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之前有太多類似版主的例子在mobel01上發生過了!如痞子英雄的海報~現在自己有拍有錄的一些作品也不想放在公開平台上分享~因為每個作品是每個攝影者花時間去練技術,花小朋友去買器材,再花時間去等景這些盜連的人是因為自已的”懶”去傷害這些有心的創作者,徐老闆的一句老話:買不起就不要用嘛!盜連的人想想吧!這樣下去什麼好圖都看不見了~
不知道樓主為什麼堅持只有一年的授權?? 放在youtube上之後八成已被連結或下載無數次了, 只要不大辣辣的公開播放你根本無從查起, 所以會買這類的版權的團體應該也只有政府機關吧, 這樣不是雙輸嗎? 純粹好奇, 無意筆戰 louisch wrote:主要是對授權年限範圍與價格上無法達成共識,我提出的價格是授權一年的價格,基本上花蓮縣政府希望是不限使用年限&範圍&次數但是還是一樣的價格,所以無法達成共識.可能是因為放到YOUYUBE 免費跟大家分享,所以給人很廉價的感覺
如果您分享到網路上,原則上就是公開讓不特定第三人觀賞,我把您公開的網頁轉貼分享到我的網站上面給不特定的第三人看,從這個連結也很明確的看的出來這個作品屬於誰所有,以我淺薄的觀點,我還想不太出來這違法了什麼地方耶?不過我同意政府本身就是很爛~
就我來看..是違法...但...我又不是法官....雖說著作權法中有政府可因行政目地使用他人的著作(44條)...但也沒說無償免費...不過..麻煩的是..合理範圍認定...法官說合理就合理所以..提告..我看樓主輸面大...再來..花蓮縣政府..是引用連結...不是放在站內前者是引用,通常責任較低...後者是重製..這就有相當責任了...我看了下縣政府網站...就一般人而言...你看那影片是在縣政府內還是網外連結?很像縣政府內吧...各位在01分享影片..可以清楚感覺到...是連上YOUTUBE....因為..會有條連結....縣政府是已經把影片連結內嵌了...看起來完整度較高...不會像一般分享影片一樣..拉條網址...這就是我認為違法的地方....我架網站..網名是02...但是網站內討論區是連上01用技術手段把01的字樣屏避掉...各位覺得..合法嗎?蔣大會告到我脫褲吧....只因為..我是私人,縣政府是公家...一樣的行為...很可能訴訟結果就不一樣...法律...其實沒那麼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