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256 wrote:即使僅供自己欣賞也沒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還是因感覺被侵犯而告發你,就可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 大哥, 你這樣節錄會不會太斷章取義, 混淆視聽了點? 我想您應該貴人多事沒看清楚吧您所附的連結內文如下, 你偏要去看最後一節,再忽略標題....勿逾越合理範圍《民法》規定,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若未經同意而拍攝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法官審理這種求償案,通常會以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為審酌重點,若純粹為了攝影興趣拍攝他人肖像,之後供自己或親友欣賞,在社會大眾認知裡,應可認為屬於合理使用,較無觸法之嫌。但若是假攝影之名,實際上把別人照片拿去做商業廣告,還是作為誹謗、羞辱等非法目的,就要負賠償責任。另外,雖然以純欣賞目的拍攝他人肖像通常不會觸法,但也有例外。拍胸部裙底觸法例如你在路邊拿相機對著女性胸部、裙底等敏感部位猛拍,即使僅供自己欣賞也沒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還是因感覺被侵犯而告發你,就可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s0256 wrote:即使僅供自己欣賞也沒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還是因感覺被侵犯而告發你,就可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恕刪) 那請問保守的阿婆, 看一群男生包著性感妹外拍, 覺得 "不舒服" 是否也可以告你們全部 "性騷擾" ?法律不是訂給有相機的人, 是給每一個人的喔.我覺得光不舒服就能告, 真的太給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