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

西門町街頭的色淫師.....(更新一些事)


洪老頭 wrote:
這個主題,讓我聯想到...(恕刪)


大大提出的情境應該要從不同的方向思考...
1.肖像權保護主要是依據民法的人格權,並非大家以為的著作權法!此外,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樓主的女王如果是被「特定的偷拍」,依法可以告那個色淫師,只要樓主可以提出具體證據...

2.至於金針山的農夫或者西門町的藝人表演等類似案例,如果把它視為刻意的安排─如新埔的「柿餅婆婆」,嚴格說來是合法的,尤其是公眾人物本身常有必須接受公評的現實,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更是有限,除非攝影者刻意斷章取義,散播不實言論而且損毀當事人名譽,或者公眾人物的朋友、家人等一併拍進去...而未經這些人同意公開;反而公眾人物如果要使用並且公開非自己拍攝的照片,這時還要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否則就是違反著作權...

3.到漁港拍漁夫下魚貨的照片和補漁網的照片以及捕捉自來水博物館一堆戲水的小朋友,嚴格說來的確需要經過被拍者的同意方可公開...

因此,如果不是經過同意的人相攝影─尤其又是拍特定的部位,基本上我們都是可以主張肖像權!只是法理不外人情,如果不是有特定的商業或者「犯罪」行為,應該不會有人會那麼機車...

我大概會把手邊的相機或手機拿起來拍他
大家拍個過癮,其他的再說...
我不入敗家地獄,誰入地獄?
謎霧 wrote:
因此,如果不是經過同意的人相攝影─尤其又是拍特定的部位,基本上我們都是可以主張肖像權!只是法理不外人情,如果不是有特定的商業或者「犯罪」行為,應該不會有人會那麼機車...


這樣說法有問題

依照目前法院的見解

人格權(肖像權)之侵害只有在下列二種情況會成立

第一,挪為商業使用

第二,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方式使用

其他的情況下並不會構成肖像權(人格權)之侵害




裁判字號:
97 年 上 字第 127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新聞自由討論報導內容應包含所有需要之訊息,或適於使社會公眾瞭解當
時之情況,憲法新聞自由所保障者,為報導可能為公眾所關切或興趣之熱
門新聞,不論為公共事務或純屬私人私事,均得為公開報導內容,犯罪者
之犯罪行為與對被害人之傷害,只要係發生且存在之「新聞」,均為現代
生活人們重要訊息,而為公眾有興趣知悉。公開報導此種事件亦能促進憲
法確保犯罪公開審判之價值,雖然刑事案件本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
嫌疑人應受保障,但對一件犯罪之發生或有刑事審判之新聞報導卻能鼓勵
不知名之證人出面提供有用證詞,或有朋友或親戚出面幫助被害人,尤其
指出犯罪之嫌疑犯亦對社會有利,而有法網恢恢之警世作用,並可藉此鼓
勵促使「目擊證人」出面作證,有助案情調查與釐清,,基於以上理由,縱
使被上訴人不願同意被公開報導揭露,上訴人刊登其肖像,仍未逾合理使
用範圍,且具有公益性,得阻卻違法。


裁判字號:
94 年 上易 字第 958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雖對系爭照片有使用權,但該照片係使用被上訴人之肖像,所以其
使用方式仍不能侵害被上訴人之肖像權。上訴人將上開照片使用於軟體操
作之系爭工具書上及其所附之光碟中公開販售,,不僅係以營利為目的版法
而使用被上訴人之照片,而且使該照片公開販賣供不特定人買受使用權源
,依法應得被上訴人同意,否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民法第 18 條所資
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有訊
,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
。從而被上訴人依此規定審
訴求上訴人就其所有系爭書籍及所附之光碟中使用被上訴人之系爭肖像編
予以除去,將來出版前揭書籍及所附光碟,不得使用系爭肖像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裁判字號:
97 年 重訴 字第 90 號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依據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保護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
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原告雖同意擔任公司副董事
長及研究顧問職務,並書面同意所製發系爭文件的肖像及簽名,惟並未同
意將該文件與其所生產產品任意結合,使用於各項產品的外包裝或包裝內
頁說明文字,或其他平面廣告單張上。被告逕以原告參與研發產品之不實
文字行銷,或逾原告的授權使用範圍,逕將各類產品包裝或宣傳資料結合
,用以行銷產品,而有誤導消費者誤認各該產品均為原告參與研發製作之
虞,致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及名譽權等人格法益因此受有損害
。又其回
復名譽的適當處分,處分在客觀上應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有必要者而
言,自應一併考量行為人的行為態樣及所致損害結果為綜合判斷。


裁判字號:
94 年 簡上 字第 16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
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
,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乃是
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又何謂情節重大,法
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本院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
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
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
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
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
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
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應該提出證明自己被偷拍了以後導致精神痛苦要求慰撫金
至於怎麼樣證明自己精神痛苦就看著辦
法官也不一定相信
這大概是民事上唯一能告的
這裡有討論過 http://ubb.frostyplace.com/viewtopic.php?t=20505
而且造成精神上痛苦也判賠了
我會說...是你老婆把胸部放在外面的耶...這不就是引導犯罪嗎?
總在停止呼吸後,抓住最美的一刻,一輩子驕傲的事。 www.goimage.cc

powerslide wrote:


這樣說法有問題
...(恕刪)</blockquote

就大大提出的判例,其觀點的基礎應是站在「新聞自由」為前提,不過一般人本來就不具備新聞播報的自由,如果樓主口中的色淫師並非新聞從業人員,基本上他就不能從事非當事人同意的攝影行為!此外,如果拍攝者還針對特定部位─尤其是男女性徵,嚴格說來是不是應該還要討論有性騷擾的問題?這邊就不討論了!
謎霧 wrote:
powerslide wrote:


這樣說法有問題
...(恕刪)</blockquote

就大大提出的判例,其觀點的基礎應是站在「新聞自由」為前提,不過一般人本來就不具備新聞播報的自由,如果樓主口中的色淫師並非新聞從業人員,基本上他就不能從事非當事人同意的攝影行為!此外,如果拍攝者還針對特定部位─尤其是男女性徵,嚴格說來是不是應該還要討論有性騷擾的問題?這邊就不討論了!




你講的只是第一個判決

但是第二三四個判決都是以商業使用毀損名譽為前提啊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損害,你應該沒忘記吧

如果沒有名譽或商業經濟的損害

你要怎麼主張侵害人格權?

還是你以為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不用考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至於你講的性騷擾

那應該是性騷擾防治法的特別規定

跟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侵害無關吧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致 451 樓 FB哀 :
昨天我在450樓回文時,樓主使用是他自以為得意的這張頭像,不是滑鼠那張!

451 樓 FB哀 wrote:
....不懂為什麼有幾隻貓喜歡把性妖邪化...
充其量也只是會令人有些瑕想
頂多只是張"H"圖片,不懂為何要一直強調「戀童、虐童」(恕刪)

451 樓 FB哀 wrote:
....正常男人都愛看色色的東西不是嗎!? ...
好 你不喜歡這種口味
但也不能因為別人喜歡這種你不歡的風格就說他這種行為"法律跟道德上都難以讓人接受"(恕刪)

很多進來這棟樓的網友,對這張圖反感,不只是圖像來源是「戀童、虐童」的網站(樓主頭像來源 tineye result),更因為這張用的是年幼女生的臉。
男人也許大多愛看色色的東西,但正常男人不會想看類似幼童的這種色色的東西
這類的圖片如果您感覺良好(不會啊,看起來不像幼女,像阿婆),我也無言。
但請您自行從一樓起慢慢統計共有多少網友對這張圖反感。
至於我說「法律跟道德上都難以讓人接受」,請你參考「維基百科」,如果你覺得它的說明有疑義,請另行GOOGLE一下,如「終止童妓協會」。
451 樓 FB哀 wrote:
今天要是我這張圖的來源並不是那個網站
而是其他非"淫邪"(不懂為什麼有幾隻貓喜歡把性妖邪化)的地方索取得
樓主會知道嗎?就算他知道
這張圖要是沒看過剛網友提供的原始網站
充其量也只是會令人有些瑕想
頂多只是張"H"圖片,不懂為何要一直強調「戀童、虐童」
何必給人冠上莫須有的罪名(恕刪)

但問題是:這張圖就是來自「戀童、虐童」的網站圖片啊,這還是「莫須有」嗎?
您既然現在知道樓主的頭像是「戀童、虐童」圖,怎麼反而說「頂多只是張H圖」呢?


所以..........
樓主覺得「街拍者」拍到他老婆「頭部胸部」令人反感,(情感上我理解他的厭惡)
但他用了另一張也讓許多人覺得噁心的圖片當頭像,並洋洋得意,這就是令人非議之點了。

1 樓 azumanga wrote:
重點來了....
大家都對我的頭像有意思耶~~~
很有藝術感跟空間感吧~~~

.(恕刪)

如果樓主他引用的是熟女、OBS之類的成年人頭像,也許引起的爭議就小多了。

(請看清楚,我450樓的發言是在向445 樓 AL770206 說明他看到的是換過的滑鼠頭像,但我回文時樓主又換回他「很有藝術感跟空間感」的頭像了。)

(樓主啊,請拿定主意,一下子換滑鼠那張,一下子換「有藝術感跟空間感」的頭像,難怪眾網友看到不同頭像又起來大戰..................。
如果,樓主你也覺得「有藝術感跟空間感」的頭像不妥,那就換到底;
如果你不覺得不妥,那就堅持到底。
不要三心二意兩張換來換去啦。尤其正在爭議你的頭像時。)

5DⅡ,35L,24-70L,135L,85/1.8,580EXⅡ,XR500
我只是很佩服版主口中那位攝影師...

敢在西門町那種龍蛇雜處的地方這樣搞

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的..不要到時候惹到不該惹的後悔就好

還有版主的頭像問題...我絕得各位有點離題了

姑且不論是否有干涉到情色及暴力,我們是不是應該就事論事呢?

至於版主頭像的問題,感覺不舒服的版友大可以去重建一棟新大樓

就是討論有關頭像界定範圍(必需套用在01所有版友上,否則有針對的嫌疑)

...不要模糊了這棟大樓的焦點
刪除
15151515151515
  • 5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