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想大部分的人都認為"原著作人的獨創性在改作後還是存在於衍生著作中"
所以才會覺得海報是盜用攝影師的圖
powerslide wrote:
你顯然搞錯重點了
你舉的例子是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的問題
而本案是改作後的衍生著作再授權的問題(著作權法第六條)
這二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著作改作當然要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但利用改作後衍生著作的著作是否還需要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
關鍵點就在於我前面講的獨創性的問題
原著作人的獨創性在改作後是否仍存在於衍生著作中
而使得再授權時仍須經其同意問題
二者要件完全不同,豈可混為一談
...(恕刪)
藥師吉米-[旅行‧攝影‧醫藥‧生活]http://drugs.pixnet.net/blog
powerslide wrote:
因為改作者有獨立的著作權能(著作權法第六條)
你就不能對其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是前者
那恭喜您
這場官司你穩贏的(恕刪)
powerslide wrote:
既然您都說自己非法律專業了
還是別亂出餿主意了
交給專業的來吧
否則如果到時候官司輸了您要負責嗎?.(恕刪)
以你644樓依法條對本事件所下的見解
與6562樓請別人不要亂解釋法條的發言來看
你好像是專業的
不過怎麼每其他樓的解釋跟你不同
很好奇你是以什麼樣的專業來下出644樓的結論的?
如果是智財方面的,那剛好也可以讓樓主請教你,省點律師費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pharmacists wrote:
您好像覺得"原著作人...(恕刪)
以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
「就該等照片觀之,證人莊
榮富僅係將靜態之得獎獎牌、獎座實體加以拍攝,供產品包裝盒
或廣告DM使用,依拍攝情形,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縱令被告等販售
之產品包裝盒上印有上開獎牌、獎座照片或有使用該等照片之情
事,亦無違反著作權法罪責之可言」。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理由不備、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證據調查
未盡、不適用法則或法則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以上判決用白話點來說就是可辨識性
也就是說那張照片讓任何人來看
一眼就能分辨出是某某人拍的
而這是其他人無法取代的
譬如森山大道,蜷川實花,川內倫子諸如此類等等
不是自己人關起門來說的爽的
因為你要說服的是法官,不是鄉民
而您打的是智慧財產權官司,不是一般財產使用權之民事官司
要件更嚴格
如果還不懂什麼叫獨創性
下面幾張照片提供您作參考
看看人家是怎麼拍攝一張具有獨創性照片的
也正可對照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書內容的記載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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