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368971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在公司...(恕刪)
我也常在拍尾牙與活動照,
基本的尊重是不要讓照片中的人物感到不舒服,
只要不妥, 就不要貼出來,
若是有人告知, 不管怎樣, 一定拿下來.
法律是最後一到防線, 沒事不要告來告去,
照片那麼多, 少貼一張也不會怎樣.
何必去惹麻煩, 或是讓別人覺得不舒服呢.
打官司, 勞民傷財, ... 兩敗俱傷.
我是耀輝 , https://www.facebook.com/yhkuan
s2368971 wrote:
原本以為當個俗辣,乖...(恕刪)
第 1 點
這跟是不是"俗辣"一點都扯不上關係. 如果你真覺得自己是"俗辣", 那你就當個勇士好了.
因為尊重別人原本就是一種禮貌.
我想每個人都希望別人會尊重自己, 包括你我; 那為什麼自己不先尊重別人呢?
第 2 點
在整件事中, 您都覺得自己好像受了委屈.
可是您不知道有沒有考慮到公司的立場. 如果今天真的事情發生了, 該名律師第 1 個找的是誰呢?
難道您希望貴公司立刻撇清責任, 說那是您個人行為嗎?
當然如果您是這樣希望或即使公司這樣說, 您也不會介意; 那何不當個勇士呢?
坦白說, 希望您不要生氣, 網路上有太多勇士了, 不差您一位(當然最好是不要).
很多事情都是要防犯於未然的.
如果貴公司這樣的行為, 與其說是在保護自己, 那您為何不順便認為貴公司是在保護您以及您的同事呢?
心態轉變一下吧!
吃虧說不定就是佔便宜. 委屈說不定也能變保護.
沒什麼不好的.
nueve199 wrote:
個人不是學法的
不過...(恕刪)
您這個答案是肯定的, 每個人都主張自己肖像權的權利. 只是會不會去主張以及主張的方式.
例如說:
您的朋友跟您出遊, 那他拍到您的照片, 您會去主張嗎? 也許會; 也許不會! 但我想至少會說太醜的不要放上去.
但如果是一個路人刻意要去拍您(假定您是位美女)或身邊女友的照片, 那您會生氣嗎?
我想大部人的處理方法: 1. 閃鏡頭. 2. 當面拒絕; 很少會有人裝沒事給他拍吧!
閃鏡頭或當面拒絕, 不就是一種生氣的表現跟主張肖像權的手段嗎? 不是一定得發存證, 或上法院才是主張.
不然就不會有馬賽克大量應用了, 當然不是只為蓋片片........
法律不是 1+1=2,是否有「人格法益」侵害? 在於價值認定,每個人身分職業不同,狀況自然不同,可能有不同之法律見解,這部分由法官依事實認定。一般人可能有隱私問題,而律師及影藝人員身分有其經濟上之利益,為免於肖像不當利用,有主張是否公開權利。
肖像用於商業上,具財產權之性質, 未經他人同意,若將肖像用於營利,構成對肖像之人格權侵害,得要求金錢賠償。人格權侵害如達情節重大程度,精神上有受到痛苦為必要,另可要求慰藉金之賠償。
新聞報導也需保護肖像人格權,但是新聞屬於文化公共財,有較開放寬容的及「合理使用」認定。記者如於公眾可出入之場所拍攝之肖像,無涉私領域之侵害,並無侵害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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