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還有一種情形是,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授權範圍,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以上情形,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當然,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又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益之價額。引敘自 http://goo.gl/RZYYS公開場合拍照片這個動作本身是沒問題的喔未經同意散佈或利用相片才會觸犯到肖像權大部分的路人都拍拍自己看而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私自貼到網路上那就侵犯到被拍照者的肖像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