,都是非自願入鏡的,要發表做啥的,當然要取得同意啊。
rolkilos wrote:
這是從攝影者的角度來...(恕刪)


真的需要徵求 "每一個人" 的同意???



如果其中一位臉部清潔的被拍者,剛好也逛到這邊來,
看到自己的相片被你貼上來了,要求你下架,
你會同意嗎?
http://johnnyms63.blogspot.tw/
其實,街拍時將他人攝入相片中後未經他人同意又私自放到網路上。

並非合法,其中牽涉到的是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內所謂人格權的部份。

條文內容雖未直接載明肖像權這三個字,但肖像權之部份實務上是涵蓋在人格權裡。

只是民法採不告不理原則,因此一般人很少會向法院主張肖像權被侵害。

另外有人提到是否可直接提出判例來佐證肖像權的問題。

說實在的我找過了,司法院對於肖像權之部份並沒有做過任何的判例。

不過,我查了一下關於肖像權台灣高等法院的之相關判決。

摘要如下:
案由:被告(上訴人)將原告(被上訴人)相片及相關個人資料刊登於報紙廣告上,並述明原告在外一切行為與被告無
   關…
理由:就系爭廣告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隱私與肖像及名譽言。按外籍人士之國籍、護照號碼,為據以辨
   認其身分之重要資料,屬於極私密之個人資訊,肖像則為身體外觀之展現方式之一,均屬於個人重要人格
   法益,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逕自公開刊登被上訴人之國籍、護照號碼及照片,自屬侵害被上訴人之隱
   私及肖像之法益又系爭廣告使用潛能外語學院對其(被上訴人)在外之一切行為不負責任、請各語文學校
   小心並勿受其所騙等文句,客觀上足以使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會以潛能外語學院名義,欺騙他人,對被上訴
   人之名譽,自會產生不利影響,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刊登系爭廣告,已侵害其名譽,洵非無據。

【裁判字號】 95,上,464全文請按此(資料來法: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ms63 wrote:
如果其中一位臉部清潔的被拍者,剛好也逛到這邊來,
看到自己的相片被你貼上來了,要求你下架,
你會同意嗎?


可不可以把他臉弄髒或者塗掉就好?
Cudacke Dees wrote:
可不可以把他臉弄髒或...(恕刪)


好樣的你^^"

這樣會破壞你作品完整度耶...
http://johnnyms63.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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