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法官多認為肖像使用權,屬於民法 (人格權)規定之範圍 。並且(人格權)優先於攝影者主張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也就是(人格權)重要性大於(著作權)。
(人格權)範圍很廣,簡單講只要肖像人不爽(例如拍的太難看、隱私、未經同意、未付費、大量散佈..等理由,只要當事人感覺不愉快,提出告訴都算。民法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情節重大及官司打贏機率高,才會有人提出告訴。樓主這案例原屬情節輕微,有人叫你照片別放出來,就照做,免得加重侵權行為 , 惹麻煩。
歌手及明星偶像, 他們靠本身的(肖像)賺錢,如果未經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用於(營利),肖像可視為資產,只要當事人提出告訴可請求金錢賠償。
比方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肖像人格權,他可以主張讓你把照片給取下,這是屬於他的權力沒錯,而你拍攝的照片有著作權,雖然互相牴觸,但是你的創作是已經侵犯了他的肖像權,故他能主張請你把他下架,如果將照片下架就沒事了,如果不肯的話其實就像律師講的,他可以告你侵犯他的肖像權。這是法律給他的權利,他可以聲明他自己的肖像人格權來保護自己,就如你的照片被人PO到網路,你覺得不妥也可以聲明下架的,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肖像人格權
而在台灣有兩種人可以大方的侵犯你的肖像權跟你的著作權!!
一個是記者,因為他有新聞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是目前還是有因為些刑事案件或是有小朋友的新聞都會打上馬賽克來保障保護當事人,不管你是路人還是名人只要遇到新聞媒體,他就是可以直接的把你的照片影片刊登到新聞裡面。因為新聞的權力更勝個人的肖像人格權,試想如果媒體沒有這個權利,大家都主張他要報什麼新聞?
另外一個是檢察官,因為他為了要調查相關的案件,比方說他為了調查非法MP3事件可以去非法網站下載非法MP3來做調查,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喔!!所以如果遇到檢察官你也不能主張著作權。他可以說他為了調查需要下載,法律是保障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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