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itry wrote:刑法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恕刪) 妨礙秘密罪的主旨在於保護個人的"秘密",你車子停在公共區域大庭廣眾之下有何秘密可言?當然如果你有用布或其他東西遮蓋起來,明顯不想讓人知道,拍攝的人又硬要先開來拍照,那麼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否則照你這樣說,我行車記錄器裡面的畫面全部都違反妨害秘密罪了。
我想還是遵重一下人家吧,保全只是做他該做的事而已,說不定業主交代他必須這麼做,還蠻盡責的,要是樓主走在路上,騎車,開車在路上,有人拿著單眼狂對你拍特寫,又不知道他拍了要幹嘛?是要在網路上大搞kuso嗎?還是危害人身安全?我想不管怎様大家都會心裡不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