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的部分,應該是樓主前公司製作特生影片時,由公司與特生中心所簽的合約。
授權書,就是樓主簽給TOV的那份。
依據個人的經驗,很多公家單位在簽定委託案合約時,都會有一條類似下面的條文:
「履約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所有權利。」
其實這是很不合理的不平等條約,但是為了能夠順利取得標案,很多單位也就摸摸鼻子直接簽了。因此說不定,特生就是憑著類似這條合約,把樓主的照片授權給阿管處。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麼問題可能要回到樓主與TOV之間的授權關係了!如果可以把這部分的細節釐清,應該有助於樓主弄清楚「誰該負責」還有「該找誰求償」的問題。
依據個人經驗提出的建議,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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