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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著作權-如何證明自已是照片的攝影者?

個人覺得是可以說給他們聽阿.....

因為要表現XXXX,所以使用廣角達到想表達的XXXXXXX;
因為XXXX,所以利用船當前景,並拿一個槳斜放在畫面XXXXXXXX
因為光線是XXXXX光,整體畫面屬於動態範圍適中偏亮,研判整體亮度70%,所以使用XX測光,EV值加XX
因為要達到XX景深,所以利用光圈先覺輔以EV值去拍攝
因為想拍出XX的調性,所以在後製上面XXXXXXXXX



最早以前藝術家作畫,沒人買;現在人人懂得收藏畫作
現在人拍照,一樣沒人重視影像檔,但目前已經有少數人開始花小錢購買別人的攝影作品了

Liencheng wrote:
+1請飯店直接提"民...(恕刪)

刑事確定後再走民事會簡單很多
而且刑事附帶民事不用支付裁判費

ilf wrote:
因為檢察官說只有照片...(恕刪)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 13 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
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第 40 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Liencheng wrote:
+1請飯店直接提"民...(恕刪)


最簡單的方法.....先把對方網頁的資料複製下來.....
然後找律師如何主張你或飯店的權利......
如果律師認為能成....就交給律師去全權處理......
風輕楊數位影像工房 http://www.windflow.com.tw
風輕揚 wrote:
最簡單的方法.......(恕刪)



請律師要錢
且不便宜


我的狀況一開始也問過一堆律師
但每個律師答案都不同
讓我很無言

最後靠自己

風輕揚 wrote:
最簡單的方法.......(恕刪)


有找律師了
律師也是說最好先刑事確定後後提民事
而且訴狀也都是請律師寫的
但遇到這樣的檢察官......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selexphoto wrote:
請律師要錢且不便宜...(恕刪)


拜託.......
律師如果認為可以求償......他會跟你談怎麼分......
你根本不用花錢.........
如果你委請律師提告.....他當然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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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f wrote:
有找律師了律師也是說...(恕刪)


如果是這樣.........那就打住算了吧........

飯店都無所謂了....你何必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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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xphoto wrote:
請律師要錢且不便宜我...(恕刪)


S大說的真的是現實
我找了兩個律師
兩個說法都不一樣....
不過都是建議先提刑事再走民事
而且說真的律師寫的訴狀真的......很簡單
還是自己寫的會明確多

上網查了許多資料後.才會發現很多事情律師跟檢察官都不會跟你說
都要自己去處理

目前找到的方法就是等下一次檢察官開庭
提出被盜用的照片之外.另外附上當時拍照時不同角度相同景物的照片
並且加上日期相近有個人生活照的照片.證明當時相機是自己再使用
假如這都還不行的話....我也不知道該如何了
剛剛才突然看到你是用sony F707拍的
那這會是一場硬仗
因為之前的侵權判決
對非dslr都不是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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