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藤~ wrote:
沒那麼多嗎?你自我感...(恕刪)
如我所說, 如果你先入為主就是這樣認為
我講什麼你都不會相信.
偷拍並不等於街拍, 偷這個字就是怕為人知
我從來不怕被發現我在拍照, 這有什麼好怕得?
如果光明正大被你解釋成偷, 那閣下真的邏輯強大
這些都是我的經驗, 信者恆信, 不信者恆不信
我對得起自己, 我知道我帶給別人的是快樂.
這樣就夠了, 你去拼你的輸贏吧, 請加油
我不會在用文字回應了, 以圖代文能傳達更多的想法


inoue555 wrote:
台灣法界的觀點我貼了三個,
你卻只看最不具份量的一個,而且還是斷章取義。
inoue555 wrote:
「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
pyh wrote:
如果你覺得不具份量,...(恕刪)
街頭照相若不侵犯(本文所界定的)隱私,可否將這些相片公開流傳或公佈網上呢?當涉及公共表演與公共人物的照片時,自然是可以的。如果在拍照時,對於公佈流傳照片已經有明示或暗示的約定或成規,那麼自然應該遵循。至於在當事人不察覺(不共同在場)情況下的街頭拍照,雖然不侵犯其隱私,但是公開流傳照片則可能涉及是否不當運用其肖像的問題;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不過,如果臉部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了。因此,在公共場所以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所拍到的他人走光照片,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後,則可以放在網路上流傳。
inoue555 wrote:
在跳針嗎?前面不就說...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的見解
施部長講法》照片隨便用 侵害肖像權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
(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
(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
(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
(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
(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
(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
(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