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obras wrote:這位網友說的沒錯我想...(恕刪) 不過我看了樓主的文並沒有說要無償使用阿他是有附帶條件的1.2011年七月,痞子英雄劇組來電,詢問該張影像的相關費用,本人有幸得到電影痞子英雄的青睞,內心的感受是喜悅的,表示支持國片,並願意授權給痞子英雄使用,不過仍需知道使用的範圍才能報價,我便提供大圖連結給對方參考是否合適,之後便無下文。
傑克羅 wrote:突然想到一點,我是大...(恕刪) 二、著作權法第 58 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拍攝照片),但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因此,就大樓外觀予以利用,可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如台端所稱使用大廈外觀之照片而該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作品屬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該攝影著作作商業用途,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工讀生已經出動了~~~反正不管結果如何, 我逢人就說這部電影不值得看.....已經把事件大要寫成英文準備要給老外朋友, 請他們幫忙推幫忙傳.....很明顯就是盜用樓主的照片, 第一時間沒有道歉就已經錯了, 看來盜版的一方一定會使出各種手段來對付樓主....最後盜用的一方一定沒損失, 樓主也得不到賠償, 這是我想的到的結局~~~因為盜版的一方佔儘媒體的優勢.....不管結果如何, 支持樓主~~~
liujoey wrote:此張攝影作品,為本人...(恕刪) 盜不盜這事先不說~~~~我覺的使用者付費才是...圓滿的結果...樓主不爽是一定的~~~但用都用了~~~收他一筆授權費..是一定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