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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町街頭的色淫師.....(更新一些事)

慘呀~
好歹我也貢獻了一塊磚頭說...
勇於表達出自己的街拍經驗
但是跟樓主所描述的事件
有很大的落差
不過我搭的磚頭
還是被小小轟了一下
雖說我在自己搭建的磚頭丟下但書
仍是被無情戰火波及
這部分就不在多做解釋
免得又挑起另一個紛爭
但是我能保證
往後有在街頭拍攝
而被攝物就是路人時候
一定會上前做到詢問及關切的動作
此篇真的是很好的一則機會教育
各位賢拜所提供的相關法律資訊
一定幫助很多對攝影有興趣的朋友們
因為大家都不願意被當成[色]影師滴!
artix wrote:
當你批評拍你女王照片的人的汗臭時,你就要接受別人批評你圖像;當你稱呼拍你女王照片的人為色淫師時,你就要接受別人批評你為戀童X..(恕刪)

你有好好爬過樓嗎?
我沒抗議&反駁過關於我圖片&戀童的項目...
我唯一反駁的只有網友認為原始網頁是這張圖唯一的取得方法...
yotsuba
Wesyu wrote:
警察不會讓他走...(恕刪)

警察沒有要讓牠走....
是牠在警察來前要逃走....
&
覺得被拍照無所謂的是你....
可以回去看看你自己寫的文...
yotsuba
我支持樓主
網友们自己問自己的良心跟另一伴
若今天被拍的是你自己或另一伴
你會很愉悅嗎 會很高興嗎
會很開心的說 我另一伴 今天在路上未經當事人同意 就一直被偷拍耶

就像當時法官判決 強行舌吻無罪
試問 若是舌吻到法官的另一伴或是女兒呢 會有怎樣的判決
azumanga wrote:
你有好好爬過樓嗎?


鄉民們 開工啦
頭貼吃熱狗也不行 =.= 就算民主被綁架,我還是...要繼續保持幽默....^Q^
!!!

~阿咪駝活

老納剛吃完三媽回來,就又看見濕主您的文章

今天老納與女王共進三媽時,當下把此拍與不拍的凡塵俗事問題回問女王

女王的回答差點讓我的三媽噴吃來

女王說

你放心啦!拍的到又吃不到!

老納當下竟出現了意淫的想法

os=>您的意思是說!我吃得到囉!開心(雙手磨掌微笑中

~阿咪駝活

~密斯佛陀濕主

您就寬心吧!

相信您跟老納我有同樣的想法及動作

老納的開釋到此,希望濕主您收回憤憤不平的心情

早點上床睡覺

因為........

明早五點還要早課呢!!

~阿咪駝活

STAR=YGG wrote:
消什麼毒?
我又不認識他 我也不是攝影愛好者 更不會把色情戀童圖片當做自己名牌的人
要消也輪不到我
主題?
你的主題就是要無視你違法的行為陪著你發揮那動物的本能嗎?
我又不是牠,我要怎麼去配合牠的行為?
另外你動手拉扯對方,妨礙對方行止這不是動粗這是什麼?
難道你事先經過他同意嗎?
不是一定要打人至傷害才叫動粗耶
這點不用讀過法律都知道吧
今天我若對一個女子動手動腳
我可以跟警察說她又沒受傷,我哪有動手?
你動粗是事實還要刻意輕描淡寫跳過?...(恕刪)

那你打的那篇文只能代表你同意&贊成牠的做法...
我並沒有要大家隨著我起舞...
都已經報警~牠要逃離現場&刪除證據...你教教大家怎做...我想你應該是支持牠逃跑的人
我勸你不要對女人動粗...那不算男人...除非
yotsuba
STAR=YGG wrote:
請問我哪裡挺那個攝影者?(恕刪)

"現在就是一個從他的行為上感覺沒讀過什麼書且也不懂法律的疑似變態戀童癖者
用他似是而非的觀點解釋他心目中的法律
尊重?舒服?大家或許可以想想對於樓主這種隨意動粗 沒有教養的行為
再對照他現在的言論
需要給這種人尊重嗎"

有時不一定要挺...
反方法也是一樣的...
你可以請各位網友看看
yotsuba
說真的

看完樓主的描述之後,真的為您的衝動行為捏一把冷汗

如果就法律上而言

對方的行為真的還夠不上什麼犯罪

反倒是您衝動的行為還有可能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官司

首先,就您所描述的情況來看

對方最有可能成立的犯罪就是所謂的妨礙秘密罪

也就是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妨礙秘密罪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一般最常見的情況就是裙底偷拍

可是就您的描述來看

對方距離你太太還有5步左右的距離...

這是不太可能構成對於身體隱私的侵犯的

所以你要主張對方違法,在法律上是不太可能成立的

反倒是您激動的行為可能構成妨礙自由,傷害以及毀損他人之物的犯罪

而你在網路對他的批評更可能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所以奉勸樓主下次碰到這種事情前還是多三思吧

以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煩惱

另外,附帶一提的是

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如果要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只有二種可能

一種是挪為商業使用

一種是以誹謗或公然侮辱的方式使用該他人的照片

否則一般的情形下 對方如果只是單純貼圖

這是不太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的

這的已經有新竹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作出類似的宣示了

另外之前有人到性騷擾防治法

不過那個應該是行政罰而非刑罰喔

所以即使對方構成該法處罰的範圍

樓主所可能觸犯的刑法相關罪行仍無阻卻違法喔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STAR=YGG wrote:
像狗受傷都會躲到暗巷裡去互舔傷口,我相信你一定找的到同伴的...我說樓主啊你已經不只一篇發文明指暗指我是那個攝影者...不要像個我家那隻路上撿回的畜牲在我上網時只會躲在螢幕後面叫(恕刪)

我不就找到你啦~~
你也明指暗指我是變態戀童癖啦~~
如果我是變態戀童癖我賠你二百萬新台幣
如果不是 那你賠一百萬就好~~
""還在上網??快去洗澡!!"....是這樣吠嘛??
yots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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