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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度了四天耶誕假回來, 還是沒有分別出事實 (e.g. 點穿國王的新衣) 與人身攻擊 (e.g. 子虛烏有捏造罪名) 的差異啊?”
我說人民沒有搜證權,你竄改成不許人民蒐證"[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等一再點出,還用引用的方式讓你無所遁形,你是裝看不見嗎?如果你只在”自得其樂”裝被害,請自便.所以事實就硬坳,栽贓,竄改,想要憑藉這種手法來辯論是會被拆穿的.
“我國法律有關蒐證 (注意: 僅有 [蒐證], 而無 [蒐證權] 之語, 因此所謂的 [蒐證權] 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下並不存在)”
蒐證是什麼意思?蒐證權又是什麼意義?就說你不懂嘛喜歡硬坳嘛,先不多說,因為說再多也是不懂也是硬坳,也是裝沒看見.前面不是振振有詞的篡改栽贓說我主張”” [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現在裝傻啦,當沒說過啦?就自稱愚魯的這位先生你在前不是說” [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現在找出法條怎麼不是警察獨享勒?
好,我知道你一定要硬坳,那麼自稱愚魯的那位,如果是人人可以蒐證人人都有搜證權,這個條文幹啥要大費周張的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可以做條文中規定的行為?
最後也是一個最好笑的”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尚未實施”還紅字標示,結果錯得離譜!
先看看法務部所公佈的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7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93、253-2、449、479、480 條條文;其中第 253-2、449、479、480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第 93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98年哪裡修過205之2條?嗯?自稱愚魯我看還要加上其他吧!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從頭到尾看不到"權"這個字,那怎麼司法院大法官第211號解釋開頭就說"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
所以大法官也是錯!因為憲法第7條完全看不到"權"這個字,所以大法官...胡說!??
某位自稱愚魯的人應該就是這樣心態!

連法條何時修正白紙黑字的事,都能錯成這樣還要跟人硬坳什麼法律規定嗎?
這不是充分顯示自稱愚魯的人根本對於法律完全無知,當需要硬坳時才匆匆呼叫google之後po出來的文字嗎.
說的更白一點,google之後網站明明白白寫的很清楚,裝看不見還是真沒看到?但就是要胡說八道,還紅字大肆宣揚錯誤的事實,真不知道是何居心呢?
要"辯論"來!如果只會一昧的胡說八道,一昧的硬坳竄改栽贓,就只是繼續讓人笑話而已!

不懂就不要亂掰,不知道就請教人,如果一昧硬坳,亂掰就是會有被有識之士隨手拆穿.
fujen1221 wrote:
我說人民沒有搜證權,你竄改成不許人民蒐證"[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等一再點出,還用引用的方式讓你無所遁形,你是裝看不見嗎?如果你只在”自得其樂”裝被害,請自便.所以事實就硬坳,栽贓,竄改,想要憑藉這種手法來辯論是會被拆穿的.

蒐證是什麼意思?蒐證權又是什麼意義?就說你不懂嘛喜歡硬坳嘛,先不多說,因為說再多也是不懂也是硬坳,也是裝沒看見.前面不是振振有詞的篡改栽贓說我主張”” [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現在裝傻啦,當沒說過啦?就自稱愚魯的這位先生你在前不是說” [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現在找出法條怎麼不是警察獨享勒?

好,我知道你一定要硬坳,那麼自稱愚魯的那位,如果是人人可以蒐證人人都有搜證權,這個條文幹啥要大費周張的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可以做條文中規定的行為?

最後也是一個最好笑的”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尚未實施”還紅字標示,結果錯得離譜! 先看看法務部所公佈的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7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93、253-2、449、479、480 條條文;其中第 253-2、449、479、480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第 93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98年哪裡修過205之2條?嗯?自稱愚魯我看還要加上其他吧!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從頭到尾看不到"權"這個字,那怎麼司法院大法官第211號解釋開頭就說"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
所以大法官也是錯!因為通篇看不到"權"這個字,大法官...胡說!
某位自稱愚魯的人應該就是這樣心態!

不懂就不要亂掰,不知道就請教人,如果一昧硬坳,亂掰就是會有被有識之士隨手拆穿.


fujen1221 在 Post 114 所言之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 ”” [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抵達車禍現場的通常只有警察!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341400&p=12 Post 114
fujen1221 wrote: 4)現在台灣大街小巷監視器無所不在,對於公權力機關所設置的暫先不提,就私人所設置的比如商店,銀行,甚至住宅到處可見.監視器錄的畫面通常是直接存在電腦或是錄影帶中,正好符合刑法315條之1的” 錄影或電磁紀錄”.再進一步思考設置的理由,不外都是被搶時可以”按圖抓人”,所以監視器最多不過是一個”蒐證”的工具,而且還是預防性的蒐證! 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所以”蒐證”不能當作私人設置監視器的正當理由!再者所有的監視器都沒有設置”不同意錄影暫停鍵”,所以無論經過的人同意與否都會被錄影,所以剩下最後一個原因就是所錄的畫面是不是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個要件了.目前法院的看法約略是在公開場合所為的活動就不是非公開活動,既然如此那麼監視器的設置就不算不合法,同理可知在公開場合拍照當然也不會構成本條犯罪.所以第二例中的丁以及第三例的戊,都不構成犯罪.
回到開版者所問的問題,同理可證應該不構成犯罪!

98年哪裡修過205之2條, 這就請您自己找. 總不會自以為聰明的人還找不贏自認愚魯的人吧! 找到再來講理由吧. 至於為何紅字標示? 找到之後自然就會知道!

A. 根據尚未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我國法律只論及蒐證, 並無蒐證權一詞. 根據古典法匠派的定義: [蒐證]才是對的, 延伸及 [蒐證權] 就是錯的離譜! 因為這狀況就像利用現行的陸海空軍刑法裡找不到 [作戰不力] 這四個大字而否定 [作戰不力會被槍斃] 一樣,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一樣找不到 [蒐證權] 這三個大字. 所以假設 [作戰不力] 是錯的, 那麼 [蒐證權] 一樣是錯的.

B. 但是國軍將領因[作戰不力而被槍斃]是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歷史事件, [我國法律論及蒐證權] 的部分則未見任何資料記載, 應屬子虛烏有之事.

C. 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僅論及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的合法性, 但是並未如同 fujen1221 在 Post 114 所言之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否定人民的蒐證. 或者更白話一點,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蒐證是合法的, 並不等於人民拍照/錄影蒐證是非法的! 基於法律所未規定之行為不罰的原則, 人民拍照/錄影蒐證完全不違法.

D. 倘若人民拍照/錄影蒐證是違法的, 那麼徵信社豈非立刻成為非法組織. 由於徵信社的合法存在, 自然得出人民(徵信社)拍照/錄影蒐證也是合法的! 而非 fujen1221 在 Post 114 所言之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根據以上 A, B, C, D 四點理由.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341400&p=12 Post 114
fujen1221 wrote: 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341400&p=13 post 127
fujen1221 wrote: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 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有蒐證權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以上論點皆為假! 因為某些人民(e.g. 徵信社)就是以拍照/錄影蒐證為業.
BSA wrote:
ffujen1221 在 Post 114 所言之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 ”” [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抵達車禍現場的通常只有警察! ...98年哪裡修過205之2條, 這就請您自己找. 總不會自以為聰明的人還找不贏自認愚魯的人吧! 找到再來講理由吧. 至於為何紅字標示? 找到之後自然就會知道!

A. 根據尚未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我國法律只論及蒐證, 並無蒐證權一詞. 根據古典法匠派的定義: [蒐證]才是對的, 延伸及 [蒐證權] 就是錯的離譜! 因為這狀況就像利用現行的陸海空軍刑法裡找不到 [作戰不力] 這四個大字而否定 [作戰不力會被槍斃] 一樣,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一樣找不到 [蒐證權] 這三個大字. 所以假設 [作戰不力] 是錯的, 那麼 [蒐證權] 一樣是錯的.

B. 但是國軍將領因[作戰不力而被槍斃]是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歷史事件, [我國法律論及蒐證權] 的部分則未見任何資料記載, 應屬子虛烏有之事.

C. 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僅論及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的合法性, 但是並未如同 fujen1221 在 Post 114 所言之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否定人民的蒐證. 或者更白話一點,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蒐證是合法的, 並不等於人民拍照/錄影蒐證是非法的! 基於法律所未規定之行為不罰的原則, 人民拍照/錄影蒐證完全不違法.

D. 倘若人民拍照/錄影蒐證是違法的, 那麼徵信社豈非立刻成為非法組織. 由於徵信社的合法存在, 自然得出人民(徵信社)拍照/錄影蒐證也是合法的! 而非 fujen1221 在 Post 114 所言之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根據以上 A, B, C, D 四點理由.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341400&p=12 Post 114

fujen1221 wrote: 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341400&p=13 post 127

fujen1221 wrote: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 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有蒐證權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以上論點皆為假! 因為某些人民(e.g. 徵信社)就是以拍照/錄影蒐證為業.(恕刪)


趕快備份.

等你搞清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修正的問題之後再說!
一個事實,只有存在與否的問題,換句話說只有對錯,沒有辯論的空間.
法律條文何時修正何時通過是個事實問題,對於這個事實問題都可以歪曲,那不是愚魯或是粗鄙兩個詞,就可以當作藉口的.
自稱愚魯的人請你查清楚再來說!

唉,來事實都搞不清楚,只有硬坳,竄改和栽贓這麼點本事,就來"辯論",真是惹人笑.
其實要說的是

你連修法沒有,何時修法這種事實都搞不請楚,有什麼資格跟人討論,辯論法律!

還大言不慚說什麼"根據尚未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不要笑死人了!
fujen1221 wrote:
其實要說的是

你連修法沒有,何時修法這種事實都搞不請楚,有什麼資格跟人討論,辯論法律!

還大言不慚說什麼"根據尚未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不要笑死人了!

好好笑一下吧
哈哈哈
先不說別的,也不要找什麼依據,自己張大眼看看第二行紅字寫的是什麼?
這就充份表現出我前篇說,完全沒有法律知識(連常識都沒有)要硬坳時只會呼叫google,果不其然吧!
可憐的是連找出來的東西也不看就亂po.

的確是好笑而且本日最好笑,不本月最好笑!

哈哈哈哈,你求我我就告訴你怎麼查!

ps:現在會找法務部的網站囉,誰教你的呢?
還不說謝謝,真是沒禮貌!
如此"精采"的言論應該給他上個封號
自稱"愚魯粗鄙的硬坳人士",雖然長了點,但是似乎頗為切合實際!

可以想像到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臉上一定是冏到不行,如果敢回頭好好請教我,算是有救,不然就是繼續假"度假"之名行銷聲匿跡之實.等而下之就是繼續閉著演說瞎話,繼續行硬坳之實.


哈哈哈哈哈哈,本日,不本月最好笑!
fujen1221 wrote:
如此"精采"的言論應...(恕刪)


哇哩咧~一次看完34頁...

看了這麼久~只有一個心得

明明是討論一件事,怎麼到後來...火藥味挺重的

小弟愚味,我想這事兒無解了

除非有符合醬子的事件判決書

==============================

所以啦~~~

沒有意義的討論可以停止嚕...

Coolshin wrote:
哇哩咧~一次看完34...(恕刪)


怎麼無解呢?解答就是接拍不夠成我國刑法上的犯罪.

如果每件事都要找出"符合醬子的事件判決書",才叫有答案,那根本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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