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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攝於未告知情況下誤用前助理攝影作品的法律問題

viky6 wrote:
那次案子是,他正在拍業主的東西,當下不需要我協助,所以我向他借相機去遠處的舞台測試鏡頭,而5D3是雙卡備份,我沒有把他的CF卡拔出來,因此他也有原始RAW檔,才會造成誤用的問題。
...(恕刪)


有請助理的攝影師,
應該很忙常常在按快門吧...

像我這種一趟出門拍不到三、五十張的,
兩三年過後也不見得認得出我哪時候拍過哪張照片了,

想想這攝影師也真健忘...
每天忙著按快門,
一生中拍了哪些畫面應該要記得清清楚楚的才是,
結果搞成自己的相機拍的照片莫名其妙不是自己拍的...?
還要被助理告?

是有什麼dna可以鑑定同一台相機裡面的照片是誰按的快門這種鑑定技術嗎...?
其實我本來沒有想說什麼
但妳在個人FB直接貼文標記我,指名說我盜圖
又在論壇發文直接把我公布出來,我不出聲好像也不太對。

當初因為妳沒有作品,所以幾場婚禮我帶著妳拍作品
希望你可以累積,之後可以順利接案


2016-11-11~13 三天,因為場地規模大
我請你來幫我補拍畫面,讓畫面可以更完整
妳也同意,也有給妳薪資。

我上傳的作品相簿到現在也兩年了
從頭到尾我沒有收到妳任何一封訊息
結果妳今天告訴我說:妳給我很多時間,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妳公布的 2016-11-18 下午10:15 此貼文
是我幫JUKSY論壇拍的發稿文,有什麼問題嗎?
截圖截一半試圖誘導別人誤解是嗎?






檔案我這邊都留著,妳那邊也有我相機的檔案
檔案的作者資訊也是我的。


妳自己喜歡樂團,但工作還沒結束,我請你去做別的事
結果妳告訴我妳想去看某某樂團,客戶人很好讓妳去
我最後是不是讓你去了,工作態度我就不多說了。



我剛也聯絡主辦單位以及活動公關公司,照片使用權的部分
關於此場活動的照片,也麻煩在妳的個人FB或網站的作品刪除
關於求償、法律部分,他們公司的律師顧問會再跟妳聯繫。

關於妳在FB跟論壇發文公布、指名我、資訊。
毀謗以及妨礙名譽部分,我跟我律師朋友討論後會發存證信函給妳。

viky6 wrote:
請問,是我表達不當...(恕刪)


是,你寫的不清不楚,的確會讓人誤解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著作人格權

隨便Google一下
你會發現
在這個例子
著作人格權是屬於雇主的

不能轉讓是規定
跟雇用人與受雇人的關係不衝突
法律寫明只要你是僱主,受雇者的作品僱主就是直接擁有著作人格權
除非你們有另外打合約

你去Google,蠻多解釋到很清楚

所以原po的例子來看
人家攝影師願意刪除是好意
不刪除也是合理合法..

或許原po有攝影師的傲氣
不願讓自己的作品變成別人的

那你一開始就不應該受聘於人
畢竟法律也必須保護僱主
不然每個受聘人一不開心
告上法庭...
那僱主不就要平白損失這次拍攝的費用
不然就是要受聘於人時打個合約說作品著作人格權屬於你的


johnlove wrote:
著作人格權隨便Goo...(恕刪)


原PO準備要被告了
嗯,佔個位置看後續發展

一件事情經由兩個人敘述
可能會有兩種過程
但是孰是孰非
實在很難判斷

當事人出現了
是否透過法律來釐清孰是孰非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viky6 wrote:
我曾在2016年底擔任某位婚禮攝影師的助理,期間協助拍攝某個案子
...(恕刪)


你自己都說是協助
就表示案子不是你接的
案子攝影師接的
他付你薪水,版權屬於他的
jill1124 wrote:
有請助理的攝影師,應...(恕刪)


大家在這邊 你一句我一句的
建議樓主要就直接上法院就知道誰對誰錯了不是嗎

回文者就算有人是律師
他也只能給你個人的所學知識經驗
唯有上法院 法官判決後才會有你要的答案

但我也是不贊同樓主這種想法思維
成為接案攝影師要找助理 千萬不要找像你自己這種的助理
不然就是不要讓之後找你當助理的攝影師知道 你有在這裡發這種文


我覺得原PO一開始應該要好好的先跟對方溝通,
溝通無效才來尋求解決之道,
而非一開始就打破以最小衝擊達成和解的局面,
整個討論串看下來,發現在法理上,原PO未必居於優勢,
淪為被告的機率亦不是沒有。

著作權這法律我也不是很懂,只是覺得萬事先談都好商量,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硬是要爭,一邊是勞神,一邊則是破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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