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老頭 wrote:
這個主題,讓我聯想到...(恕刪)
大大提出的情境應該要從不同的方向思考...
1.肖像權保護主要是依據民法的人格權,並非大家以為的著作權法!此外,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樓主的女王如果是被「特定的偷拍」,依法可以告那個色淫師,只要樓主可以提出具體證據...
2.至於金針山的農夫或者西門町的藝人表演等類似案例,如果把它視為刻意的安排─如新埔的「柿餅婆婆」,嚴格說來是合法的,尤其是公眾人物本身常有必須接受公評的現實,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更是有限,除非攝影者刻意斷章取義,散播不實言論而且損毀當事人名譽,或者公眾人物的朋友、家人等一併拍進去...而未經這些人同意公開;反而公眾人物如果要使用並且公開非自己拍攝的照片,這時還要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否則就是違反著作權...
3.到漁港拍漁夫下魚貨的照片和補漁網的照片以及捕捉自來水博物館一堆戲水的小朋友,嚴格說來的確需要經過被拍者的同意方可公開...
因此,如果不是經過同意的人相攝影─尤其又是拍特定的部位,基本上我們都是可以主張肖像權!只是法理不外人情,如果不是有特定的商業或者「犯罪」行為,應該不會有人會那麼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