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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偷拍 心得分享

~武藤~ wrote:
沒那麼多嗎?你自我感...(恕刪)


如我所說, 如果你先入為主就是這樣認為
我講什麼你都不會相信.

偷拍並不等於街拍, 偷這個字就是怕為人知
我從來不怕被發現我在拍照, 這有什麼好怕得?
如果光明正大被你解釋成偷, 那閣下真的邏輯強大

這些都是我的經驗, 信者恆信, 不信者恆不信
我對得起自己, 我知道我帶給別人的是快樂.
這樣就夠了, 你去拼你的輸贏吧, 請加油

我不會在用文字回應了, 以圖代文能傳達更多的想法




-HY- wrote:
如我所說, 如果你先...(恕刪)


你這跳針王~走開
不敢回答就別講一堆
就跟你說我說的是樓主的偷拍
你一直炫你的圖幹痲
你喔~~乞丐中的霸主
是什麼~還是乞丐
偷拍就是偷拍~拍的再好也是偷拍
自己留著就好~拿上來炫只是想臭屁自己很會拍
在這樣的前提下~完全感覺到你的照片超普通

上述都不重要啦~我想請問:
你包含你身邊的親人朋友誰願意被偷拍放到網路上討論的

inoue555 wrote:
台灣法界的觀點我貼了三個,
你卻只看最不具份量的一個,而且還是斷章取義。


如果你覺得不具份量,就別貼了,別人也不會知道。

我是看你很努力在宣揚你的信仰,可是卻貼了一份不明明支持你的連結,這會讓想相信你的人無所適從哩!這會讓你事半功倍哩。

另外,要說人斷章取義,請拿同一篇文章,而不是拿其他文章來淹口水。

inoue555 wrote:
「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


還有,如果你沒忘記邏輯或是中學時候學的數學,上述的說法是「若」A「則」B。也就是當A成立了,B才成立。也就是當「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成立,「不應該公佈其肖像」才成立。

如果不需要管「若」所描述的條件,直接說「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就好了,不用囉嗦地加入「若」所描述的條件。


請繼續吧~~~~~
pyh wrote:
如果你覺得不具份量,...(恕刪)


在跳針嗎?
前面不就說過了,貼這位哲學教授的文章,用意在探討「公共場所隱私的界線」。
這位教授不反對街拍,但我認為他對隱私的詮釋頗有見地,所以一併貼出來分享。

而這位教授因為專長不在法學,所以他的話是這麼說的。
街頭照相若不侵犯(本文所界定的)隱私,可否將這些相片公開流傳或公佈網上呢?當涉及公共表演與公共人物的照片時,自然是可以的。如果在拍照時,對於公佈流傳照片已經有明示或暗示的約定或成規,那麼自然應該遵循。至於在當事人不察覺(不共同在場)情況下的街頭拍照,雖然不侵犯其隱私,但是公開流傳照片則可能涉及是否不當運用其肖像的問題;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不過,如果臉部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了。因此,在公共場所以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所拍到的他人走光照片,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後,則可以放在網路上流傳。


而對於擅自公開他人肖像是否違法,相信法務部長的話絕對夠份量。
別裝做看不見喔。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的見解
施部長講法》照片隨便用 侵害肖像權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
(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
(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
(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
(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
(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
(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
(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台灣法界專攻著作權的章忠信的看法
小小照片,大大學問(最後一段)

一張照片對於一個事件的陳述,要比一篇文章來得更直接、有力,但對於照片的利用,牽涉的議題很廣。得到一張照片,因為是別人的著作,不一定能自由利用;別人拍到自己的照片,自己沒有著作權,要獲得授權才能利用;自己拍的照片,若涉及別人的肖像權,還是要獲得被拍照者的同意,才能公開利用。這一切的利用行為,真的必須要非常慎重。
愈看愈可怕...
原以為這是一篇分享"留住感動瞬間"的文章,
沒想到到了最後是一篇討論人權的文章,
害我想PO一張幫學妹留住美麗瞬間回憶的照片都不敢了...
斜槓大叔的品味生活
inoue555 wrote:
在跳針嗎?前面不就說...(恕刪)


文中的「可能」、「若」你都忽略,幹嘛不甘脆把那幾句刪了。

不過有進步,不要把和您立場不同的文章引進來,這樣宣揚您的信仰時,才不會有矛盾。

請繼續佈您的道~~~
另外,如果有人有興趣,請見這棟樓,也很高,但是其中有法律專長的人參與討論。比起本棟樓只重複拿著幾篇文章,抓了幾句話,卻不理解有意義多了。
pyh wrote:
另外,如果有人有興趣,請見這棟樓,也很高,但是其中有法律專長的人參與討論。比起本棟樓只重複拿著幾篇文章,抓了幾句話,卻不理解有意義多了。


原來01網友的見解比法務部長和著作權法權威章老師的解釋還有份量,
真是受教了。

真不愧是會說出「沒有被告就不算違法」這種話的人。
貼磚

補字補字補字
要不要說句人在做天在看呀
每個人的喜好不同
但人性還是不要太黑暗的好
身體健康
inoue555 wrote:
在跳針嗎?前面不就說...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的見解
施部長講法》照片隨便用 侵害肖像權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
(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
(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
(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
(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
(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
(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
(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恕刪)


大大引用的資料很好,
法務部長後面的但書重點是在於有無公開被攝影者的圖像:
侵害肖像權,屬於侵害人格權,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被侵害人可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要求「排除」,比如拆掉看板、回收照片、不能再製等。如果對方利用被侵害人的肖像權而不當得利,被侵害人可以請對方「還錢」
以上屬於民事責任,拍的照片,涉及別人的肖像權,要獲得被拍照者的同意,才能公開利用,攝影者本身不會受到刑責,但賠償難免。

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權,只要不是心存惡意去偷拍別人隱私,包含私秘部位和空間(涉及隱私權),基本上是可以自由拍攝,但只要相片中可以明顯判別肖像,要公開相片的話,真的要慎重考慮,最好是要徵得他人同意,
至於街拍,阿婆要求刪照片,但公開場合只要不涉及隱私,攝影者也有權利保留自己的著作,但涉及肖像權不得公開,
不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是街景,刪掉重拍又何妨,
所以,要拍人像,最好是經過他人同意,不然就不要公開或散佈,否則,縱然沒有刑責,民事賠償難免。

斜槓大叔的品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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