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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fujen1221 wrote:
前面自己說"不僅警方要檢討, 檢方也是問題叢生! 警檢行徑皆有可議之處
後面引的文字卻說"和艦案也是一例,一審、二審都勝訴,最高法院卻不尊重地院與高院判決予駁回""
所以檢察官有問題,那最高法院呢?警察呢?
你根本看不懂中文就亂找亂貼,這樣說有錯嘛?沒錯,因為以上事實證明!

國中數學要求學生證明三角形的內角和為 180 度, 但是閣下的邏輯推理程度只能寫出
fujen1221 wrote:是的這就是我的高見,因為對的事情只要表是贊同,就足以表明,無須畫蛇添足.

因為你看不懂也做不出嚴謹的證明題, 自然你也看不出曹老質疑的關鍵 -- 沒有確實證據逕行纏訟.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部分檢察官沒有掌握證明的精隨, 自然只能被曹老放炮猛批.
我連你任意偷改別人的文字都能抓得出來,還有什麼看不懂呢?
只是自稱愚魯又自稱粗鄙的你,怎麼不敢面對偷改作弊被抓包的事實呢?
fujen1221 wrote:
"別傻到把八年抗戰的歷史當成三國演義來讀"
喔是歷史阿,你不是討論法律嗎?你不是討論判例嘛?
你拿歷史當判例,所以我說你不懂裝懂!有錯嘛,一點也沒錯而且是非常正確!
還有你引用的稱不上歷史,懂嗎!
當然不期待你會懂,因為你一樣搞不懂什麼叫"歷史"

歷史是發生過的事實, 引用歷史證明自己的觀點無誤是平常不過的做法. 法律上就是 [援引判例] , 老師沒教過多讀判例/多思考判例嗎 ?
fujen1221 wrote:
我連你任意偷改別人的文字都能抓得出來,還有什麼看不懂呢?
只是自稱愚魯又自稱粗鄙的你,怎麼不敢面對偷改作弊被抓包的事實呢?

您可以繼續說謊/捏造事實, 我增添自己的文章可沒有[偷]改, 也不構成作弊, 更沒 [竄改您的發言] 網路發言用點心好不好? 您的發言程度真是令人憂心.
龍十六 wrote:
若干年前我用地29張...(恕刪)


所以您拍照也是能成為"大哥"囉
可以烙一堆兄弟....開玩笑的

我的blog : http://www.flickr.com/photos/foxhuang/
小弟是香港來的, 先向大家問好, 台灣的討論區比較正面, 所以常到這邊, 但一直只看不發言。剛巧看到這題目, 有以下問題請勿見笑, 我們這裏是沒有「肖像版權」, 在公眾地方喜歡拍誰都可以, 禮貌上可問, 但法律上不用, 拍者有絕對自由, 但所拍相片若作商業用途, 而相中有所謂「公眾人物」或有「個別人士」在內, 而拍照人可利用而取得利益, 就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若每次街上拍照, 都要得到所有人首肯, 我們以後只可拍山水了。 台灣真的有個人肖像權嗎?
BSA wrote:
您可以繼續說謊/捏造...(恕刪)

對照比較都已經做出來了,你還要睜眼說瞎話?
這裡我就有個疑問了,
如果B君於取景中A君以隱私權為名要求刪除並觀看照片遭拒後上告法院,
但是於相機照片中卻找不到該A君的身影,
那B君是否可求償或反告A君誣告?
哇系拍狼 wrote:
這裡我就有個疑問了,...(恕刪)

有損失可以求償,誣告必須看提告的人主觀犯意.
meandyou wrote:
小弟是香港來的, 先...(恕刪)


但所拍相片若作商業用途, 而相中有所謂「公眾人物」或有「個別人士」在內, 而拍照人可利用而取得利益, 就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這就是台灣<肖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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