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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飯店前拍車,遭到保全蓄意阻擋


cklee wrote:
即使車停在路旁任何人...(恕刪)



你應該誤會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說任何人都無權阻止他拍照這個行為

但任何人都有全力阻擋他的拍照視野(例如擋住樓主想拍的景物)
誤會了,抱歉。
其實我只是對一些人拿法律大談權力權益Bla Bla Bla 覺的有點小題大作了。
如果這世界每個人都失去互相尊重的心中尺這社會不亂才怪!


cklee wrote:
誤會了,抱歉。其實我...(恕刪)



其實我也不是故意要打這些話,你說的話我也很贊同
但是反過來說,我也對某些將人情或尊重這幾個字無限放大的人,非常反感

法治跟情理是相輔相成的,太過著重任何一方都絕對不利於這個社會
同意,
情理法,法理情還是需要適度取得平衡點,只要有任一邊被放大都不是好事。

什麼事情走偏了到極端都對事情本身無益,所以我說樓主的狀況兩方都對,只是各憑本事的問題沒啥需要討論的。後發現樓主只是學生涉世未深,看了一堆往極端跑的言論對樓主來說有害無益,還是奉勸樓主將來處世抱持著每個人都有絕對的自由,但是必須建立在不影響並衝突到別人的絕對自由基礎之下。

例如夜晚在家開大音量享受音樂,只要隔音做得好不會影響鄰居生活即使音量大到把自己耳膜振暴也沒人管你。

街拍為例,被攝者被拍攝者鏡頭鎖定後必然會有心裡直覺反應,其反應是期待‘無奈或拒絕相信攝影者透過鏡頭也可以感覺對方反應是傾向接受或拒絕,是否可拍攝的答案自然分曉。
除非被攝者正在做非法行為路過者必須拍攝採證就另當別論,採證是一回事,隨意街拍又是另一回事。

樓主的狀況是已經明顯被拒絕了,要嘛等車主出來詢問後搞不好車主還願意開車門讓樓主拍個夠,當然直接拒絕也是有可能的,確定的是發球權在車主不是樓主。不然就是鼻子摸一摸離開現場拿長鏡頭拍個夠,這就是我說的各憑本事。

問題在於態度不在法律或相互尊重,喜歡街拍的同好要嘛學好與陌生人相處的對態度和方法,要嘛煉好身子隨時準備不可預知的嚴重衝突。




crazymarc wrote:
捷運電扶梯經常不經意中可肉眼瞄到短裙正妹的某處風光

捷運電扶梯是不是公共區域?

我肉眼看得到的都能拍嗎?

肉眼目視和機械力攝影對個人隱私干擾程度一樣?...(恕刪)


短裙長度以下你可正大光明的看和拍,這是不違反訪害秘密。
短裙內因為特殊環境和角度(例如風吹、透明地板下方、遮掩不全的樓梯下面)可以看到短裙裡面,偷瞄可以,但是不能拍,這是妨害秘密罪的喔(這個已經有相關判決和案例了)

最主要的分別就是,短裙以下是穿著者本身故意露出來給你看的,不用刻意大家也都能看到(不算秘密)。而短裙內有短裙遮掩,故屬於個人要保護的祕密(雖然可能不小心會被你看到),所以拍短裙內就違反了妨害秘密罪。

以這個案例來看,車主的車除非有用布或東西遮掩起來,否則光是停在公共區域,就不能主張秘密。

另外,妨害秘密跟個人隱私在法律上來說並不是完全一樣的。
davidmail18 wrote:
另外,妨害秘密跟個人隱私在法律上來說並不是完全一樣的。


自己去找一本刑法分則教科書
看看妨害秘密罪章各罪保護的法益為何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43號判決摘錄:
(三)末查,按刑法第315 條之1 之立法理由為「目前社會使用照
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者,已甚普
遍。惟以之為工具,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實有處罰
之必要,爰增列本條,明文處罰之。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subject/scm068.pdf
王皇玉教授文章

315-1為何只規範竊錄、拍照等「機械記錄」他人活動,怎沒規範肉眼看?
從釋字689號裡可以看出:依社會通念,社會活動中必然須容許部分的隱私干擾

套客觀歸責理論的例稿「製造法所不許之危險」
在公共場所對隱私侵害當然還是製造危險
然而是否屬於不法之危險
則視社會通念對該等隱私是否存有合理期待
一般社會活動伴隨的典型隱私干擾屬於「容許風險」
但是不代表只要在公共場所即一律可以任人拍

你也知道在公共場所被人肉眼瞄到的裙下風光不能拍(屬於合理隱私期待範疇)
前面文章你說的「公共場所只要眼睛看的到都能拍」要不要收回去?

crazymarc wrote:
套客觀歸責理論的例稿「製造法所不許之危險」
在公共場所對隱私侵害當然還是製造危險
然而是否屬於不法之危險
則視社會通念對該等隱私是否存有合理期待
一般社會活動伴隨的典型隱私干擾屬於「容許風險」
但是不代表只要在公共場所即一律可以任人拍...(恕刪)


法律是絕對不會有那種一律可以任人拍這種東西,大部分都是什麼樣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如果沒違法,自然就不能使用法律來制裁。

每個人都有隱私,但是每個人也都有自由,當這兩者在公共區域時,就很容易會相互侵害。例如我用行車記錄器保障我萬一發生事故時的責任釐清。但此時路上被我拍攝的人,他們的隱私就通通會被我侵犯到。

因此,在公共場所要宣示隱私而不給拍照,基本上是很難成立的。換個角度來說,如果你在路邊拍照,我故意跳進去被拍到,然後我說你侵犯我隱私,這樣不就搞笑了嗎?你照片有我,所以你確實侵犯隱私,但你如果要說我是故意跳進去的,那請舉證......

妨害秘密罪也一樣,在公共區域內,你必須先有明確保護秘密的部分,才能宣告說這是秘密,例如a和b竊竊私語,明顯就是不想讓人聽到對話內容,但你硬是偷聽,這樣就是妨礙秘密(就算在公共區域)。但如果他們講那麼大聲,我隨便就能聽到,這樣也算秘密嗎?難道我聽到就要被告嗎?你要主張秘密,你就得先保護你的祕密。

有人會說,只要被拍攝的人或物品的主人不允許,就不應該拍,這立法會很難嗎?答案是...會,那假設我站在風景區裡不走,別人不就都不用拍照了,因為沒有得到允許。又或者我故意大聲說我不允許你們拍,然後站在風景區裡面,結果又會如何??

法律是一個層次,道德是一個層次,基本上法律是認為只要輕易就能看到或聽到的部份,是很難主張隱私和秘密的,要不然我看一眼或聽一下就違反法律了。

不過我想不管是誰,自己或自己的物品在沒允許的情況下被拍,感覺都不會很好。但遺憾的是法令現階段對於這個點,你可以說不夠完善,也可以說很難完善。但如同我先前講的,做人....守法只是基本,但並不是法律沒規定的都可以做,應該要多點同理心和道德感才不枉費自己是個人啊......

davidmail18 wrote:
法律是絕對不會有那種...(恕刪)


公共場所拍照,是否有觸犯隱私權和肖像權.....的問題,其實大大有些看法不太正確.
法官判決時,
1.會看動機---拍攝者是否有明顯侵犯意圖,拍裙下風光的意圖很明顯,不用說了吧?
2.會看是否有針對性-----偌大的公共場所,你就只拍特定對象,跟,偌大的場所,拍了一堆被攝體.....法官會觀察這二者之間的不同,所以,那種突然自己跑進來的,還不一定會讓照片出問題.
3.照片的用途-----只是私下收藏,大都是刪除了事,如果是公開、商業行為,那事情會更大條!

另針對樓上有大大提到狗仔的間題.
1.法律保障新聞採訪權.
2,公眾人物肖像權和隱私權的主張,相較一般人而言,被削減很多,但並不表示這二權在公眾人物身上是不存在的,所以狗仔是游走在法律邊緣.
3.人民有知的權利,所以有關"社會利益""公共事物"的事,基本上,是無法主張隱私權的.

樓主的案例,明顯有特定的對象,如果照片公開或有商業行為,那樓主代誌會很大條,如果只是個人收藏,法官頂多叫你把照片刪了!

拿相機真的不是比較大,以前我當攝影記者時,幾乎想拍的都拍得到,但那是有新聞採訪權加持,偶有碰釘子,也得考量法律層面的問題!
davidmail18大:

你所提到的樓主案例中,確實不會構成妨礙秘密罪。除非今天是車主正在跟小三
坐在裡面使你拍到而曝光當成個人身心上的損害,他才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去求償。

雖說妨礙秘密罪初淺的有規範出有關於隱私權的部分,
但實際上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更多的規定是用來更加明確規範公共場域中的個人隱私權
部分。

您的文章中最後一句,只要是在公共區域肉眼可見,就可以拍照不觸犯妨礙秘密罪。
嚴格上來講是不一定的,但90%的機率是對的。

唯一會有問題就算是像上面那麼「剛好」的事情,
那為啥狗仔就可以老是拍「車內」發生的事情呢?

因為我們的法律又多了對「新聞工作者」(基於同等是憲法的新聞自由,這樣才不會
有小法壓過大法之虞)、「執法人員」的行為規範。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

於是乎對於「公眾人物」來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8條所保障的公共場域中個人隱
私權部分,就不是那麼好主張。

crazymarc大只是針對你最後一句恐會誤導別人以為「反正只要是在公共場域、肉眼
可見,我就不犯法!!」

而你說的情況的確99%不會觸犯妨礙秘密、但有可能觸犯他法。
所以在這要更明確的分享給版友知道。

「其實我國的法律還有很多釋字、判例才是法律細部的樣貌。一些我們常見的大法、憲法、刑法、民法都只是骨架而已。」

http://facebook.com/johnson.deng3
davidmail18 wrote :

法律是絕對不會有那種一律可以任人拍這種東西,大部分都是什麼樣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如果沒違法,自然就不能使用法律來制裁。

因此,在公共場所要宣示隱私而不給拍照,基本上是很難成立的。
(恕刪)



這位大大
您何不以身試法試看看呢
您可以試試,在公共場所隨意找人
或是車主也在時,當著車主的面拍車身照
我想知道,若對方報警,到底是會被移送地檢??還是宣示隱私不給拍,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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