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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fujen1221 wrote:
哈哈哈, 先不說別的,也不要找什麼依據,自己張大眼看看第二行紅字寫的是什麼?

1)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2) 中華民國 98.07.08 修正公布之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來真的是遇到一個有語文學習障礙的 --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BSA wrote: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恕刪)


這種文字需要翻譯的大概只有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需要吧.
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在前面紅字張貼說刑事訴訟法205之2條還沒實施,依據就是上面所謂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那麼照自稱愚魯粗鄙的解釋整部刑事訴訟法是處在"全部或部分未生效"只有第93條99年1月生效.
到底是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還是部分條文尚未生效?
如果是部分尚未生效,是哪些已經生效哪些還未生效?
如果全部尚未生效,那現行的刑事訴訟依據的法律是什麼?法律條文呢?

按照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一貫的方法還是硬坳,再不然就用"作戰不力"來槍斃法務部製作網頁人,因為不寫清楚導致自稱於魯的粗鄙傢伙搞不清楚,當然就是"作戰不力"是吧?如果這樣坳的太硬,那至少可以用妨礙國交罪判這些不用心的人,因為自稱於魯的粗鄙傢伙可是美國人勒!怎麼可以得罪美國人勒?一定要槍斃!

先說上面網站的文字1.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2.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這兩句話放在一起看只有一種解釋,就是第一點提醒注意裡面的條文雖然已經公佈但是還未生效,哪個未生效呢,第93條還未生效,該條要到99年才生效.這種中文都看不懂,真不愧是美國人的程度!

再來,如果有一點點腦袋的人看到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的這種胡說的文字也會笑,如果是全部未生效,而只有93條在99年生效,那刑事訴訟法只有一個93條的條文?當然不對!任何有腦袋的人都會知道這是不對的.
那是部分還未生效,99年第93條生效,那也不對,因為哪些沒有生效的不是應該寫出來嗎?為何只有93條標出生效日呢?難道一法院三讀通過了,總統公佈了,還不知道法律何時生效?所以任何有一點點腦袋的人都會知道寫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的這種文字是荒繆的.

所以是誰中文不好?
是誰搞不清楚"法律"是何物?

告訴那位自稱於魯的粗鄙傢伙,不收你學費告訴你,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早在92年6月就增訂通過,至今沒有修正.
所以說你不懂法律,連法律常識也沒有,沒錯!
所以說你只會google,沒錯!
所以只會貼找來的資料,但是根本看不懂這些資料,也沒錯!

對於這種基本常識都搞不清楚的人,只會硬坳死不認錯,說白了辯論完全沒有意義!
唯一的意義就是看笑話當消遣!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fujen1221 wrote:
這種文字需要翻譯的大...(恕刪)...再來,如果有一點點腦袋的人看到 [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的這種胡說的文字也會笑,如果是全部未生效,而只有93條在99年生效,那刑事訴訟法只有一個93條的條文?當然不對!任何有腦袋的人都會知道這是不對的.
那是部分還未生效,99年第93條生效,那也不對,因為哪些沒有生效的不是應該寫出來嗎?為何只有93條標出生效日呢?難道一法院三讀通過了,總統公佈了,還不知道法律何時生效?所以任何有一點點腦袋的人都會知道寫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的這種文字是荒繆的....

這種方式不就是法匠派用來解釋 [作戰不力] 不存在的手法嗎 !? 怎麼法匠派也會批評這種照字面意思解讀的方式是荒繆的 !?
所以還是搞不清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是嗎.
所以還是要繼續丟人現眼不是嗎?
作戰不力當然存在,被自稱於魯的粗鄙傢伙寫了這麼多次,怎麼會不存在.
不過存在和"存在於軍刑法的犯罪行為",當然不是同一件事,不過這麼高深的學問,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是不可能懂得.
BSA wrote:
這種方式不就是法匠派用來解釋 [作戰不力] 不存在的手法嗎 !? 怎麼法匠派也會批評這種照字面意思解讀的方式是荒繆的 !?
...(恕刪)


不管是哪一派,就算是蘋果派,藍莓派只要有腦袋,認得中文的都不會讀錯,不是嗎?

不管是誰要對某一主題發言,起碼要有基本常識或基本知識,對於發言內容最起碼要查證,這些不都是"最起碼"的要求,不是嗎?

對於某些人只會用google找資料,但是本身對於相關知識常識都沒有,對於資料的內容又不仔細閱讀(根本就不能要求這種人判斷找到的資料正確性,因為此種人根本沒有能力判斷)所以笑話就逐日上演.
把出版商自行加的法條標題當做法條內容,動輒把憲法掛在嘴上,問他憲法內容又扯三民主義,連法律條文是不是通過,是不是施行都搞不清楚,還會自創法學名詞"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簡直比大師還要大濕.

當然,這種"大濕"級的自然瞧不起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士所以,大濕說"其實法官也罷律師也好, 這些人對於法律條文的解譯往往偏離眾人的理解認知. 而一些老是在字面解釋上鑽牛角尖/投機取巧的法律從業人員殊不知這樣的行為 - (e.g. 鑽牛角尖, 刻意照字面意義曲解, 走巧門) 剛好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定義 -- 眾人所能認同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聰明反被聰明誤, [鑽巧門] 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定義; 自然需要靠 [鑽巧門] 這種不入流手段才能打贏的訴訟, 本身早就輸了! "因為專業人士不同意大濕的胡言亂語,不同意大濕的硬坳,竄改和栽贓,大濕當然不會服膺真理,大濕會的就是三招硬坳,竄改和栽贓,真理出現,三招耍不下去就惱羞成怒開始人身攻擊,這就是大濕的真面目!

對於這種大濕級,我想應該算是小白的經典,封號應該比小白還要高級,小白大濕可能才足以彰顯大濕的身份和大濕的功力.

嗚呼,小白大濕!
fujen1221 wrote:
不管是哪一派,就算是...(恕刪)...對於某些人只會用google找資料,但是本身對於相關知識常識都沒有,對於資料的內容又不仔細閱讀(根本就不能要求這種人判斷找到的資料正確性,因為此種人根本沒有能力判斷)所以笑話就逐日上演.

把出版商自行加的法條標題當做法條內容,動輒把憲法掛在嘴上,問他憲法內容又扯三民主義,連法律條文是不是通過,是不是施行都搞不清楚,還會自創法學名詞"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簡直比大師還要大濕.

謝謝您親自承認法匠派的字面釋意是錯的, 法義派的按邏輯思考才是對的! 那麼按照邏輯來看 [權利與義務是否應該不對稱] ? 還是法律上沒明文規定就可以不對稱 ? 看看您有多乾吧, 只是別說墨水都乾了所以寫不出道理 !
BSA wrote:
謝謝您親自承認法匠派...(恕刪)


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中文真是一等一的好哇,好到什麼程度呢?好到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權利和義務對稱,請問這又是哪裡google來的呢?
內涵是啥?
怎麼樣對稱?怎麼樣又不對稱?
老王吃飯付錢就叫對稱,小流氓吃飯不付錢就是不對稱,那麼老王在張記吃牛肉麵覆100元,在吳記也吃牛肉麵卻要付150元,那麼老王說付100元是對稱,150元不對稱嗎?
對稱勒,還拿秤來秤一下好不好?

還是硬坳嘛,繼續展現你的本事,嗯.

連蘋果派都不如的傢伙,少來派帽子,拿事實出來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勒?怎麼不叫啦!
fujen1221 wrote:
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中文真是一等一的好哇,好到什麼程度呢?好到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權利和義務對稱,請問這又是哪裡google來的呢?
內涵是啥?
怎麼樣對稱?怎麼樣又不對稱?
老王吃飯付錢就叫對稱,小流氓吃飯不付錢就是不對稱,那麼老王在張記吃牛肉麵覆100元,在吳記也吃牛肉麵卻要付150元,那麼老王說付100元是對稱,150元不對稱嗎?
對稱勒,還拿秤來秤一下好不好?

還是硬坳嘛,繼續展現你的本事,嗯.

連蘋果派都不如的傢伙,少來派帽子,拿事實出來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勒?怎麼不叫啦!

有個相對論: 意思是沒有下哪有上, 沒有慢哪有快. 或者說沒有愚哪有智? 謝謝您先是否認了法匠派的字面釋意法, 現在又示範了寫不出答案的時候口不擇言的窘迫.

您是活在 [國營牛肉麵攤] 的時代嗎? 好的牛肉麵與差勁的牛肉麵價格會一樣嗎 ? 大碗牛肉麵與小碗牛肉麵價格會一樣嗎 ? 牛肉麵與牛肉湯麵的價格會一樣嗎 ? 在夜市賣牛肉麵與在阿里山賣牛肉麵的價格會一樣嗎 ? 台灣黃牛肉麵與澳洲冷凍進口牛肉麵的價格會一樣嗎 ?

當然, 由您的答案就可以看出您還是執著於法匠派的思考方式. 至於其他的也就不用提了.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 您要是找不到答案, 還可以打到法務部去問; 不然打去立法院詢問也可以!
fujen1221 wrote:
自稱愚魯的粗鄙傢伙中文真是一等一的好哇,好到什麼程度呢?好到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權利和義務對稱,請問這又是哪裡google來的呢?
內涵是啥?
怎麼樣對稱?怎麼樣又不對稱?
老王吃飯付錢就叫對稱,小流氓吃飯不付錢就是不對稱,那麼老王在張記吃牛肉麵覆100元,在吳記也吃牛肉麵卻要付150元,那麼老王說付100元是對稱,150元不對稱嗎?
對稱勒,還拿秤來秤一下好不好?

還是硬坳嘛,繼續展現你的本事,嗯.

連蘋果派都不如的傢伙,少來派帽子,拿事實出來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勒?怎麼不叫啦!

有個相對論: 意思是沒有下哪有上, 沒有慢哪有快. 或者說沒有愚哪有智? 謝謝您先是否認了法匠派的字面釋意法, 現在又示範了寫不出答案的時候口不擇言的窘迫.

您是活在 [國營牛肉麵攤] 的時代嗎? 好的牛肉麵與差勁的牛肉麵價格會一樣嗎 ? 大碗牛肉麵與小碗牛肉麵價格會一樣嗎 ? 牛肉麵與牛肉湯麵的價格會一樣嗎 ? 在夜市賣牛肉麵與在阿里山賣牛肉麵的價格會一樣嗎 ? 台灣黃牛肉麵與澳洲冷凍進口牛肉麵的價格會一樣嗎 ?

當然, 由您的答案就可以看出您還是執著於法匠派的思考方式. 至於其他的也就不用提了.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到底啥時候實施? 您要是找不到答案, 還可以打到法務部去問; 不然打去立法院詢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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