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en1221 wrote:
哈哈哈, 先不說別的,也不要找什麼依據,自己張大眼看看第二行紅字寫的是什麼?
1)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2) 中華民國 98.07.08 修正公布之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來真的是遇到一個有語文學習障礙的 --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BSA wrote: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恕刪)
fujen1221 wrote:
這種文字需要翻譯的大...(恕刪)...再來,如果有一點點腦袋的人看到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的這種胡說的文字也會笑,如果是全部未生效,而只有93條在99年生效,那刑事訴訟法只有一個93條的條文?當然不對!任何有腦袋的人都會知道這是不對的.
那是部分還未生效,99年第93條生效,那也不對,因為哪些沒有生效的不是應該寫出來嗎?為何只有93條標出生效日呢?難道一法院三讀通過了,總統公佈了,還不知道法律何時生效?所以任何有一點點腦袋的人都會知道寫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的這種文字是荒繆的....
BSA wrote:
這種方式不就是法匠派用來解釋 [作戰不力] 不存在的手法嗎 !? 怎麼法匠派也會批評這種照字面意思解讀的方式是荒繆的 !?
...(恕刪)
fujen1221 wrote:
不管是哪一派,就算是...(恕刪)...對於某些人只會用google找資料,但是本身對於相關知識常識都沒有,對於資料的內容又不仔細閱讀(根本就不能要求這種人判斷找到的資料正確性,因為此種人根本沒有能力判斷)所以笑話就逐日上演.
把出版商自行加的法條標題當做法條內容,動輒把憲法掛在嘴上,問他憲法內容又扯三民主義,連法律條文是不是通過,是不是施行都搞不清楚,還會自創法學名詞"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簡直比大師還要大濕.
fujen1221 wrote:
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中文真是一等一的好哇,好到什麼程度呢?好到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權利和義務對稱,請問這又是哪裡google來的呢?
內涵是啥?
怎麼樣對稱?怎麼樣又不對稱?
老王吃飯付錢就叫對稱,小流氓吃飯不付錢就是不對稱,那麼老王在張記吃牛肉麵覆100元,在吳記也吃牛肉麵卻要付150元,那麼老王說付100元是對稱,150元不對稱嗎?
對稱勒,還拿秤來秤一下好不好?
還是硬坳嘛,繼續展現你的本事,嗯.
連蘋果派都不如的傢伙,少來派帽子,拿事實出來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勒?怎麼不叫啦!
fujen1221 wrote:
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中文真是一等一的好哇,好到什麼程度呢?好到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權利和義務對稱,請問這又是哪裡google來的呢?
內涵是啥?
怎麼樣對稱?怎麼樣又不對稱?
老王吃飯付錢就叫對稱,小流氓吃飯不付錢就是不對稱,那麼老王在張記吃牛肉麵覆100元,在吳記也吃牛肉麵卻要付150元,那麼老王說付100元是對稱,150元不對稱嗎?
對稱勒,還拿秤來秤一下好不好?
還是硬坳嘛,繼續展現你的本事,嗯.
連蘋果派都不如的傢伙,少來派帽子,拿事實出來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勒?怎麼不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