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覺得對於保全撞人的部分有很大的疑慮,因為也只是單方面這個小弟弟講的再加上保全已先行禁止拍攝了,只因他聽不懂人話而故意跟保全唱反調引起的爭執,然後再上來網路上取暖且自以為還能尋求法律上的途徑完全不懂反省,基於這種動機跟心態的小朋友所講出來的話,說保全撞他的這個部分根本就很難取信,除非你能拿到監視器畫面,否則說別人故意撞你,但誰知是不是你故意誣賴的呢!!~而排除掉這部分的話,只有一個感想~很盡責的保全跟一個很沒有教養的小孩子!保全已告知未經過車主同意請等車主下來後經過同意再拍攝了,我想知道的是難到保全這句話講的是英文嗎??
這問題談到這邊,我想應該整體的來好好的探討一下。首先,這問題分為法律層面和道德層面。法律層面來說,拍攝公共區域或開放區域的人、事、物並不違法。什麼隱私權、妨礙秘密之類的基本上都很難主張。不過要注意如果拍攝的主體是某人,對方雖然不能阻止你拍攝(法律層面),但可以主張模特兒演出費,價錢樵不攏的話,法院會判一個金額。至於如果拍攝的是物品、車子....這個我就....不清楚了。不過我一直認為,法律所訂定的事情,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底線。但那不表示,法律沒規定的事情就可以"愛怎麼做就怎麼做"。保全的反應,其實也算合情合理,我想大部分的人也都是如此認為的。身為一個受過教育的人,我們應該更多一些尊重和道德感,而不是依靠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來當做處世之道,與大家共勉之。
davidmail18 wrote:這問題分為法律層面和道德層面。...(恕刪) 這讓我想起當年一個法律系高材生立委,拿著便當霸住圈票台不讓其他人投票,還不時探出頭來對著攝影機笑一笑法律,是保障懂法玩法的人啦!
大法官釋字689號........................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
demitry wrote:所以, 很遺憾, 答案並不是在公共區域就可以隨意拍攝, 車主可以主張自己的秘密, 保全如果與飯店有契約, 並且飯店對客戶有服務義務, 那他的確可以要求你不可以拍攝以避免犯罪事實的成立.....(恕刪) 我要說的是,車主把車放在"公共區域"就不能主張自己的祕密,除非整個車子用布蓋起來,然後拍攝者把布打開來拍。簡單的說,被拍攝的物體或人物,只要是在公共區域,只要眼睛能看到的,拍照下來都不算觸犯妨害秘密罪。我對法條的認知是這樣的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