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mail18 wrote:我要說的是,車主把車放在"公共區域"就不能主張自己的祕密,除非整個車子用布蓋起來,然後拍攝者把布打開來拍。簡單的說,被拍攝的物體或人物,只要是在公共區域,只要眼睛能看到的,拍照下來都不算觸犯妨害秘密罪。我對法條的認知是這樣的囉.... 捷運電扶梯經常不經意中可肉眼瞄到短裙正妹的某處風光捷運電扶梯是不是公共區域?我肉眼看得到的都能拍嗎?肉眼目視和機械力攝影對個人隱私干擾程度一樣?
jc5887 wrote:就請版大公開一下你住哪?我派人一直跟在你旁邊(只要你在公共場所)一直看著你,一直跟著你再派一組人每天在你家樓下看著你家一舉一動(公共場所)這在法律絕對站的住腳但你覺得舒服嗎 ?所以"適度的"的尊重一下別人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4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第 89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你的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疑慮,不相信可以去以身試法一下。
其實就簡單一句話:就像對人不禮貌不犯法,但是別人會不爽人文素養,才是認定一國人民是否開化的關鍵扯法律?法律條文是罪犯和律師的事休閒娛樂何必那麼痛苦?喜歡名車?可以到某飯店那去看,想站一整天都可以在家也想看?去google的圖片不會比你拍的差,連內裝都有制式的又要上傳PO網分享?去分享"別人"的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