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te502 wrote:看來有糕人指點了不過...(恕刪) 二、著作權法第 58 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拍攝照片),但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因此,就大樓外觀予以利用,可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如台端所稱使用大廈外觀之照片而該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作品屬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該攝影著作作商業用途,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看樣子應該符合這一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