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而關於著作人格權的相關規定則包括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的:「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另外,在著作財產權的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七條則分別提到著作人擁有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是故
就著作權法角度而言,在網站上放的照片,基本上是合乎法理的。
目前肖像權侵害之問題無保護條款
除非你拿律師的照片招搖撞騙或是營利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法源依據。另外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中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由此可知,倘若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妳在名譽上的損失,妳的確是可依此提出告訴。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當然如果街拍到人 拿去營利 變成廣告海報 被拍人主張人格權 個人利益損害 例如一些國外圖片庫 規定如果拍到可辨識人臉的相片 一定要簽署相關文件 因為這些外國圖庫的客戶使用 可能拿去當然廣告
如果街拍人 圖說這個被拍人很醜 可能是毀謗
當然如果是接案攝影 付錢請你拍 這個問題 著作權到底屬於誰有爭議吧 但攝影的人格權不變的 就是這照片是你拍的 不能說成別人拍的
反過來說 很多人愛拍展場的麻豆 他們可以出面向攝影師爭取人格權損失嗎?
小弟曾經接到過展場麻豆經紀公司 律師樓的存證信 因為看到他們家麻豆被雜誌登出來了 因而主張麻豆人格權 ....要索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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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弟處理後 不了了之
以上有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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