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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著建築物拍照有犯法嗎?

怕你太會拍把他們的有錢都拍出來了
低賽維 wrote:
慈濟的都不能拍~~包...(恕刪)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如果我今天在馬路上...(恕刪)

把我的照片放廣告是商業營利行為
就不要扯入來談啦
跟「對著建物拍照」(也沒作其它營利目的)根本二回事
這是常識中的常識


告訴你一點常識,看法律條文,還得看其立法旨意,綜合了解。
才不會以文害義。

拍個街景,全街建物的主人全跳起來告人啦?
請問只拍建物,沒營利、沒針對性、沒不法使用,知道你拍照的建物主人要告那一條罪?
101大樓(還公開說它有著作權的)被拍那麼多次,01上多到不可勝數,那位被告啦?


hillside wrote:
把我的照片放廣告是商...(恕刪)


1[如果我今天在馬路上要拍一張照片要放到電視廣告上,而你是在照片裡的其中一人,你覺得我需要告知你嗎?
如果我今天不告知你就把你做為主角,我需不需要你的同意?]

2[你知道嗎?你沒有這張照片裡的你的[著作權]喔?]

我以為你看得懂[著作權]被括弧的意思,
1這一段跟後面那一段2是接續前段用詞與立場但對另一個狀況來舉例。
前面是舉例你把無關的東西連在一起(我在說觀感,你跟我回著作權),後面那句是回你對我前文的回應(回你說的著作權,這裡該用肖像權,但是我故意用錯誤的權力來舉例),請把他們的分開來看。

我告訴你一個你不知道的常識,即使屋主有著作權,但對於公開的建築物,法律上也不能以著作權禁止他人拍照,甚至照片的著作權還存在於拍照者手中。


回應你這次的問題。
我在說的核心是,樓主沒有違反法律,但是這不代表他沒有讓別人感到不舒服,不舒服的行為不是以施予者的目的而定,而是對承受行為的人的感受而定。
雖然廣告不等於營利,但如果你覺得用廣告來舉例不適合的話,那我換個例子。

今天我在路上對你隨便拍照(不含隱私部位,照片不散佈而是私用),而你不知道我要做什麼,你會不會不舒服?你可不可以拒絕?

雖然屋主可能沒有著作權,但他有房子的所有權,如果他感到不舒服,是不是表示可以拒絕?


然後,
拍個街景,全街建物的主人全跳起來告人啦?
請問只拍建物,沒營利、沒針對性、沒不法使用,知道你拍照的建物主人要告那一條罪?
101大樓(還公開說它有著作權的)被拍那麼多次,01上多到不可勝數,那位被告啦?

你是不是一開始就回覆錯人了?

我一直都說樓主沒有違法不會被告,為什麼你覺得我是在說屋主可以告樓主?
真的沒有那麼複雜
針對樓主原始發問大家說很多了, 小弟補充一些大家看起來很多誤解的

1.會不會被告, 跟告不告的成, 跟最後的結果, 是完全不同的三件事
a. 人家想告就告, 你無法阻止, 正好相反, 你阻止就結結實實犯法了
b. 除非內容很蠢, 例如有人告你把他的房子偷走藏起來之類的, 那大概會不起訴, 要是告的有那麼一點道理, 你就麻煩了
c. 最後的結果? 自求多福吧, 台灣的司法...越是小事拖越久, 甚至最糟糕的正因為是小事, 很多檢方法官根本就沒花心思...莫名其妙的結果多的是, 不過不會太慘是因為對方有一點理性應該也不會自找麻煩, 通常就算一時火大槓起來也很快和解或撤告, 但這就是吊詭的地方, 對方要是會莫名其妙告你, 你會太期待接下來他很理性嗎?
你只能自己決定遇到瘋子你是要走開還是要為了社會公益去開導他

2. 那來這麼多人人詮釋[著作權], 屋主是蓋房子的人嗎? 那來什麼著作? 你的臉也是父母老天生的, 頂多是美容醫生加工, 誰哪來什麼著作權?
唯一搭上點邊的之前有人在百貨公司拍櫥窗, 主張是公開陳列, 且畫面中商品內容很小云云, 但店家主張的著作權是指櫥窗布置...結果我忘了, 台灣也不是判例決定一切

總之, 你要為了堅持創作(拍照)的自由而奮戰, 那我敬佩你.........如果只是被阻止就要惱羞成怒不爽討公道, 那也是各人選擇

......................
或許這樣講很鄉愿,很孬
但我覺得除非到人人有律師, 社會習慣大家權利責任都算的得清清楚楚, 那又是另一種均衡
在那之前能少碰就少碰, 知識能多一點就多一點免得吃悶虧


文森75 wrote:
今天在一個公園逛的...(恕刪)

當然可以拍阿~
只是要多點心機拍攝~
看人看時機而定拍攝手法~
http://www.flickr.com/photos/92062450@N06/sets/
effo wrote:
真的沒有那麼複雜
針...(恕刪)

我完全不是說,人家來阻止,還要去盧。
相信來阻止的,多數不是為了建物的著作權,而是來阻者之個人隱私。
這點當然要尊重。

我只在說,在公共場所拍建物,也沒將此作品作法所禁止之事,沒什問題。
就如合理引用別人的文字,也是法所允許。


無法所禁之行為,卻有人告,正如別人開車撞入你車道,那是另一件事。
hillside wrote:
我完全不是說


您說得我幾乎都同意呢

小弟一直說不要死心眼是回應樓主當初的發問, 跟後來某些人回應對於法條實在誤解太多....

題外話, 我在讀書時上法學緒論, 老師講到[竊盜][強盜][搶奪]..好像很相似但後果是天差地遠..我們大家反應都是[啥?原來是這樣]茅塞頓開

後來有在少輔會當志工, 接觸到很多人, 真的就因為傻傻分不清, (例如偷東西,趁沒發現走掉也就算了, 臨走前還多講一句你最好不要給我報警....就變成[令其心生畏懼而....], 犯行就直接升等了....後果變得很嚴重

台灣的法制教育(從學生到社會人士)真的是太貧乏了
hillside wrote:
我完全不是說,人家來阻止,還要去盧。
相信來阻止的,多數不是為了建物的著作權,而是來阻者之個人隱私。
這點當然要尊重。...(恕刪)


既然我們說的同樣都是隱私尊重,那我就不懂了,你一開始到底覺得我不懂什麼?

只差在我認為要事前先告知詢問,你認為事後被阻止再停止?還是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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