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basa~翼 wrote:
我是說TAIPEI101的外觀,也就是那棟大樓,不是"TAIPEI101"這幾個文字。...(恕刪)
容小弟補充一下下,台北101有可能侵犯的不是[肖像權]也不是[著作權],而是[商標權],而一般大樓外觀如果沒有特別申請商標,應該外觀是屬於公眾財的,跟著作權什麼的就比較無關(著作權法第58條,街道、建物外觀等公眾開放空間拍照不用額外授權,反而你拍的照片享有著作權,否則一些攝影大獎拍的都是知名地標怎麼辦呢? 但私人土地空間裡的建物或國安問題或商業機密等管制區就除外,不過話雖這麼說,如果屋主不讓你拍外觀,還是尊重一下隱私好)。
其實不只是外觀,連 "TAIPEI101"這幾個文字,也是不能亂用的,因為外觀跟名字都已經註冊成商標
 ,所以,只要未經台北101同意就將這些名稱、圖形作為"商業用途"或"特別用途",都已經侵犯台北101的"商標權"。
 ,所以,只要未經台北101同意就將這些名稱、圖形作為"商業用途"或"特別用途",都已經侵犯台北101的"商標權"。不過就如小弟上述的回覆,會不會被告主要不是因為相片或插畫等形式,而是"用途與利益",如果只是單純的拍照入鏡,放個人臉書(除非您臉書粉絲百萬起跳),不牟利,無龐大既得利益之下,應該都無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