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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偷拍 心得分享

inoue555 wrote:
即使已經找出許多法律專家的例子,
說明「未獲得同意而公開乃觸犯肖像權」,
他們的想法也不會有絲毫改變。
甚至還有人認為犯法的行為只要沒被告就不算犯法。

不懂得尊重他人意願又缺乏法治意識的人,
和他們說再多也沒用。...(恕刪)


街拍到一張相片有機會留名千古, 跟有機會被告或是被一些人鳥...我會選擇留名千古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HY- wrote:
還是一樣先入為主, ...(恕刪)


這都你說的~我一看就知道這些照片不是同好就是公開表演的照片
用這照片來表示你拍的人都是願意的~你也太瞎了吧
我說的是偷拍又po上來的照片~說不贏我的話~你就快走吧
你應該敞開心胸面對大家不喜歡被偷拍的事實~
不要用藝術之名來對被你偷拍的人行侵犯之實~
brexchen wrote:
我會選擇留名千古

嗯,有夢最美囉。
我有預感樓主會出事..保重保重保重.
~武藤~ wrote:
這都你說的~我一看就...(恕刪)


也許您該再看看我講的是什麼
思考一下再回

如果我說我不介意被照, 然後我放一張我拍下手上持相機的人的照片
既然您看的出來他是同好, 請問您認為那張意思想代表什麼?

其實我已經分享很多照片, 大多數都是知情
我已經說過, 如果你選擇不想看, 就不會認同
第三次重申我沒有義務要說服你, 更沒興趣
如果經過思考之後還是聽不懂
講白話就是, 沒有人跟你這麼激動在爭輸贏
這裡一直都是在陳述事實罷了

我的建議是人生不用這麼痛苦, 動不動要網路拼輸贏
對你自己沒好處. 總之, 該講的都講了
還是祝你快樂吧

inoue555 wrote:
法律見解早就貼過了,但你想必連看也沒看。
立法要有民意基礎支持,那你說說看,支持保護肖像權的人多還是少?

沒想到過了這麼久,還能繼續吵。然後還有人貼的連結,問人有沒有看,結果似乎自己也沒有看,因為內容根本不支持自己的論述。

inoue555 wrote:
中央大學教授卡維波的看法
公共場所有隱私嗎?——街頭照相與公然裸體(註9,註10)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PublicSex/publicandprivacy.htm


至於在當事人不察覺(不共同在場)情況下的街頭拍照,雖然不侵犯其隱私,但是公開流傳照片則可能涉及是否不當運用其肖像的問題;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

用了「可能」、「若」等假設語氣,代表只是一種可能性。而是否違法的依據,不在於拍照,也不在於公開在網站上。而在於「可能」和「若」描述的情況,也就是不當運用其肖像和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

也就是,街拍不違法,把街拍照公開流傳也不違法,只有在「不當運用其肖像」和「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時違法,此時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權利。

進一步地說,街拍不違法,把街拍照貼在Mobile01也不違法,但是當你貼照片時要考慮到是否可能導致「不當運用其肖像」和「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的情況。如果沒有,請放心的貼。如果有,你可能因造成損害的不同,被要求相對的賠償。
-HY- wrote:
也許您該再看看我講的...(恕刪)


你放的照片對我來說一點意思也沒有~你放的這幾張很明顯不是偷拍
所以不是我反對的照片~我反對的是偷拍的照片= =懂嗎
你再三重申沒義務要說服我~我也再三重申
我說的是"""""""""""""偷拍"""""""""""""""不是街拍或外拍或旅拍
一直放不是偷拍的照片來說你拍的很藝術~真的哇哩勒
你自己去看樓主的照片吧~在狂跳針啥~無言
pyh wrote:
沒想到過了這麼久,還...(恕刪)


我很確定沒有看的人是你。

台灣法界的觀點我貼了三個,
你卻只看最不具份量的一個,而且還是斷章取義。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的見解
施部長講法》照片隨便用 侵害肖像權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
(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
(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
(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
(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
(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
(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
(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台灣法界專攻著作權的章忠信的看法
小小照片,大大學問(最後一段)

一張照片對於一個事件的陳述,要比一篇文章來得更直接、有力,但對於照片的利用,牽涉的議題很廣。得到一張照片,因為是別人的著作,不一定能自由利用;別人拍到自己的照片,自己沒有著作權,要獲得授權才能利用;自己拍的照片,若涉及別人的肖像權,還是要獲得被拍照者的同意,才能公開利用。這一切的利用行為,真的必須要非常慎重。


至於你拿來說嘴的這一篇:

中央大學教授卡維波的看法
公共場所有隱私嗎?——街頭照相與公然裸體(註9,註10)

基本上這位教授是位「哲學」教授,不是法學教授,
拿他的資料出來,是為了探討「公共場合隱私的界線」。

再說,你永遠不會知道自己的照片究竟會不會影響到他人的生活。
「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


pyh wrote:
也就是,街拍不違法,把街拍照公開流傳也不違法,只有在「不當運用其肖像」和「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時違法,此時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權利


當事人不必感到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也可以要求你撤下照片,
這個權利就是法律所給予的;面臨損害時得以請求法律加以排除的權力,
請問,若未違法,何以法律會給予強制排除的權力?

法律規定未經同意而公開他人肖像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違法,
而且違法行為就是違法,不必等當事人提出控訴才算違法,
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只牽涉到你會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不影響違法事實。

你要繼續認為不違法;我也改變不了你,
反正相關法律沒有刑責,你愛怎麼玩,沒人治得了你。
~武藤~ wrote:
你放的照片對我來說一...(恕刪)


之前已經分享過也有拍的當下別人不知情的

看來你還是沒有經過思考

我拿這些非常明顯被攝影人在照下瞬間知情的例子意思是要說
其實在意被照或反對的人沒有你想像中的這麼多

-HY- wrote:
之前已經分享過也有拍...(恕刪)


沒那麼多嗎?你自我感覺良好吧
你真的沒用頭腦思考阿~
不願被偷拍放到網路上的絕對是多數
偷拍絕對是錯誤的不要用藝術來美其名~攝影界的不入流
愛偷拍又拿來po網路討論對方更糟糕~攝影界的下流
你會不會太誇張阿兩種你都要做~
要不要我偷拍你一張路上挖鼻孔的來討論討論阿
錯誤就是錯誤不合法就是不合法令人厭惡就是厭惡~
既然不對就不要做~不要因為你做了就認為是對的
還在跳針勒~真無言
說不贏我的話~你就快走吧
你應該敞開心胸面對大家不喜歡被偷拍的事實~
不要用藝術之名來對被你偷拍的人行侵犯之實~


上述都不重要啦~我想請問:
你包含你身邊的親人朋友誰願意被偷拍放到網路上討論的

答案絕對明白~就是包含你也不願意~你如果願意一定是虎爛的只是想跟我爭辯你是對的而已
在我看來你也只是在做垂死猙扎~不用那麼無聊來討論這你一定會輸的問題~偷拍本就是不對
不然怎麼叫"偷"其他的你就不用再跳針了請針對問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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