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鄙人所言是否虛構吧!
遭遇滑鐵盧——二戰長沙(4)
http://big5.ifeng.com/gate/big5/book.ifeng.com/section.php?book_id=2048&id=141396
抗戰開始以來,蔣介石已經下令處決過數十個作戰不力、臨陣畏縮的將領,他完全明白, 褊袒廖齡奇將會導致什麼樣惡果,即使廖齡奇過去有功,他公然抗拒戰區命令的事實鐵證如山,不容蔣介石視而不見,若不從重懲辦,今後將何以指責約束其他派系作戰不力的將領?儘管蔣介石不見得心甘情願,他在會上還是當場表態,將殺廖齡奇以平公憤。
檢討會結束之後,廖齡奇被宣判死刑,立即執行,罪名是:“永安市附近戰鬥,不能掌握部隊,予敵打擊,且離隊至祈陽,致陷該師于散亂之境。
【私密檔案】大陸人不知道的抗戰史實
http://www.ntdtv.com/xtr/b5/2009/09/07/a342723.html
5.蘭封會戰1938年5月21日~6月 參戰的國民黨主要將領:程潛 薛岳 邱清泉 桂永清 宋希濂 杜聿明 龍慕韓(槍斃)
蘭封會戰是日軍爲配合徐州會戰,切斷徐州中國軍隊之西面退路和阻止第一戰區軍隊增援徐州,和中國軍隊發生的一場會戰。這會戰演發成了武漢會戰的序幕。蘭封會戰對日軍來講是敗仗,如果土肥原在5月18日轉向商丘,估計日軍能夠提前一個星期佔領商丘。一個精銳的常設師團加上一個重炮旅團,將對從徐州戰場後撤的中國軍隊造成很大威脅。而且日軍第16師團和第3、13混成旅團可以全力截擊後撤的中國軍隊,而不是去救援土肥原。
在這次會戰中,國民黨將領龍慕韓由於作戰不力被處決,成爲抗戰中第一個被處決的蔣介石中央嫡系將領。
蔣介石與黃埔一期生的恩怨情仇
http://blog.udn.com/aazhang/3051268
除對共產黨陣營中的一期生和通共的一期生外,蔣介石對身處國民黨陣營但抗命、不法、殃民、亂紀造成嚴重後果者也常常揮淚處斬。
1934年,國民革命軍第二十六師獨立第一旅旅長許永相在率部平定“福建事變”時,因貽誤戰機、指揮失當致戰事失利遭處決。
1938年1月20日,長沙警備司令酆悌因長沙大火案被蔣親令槍決。負責者正是其同期同學俞濟時。
1938年5月,國民革命軍八十五軍第八十八師師長龍慕韓因在蘭封戰役中指揮不力,致日寇土肥原部突圍成功,被蔣介石下令軍法處決。
1938年8月15日,國民革命軍第八集團軍第一六七師師長薛蔚英因指揮對日作戰不力,致要塞失守,被軍法處決。
1944年8月,第九十三軍軍長陳牧農因在桂柳戰役中擅自放棄全州守備,造成全局被動被蔣介石電令槍決。
抗戰中死於非命的國民黨將領
http://big5.china.com/gate/big5/club.china.com/data/thread/5688138/2707/61/57/0_1.html
抗戰期間死於非命的國民黨將領不少,如段朗如、張德能、陳牧農等因作戰畏縮不前被槍決;酆悌、文重孚(湖南益陽人,長沙市警察局局長)因長沙大火被槍決;胡啟儒,黃埔軍校二期,教導總隊2旅旅長(1937年),1942年夏因販毒被處決;梅春華,少將,黃埔軍校四期,18軍參謀長(1940年),1943年因私販軍隊裝備被處決;程澤潤等死於瀆職貪賄……
*********************************************
曹興誠 批檢察官像「東廠」
http://blog.udn.com/1qaz0328/3611773
聯華電子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昨天說,台灣檢察官辦案品質要全盤檢討,他舉例,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的官司二審已勝訴,但聽說檢方還要上訴最高法院,他質疑,三審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百姓人權的,但在台灣卻經常被少數理虧卻氣盛的檢察官濫用。
曹興誠說,和艦案也是一例,一審、二審都勝訴,最高法院卻不尊重地院與高院判決予駁回,「三審變四審」;台灣檢方對無辜刑事被告可以不斷上訴,一再地傷害,絲毫不受制衡,未見改善,這也是企業界普遍畏檢調如東廠,敢怒不敢言的主因。
他說,台灣檢察官辦案品質應全盤檢討,檢查官辦案過程粗暴、缺乏科學依據,亂起訴,還不能批評;「聽說法務部要起草一個『對司法不敬罪』,儼然「曹興誠條款」;設若和艦案最後確實無罪,官司打了十多年,失職的檢察官是否也該處罰?
*********************************************
會爭議 [搜證權誰屬] 的原因就是因為警方搜證的方式與態度令人難以恭維. 檢察官改革協會的一篇短文就直指問題根源. 道理很簡單 若其上游的蒐証工作未能做好,處在中下游的檢察官、辯護人與刑庭法官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挽救流失的証據。 不管法律上如何規定, 在實際狀況下其實就是 [權力帶來腐敗, 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 不信請看以下案例.
*********************************************
[上游倒污泥,下游徒蓋淨水廠--- 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http://www.pra-tw.org/News_Content.aspx?news_id=74
每當司法改革大戲的鑼聲響起時,警察總是無法軋上一角,頂多披上「加強科學辦案」的戲服跑龍套一番,隨即被收入籠仔內。但警察通常是第一個趕到犯罪現場的人,也是第一個接觸到嫌犯的人,若其上游的蒐証工作未能做好,處在中下游的檢察官、辯護人與刑庭法官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挽救流失的証據。積弱不振的警方,將成為吞噬一切司改努力的黑洞。
改造漠視偵審結果的警察文化
充實警察偵查作為的法律依據
提昇警方蒐証能力
*********************************************
車禍不舉發 收賄警收押
http://blog.udn.com/1qaz0328/3589922
根據新竹市警局「靖紀小組」調查,原任職於第三分局交通分隊的徐俊明,在94年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嫌藉由車禍處理職掌漏洞,由外界透過徐妻關說。檢警查出,在關說過程中,由徐俊明疑視案件輕重衡量,指示車禍案件當事人先行和解,再約定相關價碼後,透過第3人進行交付賄款,換取不舉發車禍肇事人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
女被搶挨揍 警竟當「遺失」
http://blog.udn.com/1qaz0328/3544224
高縣一名年輕女子日前遭歹徒搶劫還被打傷,報案時警員竟僅以遺失案件受理,令被害人不滿,痛罵:「擺明要吃案!」《蘋果》昨向被指控的警員查證,他辯稱:「要調到監視器畫面才能做筆錄。」督察單位認定大案小報,將嚴懲承辦警員及派出所所長,而派出所前晚也找來被害人重新製作筆錄,開立報案三聯單。
*********************************************
作戰不力與間接利敵都是不是軍刑法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哪來引用不引用的問題呢?再要追問就是”作戰不力”這四個字不是行為的描述充其量只是形容詞,這和”露胸自拍”不同,後者是行為的描述,對於某個行為可以做出是不是違法的判斷,對於形容詞你怎麼判斷違法與否?你根本就搞不清楚法律針對的是”行為”,而不是”形容詞”!你還要掰什麼呢?
“如果本事只有在法條裡玩[找字遊戲] , 還是回去多讀一點判例, 長點見識. 擺在眼前的例子都讀不通了還談什麼藏拙? 至於玩文字遊戲的本事 [你還是可以說此女兵露胸自拍,是間接助敵罪] 只是彰顯了斷章取意扭曲事實的本性!”
反諷懂嘛?你當然不懂,就以上你的文字所顯現出的中文能力你當然不會懂反諷這種高級意義的表達方式.
“這樣好了, 再證明一次閣下邏輯類推能力
閣下一再強調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 ["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 試問在警方肇禍的實例中, 倘若受害者不設法自行蒐證, 如何得知您所強調之 [人民財產權] 未受妨礙? 再請教於 [熱心駕駛義助路倒老翁反遭誣陷] 一案中, 熱心駕駛的 [人民財產權] 又是怎麼未受妨礙? 檢警又是如何蒐證? 難道這些才是 [司法機關,警察機關, 實現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
是啊, 缺了這段論證過程, 您怎麼就能肯定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 ["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 !? 還是又要拿出因為 "露胸自拍" 行為引用的是"有損軍譽", 所以 "作戰不力" 行為也會引用 "間接利敵" . 您卻認為上文的隱含之意就是您認為 "作戰不力" 應該引用 "有損軍譽" 的條文. “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還是你說的,或是偷改我說的,不過再次證明你以偷改別人的文字做為你硬掰的理由,這是一個什麼樣的行為呢?你自己說吧.至於理由早就說過,你不看,或是看不懂,或是故意忽略,然後說” 缺了這段論證過程”這又是什麼辯論技巧?是怎麼樣的討論品質?
"偉大的高見, 自我感覺還真是良好!"
任意編造別人說的文字,還振振有詞又是什麼樣的自我感覺呢?
“如果以上論點為真, 那麼把 [作戰不力] 換成 [露胸自拍]. 根據您的理論 [作戰不力] 不可視為 間接助敵] 更不可當作處罰的依據. 那麼同理可證, [露胸自拍] 亦不可視為 [有損軍譽] , 自然不構成記過懲處的依據. 這麼淺顯的文字, 您能理解嗎?”
軍刑法中沒有[作戰不力]也沒有間接助敵行為的處罰,這麼淺顯的文字繞來繞去你就是搞不懂,除了對於你的自稱愚魯表示同意以外還能說什麼?
"是啊, 閣下都只附合前議, 其餘毋庸贅言. 何需二審三審?
根據實例來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確沒有記載 [露胸自拍] 這四個大字, 但是這並不構成 [露胸自拍] 不可懲處的理由. 難道軍方以 [有損軍譽] 論罪的由來也是 [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還幻想這兩個由其自行創造的玩意兒記載於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懲罰法] 之中? 這不就是自我感覺良好的閣下, 左閃右躲不敢面對的事實! 同理可知, 陸海空軍刑法中雖然沒有記載 [作戰不力] 這四個大字, 但是倘若某自我感覺良好的爽天兵 [作戰不力] 以致防線失守, 難道爽天兵就能無罪走人? 難道軍方就不會以 [怠忽職守/間接利敵] 把自我感覺良好的爽天兵抓去論罪?"
咦,怎麼多了怠忽職守?怎麼多了防線失守?前面不是說"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講了這麼多次,怎麼現在開始偷渡其他文字啊?這種偷渡的感覺又是如何呢?
[搜證權誰屬? 等你另開版再說.] 仍然還是只能拿出 [左閃右躲不敢面對的事實的態度] 啊? 寫了這麼久, 怎麼都拿不出一點真本事?
本事當然有!條件已經說過與本版問題無關,你開版再說,連板都不敢開多說有何意義?
“連老早放水的提示也查不出來. 會爭議 [搜證權誰屬] 的原因就是因為警方搜證的方式與態度令人難以恭維. 檢察官改革協會的一篇短文就直指問題根源.
既然人民無法強制拘留嫌犯, 也無法拘留闖紅燈肇事的警察, 更無法要求肇事一方(e.g. 闖紅燈肇事的警察) 配合做酒精濃度測試. 驗血, 採指紋 ..... 那麼人民唯一能保障自身生命財產權益的做法就是非接觸性蒐證 -- 錄音, 錄影與拍照. 這也是每次重案發生之後警方的重要蒐證方式 : 穿著警察制服挨家挨戶敲門討 VCD . 事實上, 行政院發文要求內政部撥款辦理鄉里市鎮保全錄影系統 . 所持之理由為掃除治安死角.”
我相信你根本看不懂你在網路上複製的文字在寫什麼,你就是”吾道一以貫之” 硬坳,莫須有和栽贓三步囉
我證明你硬坳.
還證明你栽贓
最後證明不懂法律也不懂中文.
至於你引用小說來當"判例"這除了再次讓人笑掉大牙以外,還真不知你找出什麼"證據".
對了解釋一下"[惟警方可蒐證] ""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這種奇妙的文字是哪裡來的?
這種奇妙的文字又是什麼意義?
再偷改嘛,再亂編嘛,再硬坳嘛!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