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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imjenius wrote:
吵得很大,本來想點杯...(恕刪)


說的真好!
果然簡單易懂.一針見血.
Bryan828 wrote:
1、如果我不刪的話,也不讓她碰我的相機。警察可以叫我刪嗎?還是要到法院去?
2、我在公共場所拍到的路人的照片,我可以無營利目的的公開嗎?(部落格或其它)
3、公共場所拍到的路人照,所謂的「侵犯隱私權」和「個人肖像權」會因為照片中路人是『主角』或『真的是路人』
而有差別嗎?
4、如果我拍了一張照,然後po上網說:這是我在xx照的漂亮女孩子。
這樣我會因暴露對方的行踨而被告嗎
5、如果今天這個情況我是違法的。然後我刪掉了。這樣對方還是可以告我嗎?侵犯隱私?
6、今天這個狀況,和色情狂在公共場所「偷拍」可以相提並論嗎?
...(恕刪)


1. 不行,警察也不行,就算你是偷拍也不能當場強制動你相機,要走法律程序

2. 可以,但是要在不侵犯隱私權及人格權的前提之下

3. 公共場所只要是不是類似拍裙底等等行為就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隱私權的侵犯不成立。
至於肖像權,在台灣的法律裡面沒有這個東西,而一般我們所謂的肖像權是來自《民法》中「人格權」的引申,哪些情況算是侵犯人格權呢? 比如你拍了某個路人美眉的照片,放在部落格,到這裡還不犯法;但是如果在旁邊加註「醜妹」,或是在旁邊加註「真騷,我每天都對她打手槍」,這樣就算是侵犯了人格權了。其它商業行為就不多探討了。

4. 如果這個xx是比較隱私的資訊就有隱私權的考量,比如對方的工作單位、或是住家位置等等,如果這個xx沒有辦法直接連接到找到這個人(比如台北東區),就沒有太大的問題

5. 基本上因為前述行為沒有違法的問題,所以問題就不成立。但是如果是一項違法的拍攝行為,比如偷拍人家裙下風光,那麼在拍攝的當下就違法了,就算刪掉對方還是可以告的

6. 差很多,只是一般人不懂法律又愛亂亂揮而已:)
越看越有趣!
洞鋼頭的,有機會遇到我一定拿廣角拍你
記得告我啊
亂好笑一把的
allen640829 wrote:
違反刑法315-1 , 刑法315-2 的判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 判例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 判例2


我還真的點進去看~~~
判例一是捷運內偷拍裙底
判例二是偷拍人家出浴(洗澡)

好像不適合拿來強化您的主張吧XD
allen640829 wrote:
如你所講的話 ,如果...(恕刪)


allen640829大,不用跟他們講太多,讓他們吃點苦頭未嘗不是件壞事
很多小毛頭自以為是的認為是對的,疏不知已侵犯他人,還義正嚴詞談法律
當出於善意提醒,卻換來不懂裝懂等等言語譏諷,我想這些人是不值得同情
就跟死刑是否廢除的議題是一樣的,在01跟他們嘴砲,我想是浪費生命吧!!
討論應該要把民法刑法分開討論

人格權有沒有受侵害是比較職德討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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