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juan wrote:我只是要他在有臉的部...(恕刪) 依個人對淺薄的法令認知:如果版主受僱於工作室,版主對照片擁著作人格權,工作室擁有著作財產權;若版主最後被認定為個人工作室,則同時擁有上述兩項權利。而新人因有契約且付出金錢,因此擁有肖像權與使用權。因此,版主欲公開引用照片需經新人同意,否則即是侵權。這也應該是一般婚攝的法律常識,所以都會跟新人商量,是否可列為他的作品集的原因。
相信jujuan水水該講的都已經講了,既然已交由司法,就等候裁決吧!過度的情緒有時會有不良的發言,相信大家比較惋惜的是水水的婚禮紀錄,不過似乎還有補救的空間?不如放幾張給01的神人們試試,畢竟一輩子的紀念,這回憶是值得被永遠留下的。
rayshyr wrote:要人po上照片?還要修過?那怎麼寫實,怎麼作證據呢?一哭二鬧三上吊...爛招他擁有照片的所有權,你有使用權 你是不是跟樓主有仇完全是抱著汽油來救火呀~~~樓主這樣直接貼出來是侵害肖像權,就算是樓主拍的,他有著作人格權,但只要樓主沒有另外就公開在網路獲得該客戶同意,樓主是不得將照片公開散佈的。不然我那修過的範例都霧化臉部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