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經有很多大大說過了,就不再贅述
在這個前提之下,我要說的是
如果車子放在那邊,旁邊沒人
我覺得不小心(過失)按到快門應該無妨
但如果今天對方已經明確告訴你:不准拍!
你硬要拍,那法律效果就是:你的行為已經從過失到故意了
一旦被認定你有故意,對方可以用來攻擊你的武器可就多了
萬一鬧上法院,吃虧的還是自己
試想一下,有哪個法官的車子想被人家這樣拍
至於要告什麼?我想人家真得要玩你
自然會挖個坑給你跳
所以不用擔心人家找不到條文可以提告
其實這種情況,我想大家多多少少都會遇到
之前,去義大利西西里島遊玩時
逛完百貨公司要離開時,想拍一下百貨公司的外觀
就被保全人員示意不要拍
當下,只覺得自己好丟臉,說聲 司米嘛聖 就快閃人了
另外一次經驗則是在北京天安門頂樓
當時場內已經立了告示牌說不准拍照、攝影
但現場還是有很多人拿起相機拍拍拍
當然我也就不客氣了
我覺得這個問題問不同國家的人就會有不同的答案
歐洲人會認為當然不可以,有什麼好問的!
中國人也許會認為,這有什麼好問的,當然可以!
台灣就什麼人都有
longcent wrote:
當下,只覺得自己好丟臉,說聲 司米嘛聖 就快閃人了...(恕刪)
這一招真的要學起來


本人於01網站分享之錶款, 若無另載明出處, 皆為本人個人所擁有之錶款. 既非欲出售之商品, 也非他人委託購買之商品
davidmail18 wrote:
我要說的是,車主把車...(恕刪)
請別用這麼肯定的方式誤導他人...
這條當然有灰色地帶, 法律通常都有灰色地帶, 最主要的爭議在 "非公開活動" 怎麼解釋, 有人
的確建議要明文改成 "身體隱私部位", 但是並沒有改...
以現行案例來說, 當事人主觀的認定與客觀認定皆有成立過, 所以本法條的重點並非在 "公共區域"
而在 "非公開活動" , 如果你對法律有興趣, 應該去了解他而不是用你認為的方式去理解...
所謂非公開 -> 係指無人或少數特定人知悉的情形, 跟在不在公共區域一點關係都沒有
以樓主的行為, 的確 "有可能" 觸犯本條, 我已強調 "有可能" 並非一定,
要件1 : 無故
要件2 :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要件3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PS : 特別是在被拒絕的情況下)
若內容被公開, 且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痛苦與不安, 他當然可以告你..
只是樓主拍照用意不明, 也許不會造成侵害, 故絕大多數下是不會有問題的... 萬一, 我是指萬一
不小心造成別人的損害且要告你.. 這條一定可以告你...
奉勸樓主, 除了車上沒人要小心, 車主在車內, 你要拍人家真的更要小心, 有更多法條可以引用,
要拍的話還是問一下, 人家拒絕就別堅持, 為了幾張普通照片萬一惹禍上身可不好...
拒絕 = 當事人認為非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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