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6504 wrote:
街拍你不想被拍就閃開呀! 我又沒有拿鏡頭抵著你的頭叫你一定要給我拍.
台灣人太有人權了, 以至於自我感覺良好.
看著那些開車在路上的人, 路都他家開的就知道了.
你這說法跟那些開車在路上,
路都他家開的人哪裡不一樣了?
還是你認為你自己太有權了,
路是你開的,
不想給你拍的都一定要閃給你拍就對了?
不想給你拍叫太有人權?
叫自我感覺良好?
從上面的文章看起來,
還真不知道自我感覺良好的是誰?

琴佳諾 wrote:
標題是: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
不過內文大家討論的是 "道德與觀感"、"換作你願意被拍嗎"?
如果回歸主題...不好意思...請問台灣哪一條法律...說不能街拍嗎?
什麼法、第幾條呢?
所謂狗仔偷拍~通常犯法的是 往 私領域進行拍攝(往人家的家裡拍)、或者針對較為隱私的行為(maybe 公車上睡覺的照片 這段其實有爭議)、侵犯隱私等等,以成立妨礙秘密罪的條文判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在公共場合中,我好像沒聽過有什麼判例說 拍照是非法的。
至於肖像權的主張~我沒記錯的話~並非每個人都可以主張有肖像權,例如 喬丹(商業考量)可以主張,路人不見得可以主張。或者 路人可主張,總統不見得可主張(公眾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