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itry wrote :
要件1 : 無故
要件2 :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要件3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PS : 特別是在被拒絕的情況下)
若內容被公開, 且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痛苦與不安, 他當然可以告你..
只是樓主拍照用意不明, 也許不會造成侵害, 故絕大多數下是不會有問題的... 萬一, 我是指萬一
不小心造成別人的損害且要告你.. 這條一定可以告你...
奉勸樓主, 除了車上沒人要小心, 車主在車內, 你要拍人家真的更要小心, 有更多法條可以引用,
要拍的話還是問一下, 人家拒絕就別堅持, 為了幾張普通照片萬一惹禍上身可不好...
拒絕 = 當事人認為非公開
(恕刪)
很棒的一篇回文

保全是在盡義務,我個人覺得很棒
因為他是在做自己的工作
在公共場所,不代表就可以自由任意而為
公共的定義是公開,但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