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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偷拍 心得分享

個資法解釋內容

三、民眾網路使用行為疑慮之釐清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pyh wrote:
如果只是這種「侵害他...(恕刪)


那只是補救。

我的希望是,一開始就不要侵害,因為的確違法了。
希望大家要談法,就好好談法,不要搞到後面又變口水戰了~
個資法
T351286 wrote:
Hi inoue:誠...(恕刪)


誠心反問,
是否能尊重他人不想共同成就藝術的意願?

我或許管不到你遠遠拍我,但我有權要求不得公開,
但是你願意尊重這個法律給予的權力嗎?
inoue555 wrote:
一開始就不要侵害,因為的確違法了。

inoue, 不能這麼說, 這樣說太不客觀了!

另, 我建議大家目前先休息一下, 吃個飯冷靜一下。

不然大家還沒有一致的共識, 犯情緒了, 文字表達不夠謹慎客觀, 很容易又起衝突的!
inoue555 wrote:
那只是補救。我的希望...(恕刪)


只有當事人有主張,才被當事人視為「侵害」,才是違法。

否則你拍公眾人物的照片,未經當事人允許而使用,更是違反肖像權,而且更可能是「有價」的肖像權。但是,有很多狀況下,公眾人物並不會主張這個肖像權。
sivensiven wrote:
希望大家要談法,就好...(恕刪)


個資法不是用在這裡的喔。

人格權請見民法第18條。
呼 中間雖然很亂 亂七八糟的亂戰 到後面卻越來越有味道

很多人所提出的論點跟提出的理論都令人覺得很有道理

讓小弟知道了很多資訊

受益良多阿!

也了解 也會更謹慎的處理自己的腦袋瓜(想街拍拍人時就想想這一帖就沒錯了!)
inoue555 wrote:
誠心反問,是否能尊重...(恕刪)

我們用舉例的好嗎?

假如我在公共場合, 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拍到你了, 照片的性質不是商業性質的,
可是我沒有告訴你, 但有一天, 卻被你發現了
結果你要求我刪除照片, 是這個意思嗎?

若這個意思的話, 我絕對二話不說, 除了將照片刪除, 還會向你好好道歉的!
inoue555 wrote:
是否能尊重他人不想共同成就藝術的意願?

我或許管不到你遠遠拍我,但我有權要求不得公開,
但是你願意尊重這個法律給予的權力嗎?


可以,所以你可以要求人撤照。

甚至,如果公開者有因此而獲得利益,你可以列得出來,也可以向他請求賠償。

只是,你不知道有人拍你照 (如果拍照當下你知道,就涉及隱私權,你可以立刻要求刪除)。
又不知道有人公開你的照片(如果知道,你可以視情況要求撤照或賠償)。
不知道怎麼產生權力?

難道,法律也要規定,不准任何人談論(不論好壞)你,即便在你永遠不知道的情況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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