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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町街頭的色淫師.....(更新一些事)

friday0994 wrote:
我知道這和本文無關但...(恕刪)

(拍肩..)
嗯~~~~
有同感
對方吃相難看被發現是他的不對
樓主也一樣沒什麼風度
只能說是一條癩皮狗跟了個狗肉客
這篇冒出來很久了,剛剛才看到。

啊,答案很簡單吧,
對方告樓主妨礙自由,應該是100%成立的
樓主要控告對方什麼?想不出來有什麼好罪名,應該說,一堆很像的,沒一個有機會成立。
只要沒有商業行為,沒有對外公開,其實什麼侵犯肖像權的都不會成立
大庭廣眾下拍,又不是到家裡偷拍,也沒有侵權問題---之前有判例的。
所以除非對方散步被你抓到,不然拿對方沒輒...

拍胸部或身材或腿,算不算猥褻?
三點不露、沒有私秘,根本就不算...
算的話,水果的狗仔早就全都被關啦~

總之
碰到類似事情
千萬不能先動手
碰都不能碰對方,才是上策
kiNgoFlDs wrote: 有人從鏡頭前經過我會把鏡頭朝地上停止

原來是這樣呀

之前我們的一些活動,請來一位專業攝影師,他就有這個動作,
我當時不懂他為什麼不拍的時候,腳架上的相機就朝上
現在明白了,這是為了避免造成別人的困擾,也免瓜田李下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是個嘴砲咖 直到我的帳號中了一箭
依據樓主所述,近距離如此拍攝非常有機會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個人認為
1. 男生"近距離","未經同意"拍攝美女,為與性別有關之行為。
2. 3-4步外拍攝,已使人感到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想有樣學樣的, 不可不甚啊!!


所以沒有經過我同意偷拍我是對的?
而且偷拍我的胸部造成我的不舒服也是對的?
要求偷拍者給我看是不是都偷拍我的胸部有錯嗎?
偷拍者不願意給我檢查照片,抓住他等警察來也是犯法的?
如果我心愛的另一半,還可以心平氣和對待偷拍者,我一定跟他分手。

我只是個設身處地不喜歡被偷拍胸部的路人,認真我就輸了 XD
按照字面上的說明,色淫師雖然違反其意願但並未展示播送其照片且在公開場合拍照並沒有行成妨礙秘密罪或是性騷擾.

怎麼這篇又浮起來了? 既然浮起來就在添塊磚吧~~

這類白目被扁一點也不意外啊~ 搞不好我還會在旁邊拍手~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而適度的行為亦反應其個人道德價值觀~
許多人愛把法律當作是唯一行為準則,只能說....不齒....
這篇已經來到第55頁了....

話說我相機好幾台了....

小DC升級到DSLR又再買小DC又再買DSLR....

不過好在我帶相機出門拍風景時都沒有刻意對著路人拍照呀~~大概我不太喜歡一張照片裡面有本來就不預期會出現的景物吧,所以路人看到我拿著相機同個姿勢擺一段時間了,都會自然的避開鏡頭位置呀~呵

不過像樓主指出的那位"攝影師",不想花錢請MD,就公然拿著設備對準未經同意的路人猛拍,我個人也認為他真的沒什麼道德可言啦~

樓主下次也可以帶個照相手機出遊,再遇到這麼沒道德的"攝影師",也回敬他把他拍下來貼上來公告周知,看他以後還敢不敢公然拿相機亂拍路人呀~~呵呵
Canon EOS 500N + EF 35-80mm F4-5.6 Canon EOS 300D EF 28-105mm F3.5-4.5 EF 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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