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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liujoey wrote:
一、我是該張攝影作品的原創人,版權所有人為我本人。
二、該影像的確有多次授權記錄,且並未被其他單位買斷過。(恕刪)


加油!就靠您把製作成本飆到4E了!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很好

看起來樓主不是買賣新手,授權合約條件範圍都知道如何定
這件事情只要證據充分,上法院會很有希望

痞子英雄,我連花錢去夜市買光碟看,都會覺得真是玷汙了孫中山

liujoey wrote:
報告

一、我是該張攝影作品的原創人,版權所有人為我本人。
二、該影像的確有多次授權記錄,且並未被其他單位買斷過。



說句實話

這場官司勝訴與否的關鍵在於你是否確定他直接使用你的原圖來改

還是使用建築公司改過後的圖來後製

如果是後者

因為改作者有獨立的著作權能(著作權法第六條)

你就不能對其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是前者

那恭喜您

這場官司你穩贏的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ff7 wrote:
加油!就靠您把製作成...(恕刪)


共視?
加油!

絕不能被擊倒!

星期一有要開記者會嗎?
藥師吉米-[旅行‧攝影‧醫藥‧生活]http://drugs.pixnet.net/blog

liujoey wrote:
報告

一、我是該張...(恕刪)


我想知道樓主想索賠多少錢
powerslide wrote:
說句實話

這場官司...(恕刪)


給樓主

針對第六條衍生著作權的部份
我查的法條與提出的案例,類比樓主的狀況

「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為這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完整性。
前述稱「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未特別指出是哪一種「利用」行為,事實上是包括所有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主要原因是在於無論是對於B著作的哪一種利用,都會與A著作之內容有關,所以,當然要經過A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從而,未經授權而對於B著作的利用,不管是哪一種利用,都會侵害A著作之改作權。

例如,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

高行健->中文小說->英文翻譯->電影 (需要高行健與英文翻譯者的同意)
樓主 ->原始圖片->建商廣告->電影海報畫面 (需要樓主與建商的同意)

所以只要樓主是最原始的著作權人,我想應該不會有衍生著作的爭議,大樓的燈光與剪影等創作,都屬於樓主。
因此電影海報還是要經過樓主同意。


powerslide wrote:
因為改作者有獨立的著作權能(著作權法第六條)
你就不能對其主張任何權利...(恕刪)


您要不要去確認第六條的涵意?

第六條(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解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8

國硯的圖可視為衍生創作,即使樓主對國硯的授權已過期(假設前面網友的說法成立),但國硯改過的圖的確是國硯基於樓主的圖的衍生創作,所以國硯對該改過的圖也擁有著作權。


所以蔡導除了要有國硯的授權外,也需要有樓主的授權才行。

雖然可以利用[電影海報是國硯的置入性廣告]來規避樓主的授權(海報為國硯廣告的一部分),但就我個人的認知來說,電影海報中,國硯建案太不明顯,實難說服它有達到(建案)廣告的目的。

ps.我非法律相關專業人員,以上都只是我個人淺見,我自己也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歡迎大家討論。
SORA-TATA wrote:
給樓主

針對第六條衍生著作權的部份
我查的法條與提出的案例,類比樓主的狀況

「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為這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完整性。

例如,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

高行健->中文小說->英文翻譯->電影 (需要高行健與英文翻譯者的同意)
樓主 ->原始圖片->建商廣告->電影海報畫面 (需要樓主與建商的同意)

所以只要樓主是最原始的著作權人,我想應該不會有衍生著作的爭議。
電影海報還是要經過樓主同意。


你這段話應該是抄章中信先生的文章

但是你顯然地沒有看到以下這段重點

由於B著作是衍生自A著作,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只是在授權的上下游一般關係中,甲因為授權乙改作,已認知乙的衍生著作B著作之通常利用行為,不會對於B著作之利用,再主張原著作之A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但也未必是絕對,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這將是法庭上攻防的重點

並非如您說的那麼簡單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你這段話應該是抄章中...(恕刪)


我上面的內容引用章老師的文章

章老師的文章內容說的很清楚
最後一句話
"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樓主怎麼可能預見建商拿他的圖除了建物廣告之外,再拿來重製成電影海報
這並不是一個"通常"的授權行為。樓主將圖授權給建商,不管建商透過電視或網頁或海報來廣告自己蓋的房子,屬於樓主可與預見的利用行為。

因此這個海報還是需要經由樓主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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