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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allen640829 wrote:
你去看看我前面所寫的 , 我所說的是當你刻意針對某個人拍攝是違法的 , 我可沒說你街拍去拍到路人是違法的 , 請勿混為一談 ,

從前面我所說的刑法315-1 妨害秘密罪, 就已經說了是針對某個人而做的事 , 問題不在於場合公不公開 , 而在於您有什麼正當理由 , 去記錄被拍攝者當下的的行為 , 您卻在一直強調您街拍有路人入鏡 ,...(恕刪)

公共道路旁邊的公開街拍卻刻意跑去引用刑法315-1 妨害秘密罪, 您要不要考慮改寫六法全書啊 !?

如果在公開場合 [刻意針對某人拍攝是違法的] ? 那麼在明星/歌星簽唱會對著明星歌星照相的影迷, 歌迷與媒體記者都該打進大牢了! 資訊展拍 show girl 的眾男也可以直接關起來 ! 乾脆等您寫完七法全書才能合法販賣/使用攝影器材好了.
BSA wrote:
如果在公開場合 [刻意針對某人拍攝是違法的] ? 那麼在明星/歌星簽唱會對著明星歌星照相的影迷, 歌迷與媒體記者都該打進大牢了! 資訊展拍 show girl 的眾男也可以直接關起來 ! 乾脆等您寫完七法全書才能合法販/使用攝影器材好了....(恕刪)


1. 跟是不是公開場合無關 .
2. 跟被拍攝者願不願意公開他現在從事的活動有關 .

playone wrote:
風輕揚前輩、alle...沒有律師、法官會站出來跟你解釋這種這麼明顯的問題吧? 拍個照連個人自由都要出來伸張了,...(恕刪)

其實法官也罷律師也好, 這些人對於法律條文的解譯往往偏離眾人的理解認知. 而一些老是在字面解釋上鑽牛角尖/投機取巧的法律從業人員殊不知這樣的行為 - (e.g. 鑽牛角尖, 刻意照字面意義曲解, 走巧門) 剛好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定義 -- 眾人所能認同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聰明反被聰明誤, [鑽巧門] 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定義; 自然需要靠 [鑽巧門] 這種不入流手段才能打贏的訴訟, 本身早就輸了!

因為 [鑽巧門] 的行為明顯不符合 [眾人所能認同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
搬張椅子坐下來準備報米花
繼續看笑話
tsai_cc wrote:
搬張椅子坐下來準備報...(恕刪)


你的法官呢 ?
allen640829 wrote:
1. 跟是不是公開場合無關 .
2. 跟被拍攝者願不願意公開他現在從事的活動有關 .

難道明星名人 (e.g. 王又增, Paris Hilton, ....) 被狗仔隊跟拍是無上的榮幸 !? 難道拍 101 放煙火, 過年前火車站大排買票長龍 ... 還要找每個入鏡的路人簽名同意才能登上報紙貼上網 ?
BSA wrote:
難道明星名人 (e....(恕刪)


現在是在講一般人攝影 ,
你卻又講到記者...
您跳針跳很大喔 .
allen640829 wrote:
現在是在講一般人攝影 , 你卻又講到記者... 您跳針跳很大喔

你以為每張狗仔照都是狗仔隊拍的啊? 也有一般人意外拍到賣給媒體的. 拍 show girl, 拍明星的可不只狗仔隊吧 ! 即使明星不高興也無法禁止, 不想讓人拍到 -- 只能自己戴草帽假髮外加太陽眼鏡(保護自己), 而不是強要人家刪照片(侵犯別人), 這是大牌明星保護自己的做法. 過街大嬸顯然沒時間仔細想過這問題, 不過您寫了這麼多還是無法理解這個論點.
BSA wrote:
你以為每張狗仔照都是...(恕刪)


又轉到街拍拍到路人的問題 ...
allen640829 wrote:
又轉到街拍拍到路人的...(恕刪)

街拍也好, 演唱會也罷, 明星也好, 一般人也罷 . 公開場合都能拍, 而且即使是無意或是刻意拍到都不違法. 因為拍攝者無權在公開場所強制清場, 自然路過的人車貓狗入鏡無可避免. 如果拍攝者有權在公開場所強制清場 (e.g. 電影拍攝場景) 則意外攝入的人車自然可以抗議.

有權利方需盡義務, 無權利自然無義務! 你看得懂什麼是權利, 什麼是義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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