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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線飛機上請勿使用相機


brina999 wrote:
都沒人發現嗎? 台中機場 部份還是 清泉崗軍事機場,嚴禁攝影,之前有位日本客 在飛機要降落台中機場前前拿相機拍攝,就被警告...後來有位大陸客也是一樣。 這都有上新聞。

其實他們不用冒險自己拿出相機拍,
google地圖 清楚多了...
http://www.facebook.com/photo.yansson
Derman wrote:
印象中國內航線不能拍...(恕刪)



關鍵就在這幾個字中 : 民航及軍用機場共用

最敏感的就是花蓮機場 !

google是上空圖對於戰機武器掛載沒有幫助

很多機密就在於武器掛載上 ~


lovelpc wrote:
老實說,完全沒有任何...(恕刪)



規定定好玩的啊?????????
奇怪,遵守規定真的這麼難嗎?

為什麼要強詞奪理呢?
相機裡面有搭配影像處理器,會有高頻幅射出來,雖然功率非常的小.電子錶也是.功率更低.
但是飛行安全就是要儘可能降低3c產品帶來的干擾.

如果飛機起飛降落有上百個人拍照,撥打手機.你會想搭乘這樣的航空公司班機嗎?
總是有少數自私自利,自以為是的人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破壞飛行安全品質.
希望航空公司能嚴格把關.
規定就是規定
難道十字路口沒車沒人就可以闖紅燈?
有本事就去辦個世界認可的"飛機起降可安全使用之電子產品認證協會"
證明你手上拿的相機不影響飛安
不然就乖乖收好

老話一句
不爽不要搭

lovelpc wrote:
老實說,完全沒有任何...(恕刪)



不同意你的說法!!意思是反正超速開快車不見的會出車禍??但是萬一發生就會死人!!
有點意外,討論變成那麼常一串..

發表這篇,不是為了挑起筆戰..

只是覺得現在愛拍照的人多了,應該讓更多的人知道這問題..

以免為了拍出美美的照片,而危害他人安全,這是一種尊重別人的態度..

至於電子錶那些,我想應該不在此限吧..

也感謝其他網友的補充..
1.國際線在起飛跟降落是禁用的,但是當飛機飛到一定高度後(安全帶燈號熄滅後),是可以使用的..
2.底片機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這就是規定是規定~~遵不遵守而已

跟停紅燈一樣~~~~有人停~~~~有人闖

永遠的兩派
說這麼多沒有人說到重點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民航局公告禁用的器材有下列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違反民航法 43條之2 根據民航法102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說了這麼多,這個法還在,就是國內線無法使用數位電子設備,這還是經過立院三讀通過(還不是規則那種,可以交通部自己開會通過的),有些人不同一這法,但是只要行為有確實違反,就是依法辦理,整體來說積極面來說是以飛航安全,消極面就是你違法了...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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