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他人圖片片後重製.是否定義為再生藝術?
攝影師Richard Prince - 使用他人作品再製,在美國獲判無罪
這是最近美國的另一項引發討論的判例.部份採用他人作品再製後的判決.
這都是歐美的法律判定. 不適合台灣唷. 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未更改前.或是朝向更貼近GNU 貼近前.
還是要徵求原作者.原攝影師的同意啦.
由於網路發達.為了網路經濟.最近歐美的COPYRIGHT LAW是開始有注意到數位照片/網路興起後.
這網路照片使用的衍生問題.
zihfu wrote:
剛剛去看一下PFC ...(恕刪)
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http://news.gamme.com.tw/45127
好友又幫我找到好幾個,這是其中之一的一個商業網站,
對於營利行為的單位,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TaiwanPhoto wrote:
採用他人圖片片後重製.是否定義為再生藝術?
攝影師Richard Prince - 使用他人作品再製,在美國獲判無罪
構成要件差很多
國外的䅁例與本䅁不能類比
平安、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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