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解釋內容三、民眾網路使用行為疑慮之釐清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inoue555 wrote:一開始就不要侵害,因為的確違法了。 inoue, 不能這麼說, 這樣說太不客觀了!另, 我建議大家目前先休息一下, 吃個飯冷靜一下。不然大家還沒有一致的共識, 犯情緒了, 文字表達不夠謹慎客觀, 很容易又起衝突的!
inoue555 wrote:那只是補救。我的希望...(恕刪) 只有當事人有主張,才被當事人視為「侵害」,才是違法。否則你拍公眾人物的照片,未經當事人允許而使用,更是違反肖像權,而且更可能是「有價」的肖像權。但是,有很多狀況下,公眾人物並不會主張這個肖像權。
呼 中間雖然很亂 亂七八糟的亂戰 到後面卻越來越有味道很多人所提出的論點跟提出的理論都令人覺得很有道理讓小弟知道了很多資訊受益良多阿!也了解 也會更謹慎的處理自己的腦袋瓜(想街拍拍人時就想想這一帖就沒錯了!)
inoue555 wrote:誠心反問,是否能尊重...(恕刪) 我們用舉例的好嗎?假如我在公共場合, 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拍到你了, 照片的性質不是商業性質的,可是我沒有告訴你, 但有一天, 卻被你發現了結果你要求我刪除照片, 是這個意思嗎?若這個意思的話, 我絕對二話不說, 除了將照片刪除, 還會向你好好道歉的!
inoue555 wrote:是否能尊重他人不想共同成就藝術的意願?我或許管不到你遠遠拍我,但我有權要求不得公開,但是你願意尊重這個法律給予的權力嗎? 可以,所以你可以要求人撤照。甚至,如果公開者有因此而獲得利益,你可以列得出來,也可以向他請求賠償。只是,你不知道有人拍你照 (如果拍照當下你知道,就涉及隱私權,你可以立刻要求刪除)。又不知道有人公開你的照片(如果知道,你可以視情況要求撤照或賠償)。不知道怎麼產生權力?難道,法律也要規定,不准任何人談論(不論好壞)你,即便在你永遠不知道的情況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