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o wrote:A.[讓當事人不舒服]....被[騷擾/性騷擾]這是主觀的認定.../(恕刪) 如果換個方向來想~要是那女的,在那男的面前露出股溝~而讓那個男的覺得不舒服,所以拿出相機拍照蒐證,這樣的解釋合理嗎~XDDD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hvRyEVqjE4&playnext=1&list=PL4C7BB361016BB29D頂多也露成這樣而已我也不懂 有啥好拍既然是偷拍 當然是不能被大家發現這麼笨到拿出來尾隨跟拍 只能說 那位偷拍 有病吧另外 買台畫質好點dv行車記路器吧 這樣更是合法的偷拍動畫總比單一圖片好多了~~與其拍股溝 不如拍事業線 或是sg都讓你正大光明的拍呢●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基本上穿那樣 已經暴露了 要真的有妨礙秘密罪 我想不太可能 告的成~~除非法官想判你罪 話說襲胸10秒內都不算性騷擾了 這算啥最妙的是 偷拍者說:我只是拿出來測試 相機有沒有問題 剛好拍到前車露股溝真是絕阿 就算拍到也不能怎樣 也沒公開 販售 或散布所以報導不見得都對 看看就好倒是如果強押送他去警局的貨車司機 有可能被反告 妨礙自由罪名因為又不是現行犯 也不是執法人員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準現行犯〉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法第88-1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已經闡述即使不是現行犯,亦得以逕行拘提,又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通常警察於辦案時,尤其是槍與毒經常結合在一起,海洛因是一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重點是連臉都沒拍到 是要用股溝認人嗎
kevinhong9999 wrote:http://www...(恕刪) 倒是如果強押送他去警局的貨車司機 有可能被反告 妨礙自由罪名因為又不是現行犯 也不是執法人員-->能否請教一下,為什麼不是現行犯?雖然拍攝者的行為被定罪的機會很小。
Bean3618 wrote:-->能否請教一下,為什麼不是現行犯?雖然拍攝者的行為被定罪的機會很小。 有「犯罪」事實才叫現行犯吧? -_-a拍公眾場合看得到的. 算是犯罪嗎..似乎不太像。是的話...狗仔們都要「挫勒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