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還是想討論一下
aquaaqua wrote:
你何不先說說自己的心...(恕刪)
我想你的兩個問題都是肯定的,沒有人會願意自己的個資無故被公佈
樓主應該也不是要全盤否定這個法案
但是我想知道的是
1.如果我今天在公園拍我兒子(舉例)
然後放在網路上,會不會因為一個不小心入鏡的路人,導致我日後被告
2.如果我今天幫我的好朋友(或是任何認識的朋友)拍照,然後放在網路上(FACEBOOK或其他)
註明XXX先生/小姐,他是不是可以因為我沒有他的書面同意書,而告我侵害他的個資
那我以後幫人拍照,不就要一起請他簽書面同意
我想討論的是目前已經二讀的個資法範圍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