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月奔千溪 wrote:
承上
如果這系列的照片(以人文為名)
出現的人具可清晰辨識性
地點:公共場所 該場所宣稱可提供拍照 (當然入場的人大致都以知曉)
那PO出來 會出事嗎?
非特寫就沒問題
特寫看是否商業使用或毀損他人名譽為判定
powerslide wrote:
實在難以想像
...(恕刪)
謎霧 wrote:
因為工作的關係,小弟有機會可以接觸相關的領域,今天剛好拜訪國北教大文教法律研究所的郭教授,順便也請教她這件案例,郭教授的見解是大家的出發點只是在主張與認定上的差異...
如果依據民法對人格權的規範,如果不是公眾人物,一般民眾是可以主張「非經同意,否則不得擅自公開其影像」,當然,法官的判決必然是依據案例兩照的現實環境做出「合適的判決」!
目前的判例雖然都是因『相片之商業使用』,『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名譽』,可是未來誰也不清楚會不回因為隱私或個人貞操等因素而產生新的判例!判例可以是依循的目標,小弟也絕對認同,只是法律畢竟有其優位原則,如果法律已有明文規範,個人在行為上多少還是要考量距離觸法的邊緣吧!
FB哀 wrote:
讓自己看起來很正直 , 搬出了一堆東西來撻伐那些大眾所認為的"不雅圖片"
難道這些少數人在限度內分享這些圖片就得背上"戀童癖"或"變態"的黑鍋?...(恕刪)
eddieshine wrote:
剛無聊
用 Tineye 去搜了一下這張圖
大家自己評判吧
orz
tineye Result
.(恕刪)
1 樓 azumanga wrote:(如果樓主他引用的是熟女、OBS之類的成年人頭像,也許引起的爭議就小多了。)
重點來了....
大家都對我的頭像有意思耶~~~
很有藝術感跟空間感吧~~~
.(恕刪)
也許我表達的不好,又或許我誤會你
如果是,那抱歉
至少我分的清楚是非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