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h wrote:
只有當事人有主張,才...(恕刪)
很多狀況下,公眾人物是「不得」主張肖像權。
這是目前台灣法界的見解。
至於能主張肖像權的場合,公眾人物的權力和一般人相同。
而價值,是在被擅自用在商業用途時才顯現出來,
公眾人物價高;一般人價低。
釐清邏輯,
造成侵害,所以才觸法,才能要求以法律強制排除或賠償,
不提告不代表該侵害行為不違法,而是不追究後續責任而已。
提不提告,不影響行為違法的事實,
只影響會不會被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inoue555 wrote:
很多狀況下,公眾人物...(恕刪)
文字來源:
對於公共場所隱私問題的解決之道,「隱私即同意」似乎是最可行的觀點,亦即,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這意味著:首先,被拍照者必須知覺到自己正在或已經被拍照,這樣才構成「共同在場」3。因此向街頭人群拍照並非侵害他人隱私,因為人群根本不在意或不注意你。
inoue555 wrote:
那只是補救。
我的希望是,一開始就不要侵害,因為的確違法了。
inoue555 wrote:
法律不禁止你私下罵人,但禁止你公開侮辱人;
同理,照片收在硬碟無罪,公開則是侵害到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