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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請問鄙人增加自身文章內容需要您同意嗎?"
如果你不是針對我要我說明,你愛怎麼改是你的事啊,但是你針對我提出辯論文字而我回答以後你再改你的原文,當然是不禮貌,這也要拿來說,可見上公民課你再吃泡麵上網.果如自稱的"鄙人"真是名符其實!

"閣下一再強調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 ["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
是啊,這是我寫的沒錯.
"試問在警方肇禍的實例中, 倘若受害者不設法自行蒐證, 如何得知您所強調之 [人民財產權] 未受妨礙? 再請教於 [熱心駕駛義助路倒老翁反遭誣陷] 一案中, 熱心駕駛的 [人民財產權] 又是怎麼未受妨礙? 檢警又是如何蒐證? 難道這些才是 [司法機關,警察機關, 實現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
我前面說過你對這種例子有興趣另外開版討論,本版主題與此無關寫了這麼多次你是不懂中文囉?
"作戰不力"你把它當作處罰的依據,後來你轉成"間接助敵",當作處罰的依據,這樣的硬坳還記得嗎?
可惜不管怎麼轉,這兩個都不是軍刑法的條文內容,當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這種話也不知道講了多少次.
腦袋清楚一點好不好,腦袋不清楚也要懂得藏拙.

當然你還是可以說此女兵露胸自拍,是間接助敵罪,這樣才更會彰顯你的前後一致!
哈哈,以下空白你自己填妳已經彰顯出來的缺點.





















這可是為你一個人量身打造的喔,請務必填上!
若干年前我用地29張底片拍下了路人大哥甲.居然要我抽底片.那當然不可能滴.於是起了爭執.我說請警察來處里.她還說NO.還不給我打.結果他旁邊的女人手機一撥10分鐘內就來了3個朋友.5比1這下更慘.好降機警偷偷打底片回捲了.最後4個人聯手要搶我相機.對方還先出手.只好拼啦!對方還一個回車上拿柺杖鎖.於是我的F3T只好當武器用啦!結局是無奈的重傷害+自衛傷人.毀了我的F3T+80-200~2.8.火氣一來把躺地上的當事人打成重傷~~哈哈
我並不後悔.因為前面28張底片值得
而現再數位時代我會建議能刪就刪.避免沒必要爭執.但要我全刪還是不可能.就算要再次坐牢
24年前國內外得獎無數作品不都是街頭人像.生態嗎?
24年來我不再拍街頭人像與生態.我也沒少一塊肉.不拍生態保育類生態也一樣在減少中.
失去了對人的關懷與信任.但至少不用為了拍鷺鷥再帳棚里手上15天吃乾糧
不是不拍而是沒有值得拍的.......
坐3次牢皆因拍照.不過也交很多朋友.現在我也能15分鐘調10-20黑衣人.那又如何?
每個人價值觀不同~我依然再拍.拍我想拍.拍我所拍.只是1200G的作品深埋硬碟.除了糖水片沒在分享了
有像機用像機拍.沒像機用眼睛.看不道也能用心去拍啊
何苦執著.執著何苦
fujen1221 wrote:
"作戰不力"你把它當作處罰的依據,後來你轉成"間接助敵",當作處罰的依據,這樣的硬坳還記得嗎?
可惜不管怎麼轉,這兩個都不是軍刑法的條文內容,當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這種話也不知道講了多少次.腦袋清楚一點好不好,腦袋不清楚也要懂得藏拙.

當然你還是可以說此女兵露胸自拍,是間接助敵罪,這樣才更會彰顯你的前後一致!
哈哈,以下空白你自己填妳已經彰顯出來的缺點.

如果本事只有在法條裡玩[找字遊戲] , 還是回去多讀一點判例, 長點見識. 擺在眼前的例子都讀不通了還談什麼藏拙? 至於玩文字遊戲的本事 [你還是可以說此女兵露胸自拍,是間接助敵罪] 只是彰顯了斷章取意扭曲事實的本性!

這樣好了, 再證明一次閣下邏輯類推能力
*********************
閣下一再強調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 ["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 試問在警方肇禍的實例中, 倘若受害者不設法自行蒐證, 如何得知您所強調之 [人民財產權] 未受妨礙? 再請教於 [熱心駕駛義助路倒老翁反遭誣陷] 一案中, 熱心駕駛的 [人民財產權] 又是怎麼未受妨礙? 檢警又是如何蒐證? 難道這些才是 [司法機關,警察機關, 實現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
fujen1221 wrote:我前面說過你對這種例子有興趣另外開版討論,本版主題與此無關寫了這麼多次你是不懂中文囉?

是啊, 缺了這段論證過程, 您怎麼就能肯定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 ["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 !? 還是又要拿出
fujen1221 wrote:是的這就是我的高見,因為對的事情只要表是贊同,就足以表明,無須畫蛇添足.

BSA wrote:
您腦筋終於轉過來了啊? 如果 "露胸自拍" 行為引用的是"有損軍譽"的條文; 難道 "作戰不力" 行為就不會去引用 "間接利敵" 的條文嗎? 拿出一點本事好不好!

因為 "露胸自拍" 行為引用的是"有損軍譽", 所以 "作戰不力" 行為也會引用 "間接利敵" . 您卻認為
fujen1221 wrote: [你還是可以說此女兵露胸自拍,是間接助敵罪]
上文的隱含之意就是您認為 "作戰不力" 應該引用 "有損軍譽" 的條文.

偉大的高見, 自我感覺還真是良好!
fujen1221 wrote:
"作戰不力"你把它當作處罰的依據,後來你轉成"間接助敵",當作處罰的依據,這樣的硬坳還記得嗎?
可惜不管怎麼轉,這兩個都不是軍刑法的條文內容,當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這種話也不知道講了多少次.腦袋清楚一點好不好,腦袋不清楚也要懂得藏拙....(恕刪)

如果以上論點為真, 那麼把 [作戰不力] 換成 [露胸自拍]. 根據您的理論 [作戰不力] 不可視為 間接助敵] 更不可當作處罰的依據. 那麼同理可證, [露胸自拍] 亦不可視為 [有損軍譽] , 自然不構成記過懲處的依據. 這麼淺顯的文字, 您能理解嗎?
說到白,你根本不明白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法律解釋.
持續自曝其短,我就搬凳子看戲,謝謝請繼續.

當然在我的看法,作戰不力和間接助敵這兩者在某一個層面上是相等的,那就是這兩者都是由一個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所自行創造出來的,而且這個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還幻想這兩個由其自行創造的玩意兒記載於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之中,當然幻想是不犯法的,只是拿來在有學之士面前晃盪,馬上就被戳破.

至於搜證權誰屬,等你另開版再說.

附帶一提,如果連文字遊戲都沒法玩的好,那果然不愧為自稱愚魯.

慢走,不送!
fujen1221 wrote:說到白,你根本不明白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法律解釋. 持續自曝其短,我就搬凳子看戲,謝謝請繼續.

當然在我的看法,作戰不力和間接助敵這兩者在某一個層面上是相等的,那就是這兩者都是由一個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所自行創造出來的,而且這個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還幻想這兩個由其自行創造的玩意兒記載於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之中,當然幻想是不犯法的,只是拿來在有學之士面前晃盪,馬上就被戳破.

至於搜證權誰屬,等你另開版再說.附帶一提,如果連文字遊戲都沒法玩的好,那果然不愧為自稱愚魯.

是啊, 閣下都只附合前議, 其餘毋庸贅言. 何需二審三審?
fujen1221 wrote:是的這就是我的高見,因為對的事情只要表是贊同,就足以表明,無須畫蛇添足.

根據實例來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確沒有記載 [露胸自拍] 這四個大字, 但是這並不構成 [露胸自拍] 不可懲處的理由. 難道軍方以 [有損軍譽] 論罪的由來也是 [自稱愚魯的粗鄙之人還幻想這兩個由其自行創造的玩意兒記載於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懲罰法] 之中? 這不就是自我感覺良好的閣下, 左閃右躲不敢面對的事實! 同理可知, 陸海空軍刑法中雖然沒有記載 [作戰不力] 這四個大字, 但是倘若某自我感覺良好的爽天兵 [作戰不力] 以致防線失守, 難道爽天兵就能無罪走人? 難道軍方就不會以 [怠忽職守/間接利敵] 把自我感覺良好的爽天兵抓去論罪?

[搜證權誰屬? 等你另開版再說.] 仍然還是只能拿出 [左閃右躲不敢面對的事實的態度] 啊? 寫了這麼久, 怎麼都拿不出一點真本事? 連老早放水的提示也查不出來. 會爭議 [搜證權誰屬] 的原因就是因為警方搜證的方式與態度令人難以恭維. 檢察官改革協會的一篇短文就直指問題根源.
[上游倒污泥,下游徒蓋淨水廠--- 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
每當司法改革大戲的鑼聲響起時,警察總是無法軋上一角,頂多披上「加強科學辦案」的戲服跑龍套一番,隨即被收入籠仔內。但警察通常是第一個趕到犯罪現場的人,也是第一個接觸到嫌犯的人,若其上游的蒐証工作未能做好,處在中下游的檢察官、辯護人與刑庭法官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挽救流失的証據。積弱不振的警方,將成為吞噬一切司改努力的黑洞。
改造漠視偵審結果的警察文化
充實警察偵查作為的法律依據
提昇警方蒐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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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民無法強制拘留嫌犯, 也無法拘留闖紅燈肇事的警察, 更無法要求肇事一方(e.g. 闖紅燈肇事的警察) 配合做酒精濃度測試. 驗血, 採指紋 ..... 那麼人民唯一能保障自身生命財產權益的做法就是非接觸性蒐證 -- 錄音, 錄影與拍照. 這也是每次重案發生之後警方的重要蒐證方式 : 穿著警察制服挨家挨戶敲門討 VCD . 事實上, 行政院發文要求內政部撥款辦理鄉里市鎮保全錄影系統 . 所持之理由為掃除治安死角.

這裡可以找到許多 webcam 在網路上公開且持續的對全世界即時播出 [台灣各角落監視器拍到的畫面] -- http://www.goandroam.com/webcams/taiwan/taipei/ . 譬如北市交管處 -- http://tms.bote.taipei.gov.tw/ttc/index1.aspx

而根據 [台北市社區鄰里監視系統在犯罪預防上成效評估之研究預防上成效評估之研究] http://www.cib.gov.tw/CibSystem/RE_UPLOAD_FILE/200886164549.pdf 一文指出, 僅有低於 10% 的民眾對於廣設鄰里監視系統持反對意見. 換言之, 超過 90% 的民眾不反對設置鄰里監視系統.

既然街上人車之一舉一動早已被鄰里監視系統/交通監視系統... 公開且持續的對全世界公開廣播, 攝影者僅拍攝幾張帶有牽車大嬸之街景自然無法構成違法之理由.




"不過更常見的是警察任意敷衍隨便蒐證甚至根本不聞不問 (站裡隨便一翻都有一堆請求網友發動人肉搜索, 協尋車禍肇事逃逸的求救文) 真的一切照規定只能由警方蒐證的話, 那乾脆直接把車禍肇事逃逸者直接就地輾斃算了, 反正警察也懶得找. 讓受害者家屬直接把肇事逃逸者就地輾死反而公平正義/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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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照規定只能由警方蒐證的話"只能由警方蒐證這話是你講的,我沒說過,請舉證證明我國法律只能由警方蒐證."
憲法規定人民有保障自身生命財產的權利, 所以 [設立保全攝影機主動蒐證] 算是人民保障自身生命財產的行為. 只能由警察蒐證的規定 (剝奪人民保障自身生命財產的行為) 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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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只能由警察蒐證"這話是你講的,我沒說過,請舉證證明我國法律只能由警方蒐證.

"在目前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反面的隱含意義就是司法機關負有 [ 蒐證] 的權利. 既然只有司法機關有 [蒐證] 的權利, 那麼證據不足時有誰去追究司法機關 [蒐證不力] 的責任? 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 尹清楓上校的案子搞了十來年也擺不平, 負責蒐證的司法機關有因為 [蒐證不力] 而掉腦袋嗎? 權利要與義務相對稱, 享有絕對的權利就要負起絕對的義務!"
現在又說由司法機關負有蒐證義務,到底誰有權蒐證?我看自稱於魯的你自己都搞不清楚自己在說啥了,至於"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 "你也沒找出來哪部軍法規定"作戰不力"是個犯罪行為.

"您可以因為相信某法條之言 [惟警方可蒐證] 而關閉自家的保全攝影機, 不過家裡遇到闖空門的時候, 您一定會發現警察根本不蒐證. 盡信書不如無書, 不設法自保的話可以參考以下討論.
131
現在又轉成" [惟警方可蒐證] "同一段文字前言不對後語,我從來沒說過為警察可蒐證,那請問你問我相信某法條...不是無的放矢嗎?

"這可是史上鼎鼎有名的案例: 參閱
韓復榘(1890年-1938年1月24日),字向方,直隸(今河北省)霸縣煎茶鋪鎮東台山村人。曾任山東省主席,抗戰初期因擅自棄守濟南,被蔣中正誘捕將其槍斃。"
你前面說"作戰不力",要證明它但後面引用的文字完全沒有此四個字,請問你要證明什麼?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
哪裡來的這個原則?你自己編的就承認吧.
"[郭台銘這麼有錢而你沒有,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 ==> 您這話代表您沒聽過高中大學的 [三民主義]! 在1970 年代"
法律掰不下去談主義,主義談不下去呢?掰老毛,這位自稱愚魯的先生,你不但不懂法律連主義都是三心二意的,是三民主義還是共產主義勒?
"[哪個國家是沒有犯罪的?而有哪一個國家破案率是100%的?] ==> 既然沒有國家有能力做到完全解決問題; 那又怎麼能限制人民自行裝設安全監視系統, 主動嚇阻犯罪 ?"
同理可證,搶劫無罪因為窮人搶有錢人,窮人搶銀行,因為國家沒有能力讓大家都有錢,對吧!

上下文對照之後, 其實第二段的文意字句可以再斟酌 (e.g. figuring, 拋光打磨精確化)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 此處之 [不允許] 應改為 [未禁止]. 兩者之間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不可不慎!底下是鄙人借花獻佛, 修改之作"
已經說過我的文字沒有授權你改,叫你刪掉,我看你是不懂中文囉.
而且你修該的錯誤百出,獻給誰,只會讓人笑掉大牙而已.


"真的過太爽還是沒當過兵 ? 看清楚一點免得死不瞑目. 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間接利敵罪)"
出來了,"作戰不力"出來了,你真乖就你找你就乖乖找出來,可惜完全沒有"作戰不力"所以硬坳"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可惜間接力敵也錯,軍刑法沒有"間接利敵"這個犯作行為,所以錯之後硬坳,硬坳還是錯,真不知道你還有何面目繼續坳?
"什麼是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 吃多少飯付多少賬而已. 什麼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稱 ? 流氓仗勢企圖以一台幣的代價去吃一大碗佛跳牆? 老兵只給一百塊錢, 就要你去採購全排上千塊錢的宵夜. 總不會您的邏輯裡面以為白吃白喝不付賬才對!?"
所以我前面說"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你是自己掰出來的,現在果然證明.

"您這話就匠氣十足啦! 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
要槍斃人給個法律沒有的罪名,這就是"莫須有",懂吧?你當然不懂!等的話就不會在這鬧笑話啦

"真正開火打到沒多少人的時候, 連長營長也得上前衝鋒. 不衝就是 "作戰不力就地槍斃"! 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看仔細一點啊 ! 第 18 條就是間接利敵罪"
間接利敵這四個字是法律規定?法條條文上有嗎?當然沒有,不是叫你去看法務部公佈的條文了嗎,你不懂還要硬掰,除了鬧笑話以外還有一個功用,就是當一個警惕的樣版!

"還是等您當完兵以後再來 [爽吱吱] 吧, 部隊裡的事可大可小. 作戰接敵時您可以試著用陸海空軍刑法裡沒有 [作戰不力] 的字眼, 作為解釋自己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行為的的辯詞, 保證部隊長會用他的配槍讓您 [爽吱吱] "
你一定讓部隊長的配槍爽吱吱過,不然怎麼念念不忘勒?而且早說過偺退伍很久,你就是不看不理不管的三不,難怪在版上鬧笑話.

"您懂法律更好, 那麼監視錄影機設置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銀行監視錄影機拍下的搶案實況錄影] 是否不可做為 [歹徒持槍殺害行員/搶劫銀行] 的證據 ? [路口監視錄影機拍下的車禍逃逸實況錄影] 是否不可做為 [酒駕肇事逃逸] 的證據 ? [鄉鎮民自設道路監視錄影機拍下的飛車競速實況錄影] 是否不可做為 [飆車族在鄉間道路飆車] 的證據 ?"
我本來就懂,不用你說,不過你不懂法律還要硬坳,這也不用我說,因為你的文字就足以說明.目的是什麼?只要沒違法,
高興做就可以做,你管得著目的嗎?


"試問 [沒有路口監視錄影, 沒有超商/銀行監視錄影] 如何 [找出肇事逃逸車輛, 保障車禍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又如何 [找出搶劫犯, 保障超商/銀行的財產安全] !? 關於這個問題, 您也可以請 fujen1221 開釋他的高見與眾生分享. 既沒有錄影證據, 也沒有目擊證人, 還能提供生命財產保障. 傑克, 這真的太神奇了! 保全業者怎麼沒用到這麼高妙的方法運送鈔票?"
所以大街小巷有了監視器從此就沒有犯罪?這麼高明的方法已經用上還是有犯罪,還是有案破不了,果然是自稱愚魯的小朋友硬掰最有利的佐證呢!?

"是啊, 所以每次警察辦大案都是挨家挨戶的敲門, 要沿路住戶提供保全監視錄影. 要是只有竊案沒有鬧出人命, 您看看警察又是怎麼執行偉大的蒐證權? 要不要見識一下警察是如何執行竊案/搶案/車禍肇事逃逸....蒐證, 頂多就是穿著警察制服討 CD. 多看幾件陳年老案 (e.g. 竹竿插入女童下體, 竹竿上竟然找不到嫌犯指紋) 再來討論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吧!"
又跑出自己創造的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還是依樣這話是你說,說清出到底誰有蒐證權呢?

"打仗也罷, 實兵實彈演習也好 ... 等你當兵的時候不妨親自實驗一下. 別忘了向大家回報, 看看部隊長聽你說陸海空軍刑法上沒有記載 [消極作戰/作戰不力/間接利敵] , 所以 [消極作戰/作戰不力/間接利敵] 沒關係/一點也不犯法 .... 部隊長會不會買個蛋糕嘉獎你的法律常識."
我榮譽假不知道放了多少,倒是自稱愚魯的小朋友向大家報告一下你是如何讓部隊長的配槍爽吱吱的吧?嗯?

"話說回頭, 絕對的權利帶來絕對的腐敗, 這點由警方紀錄車禍現場的方式就可以看出來. 不然眾車友為何互相提醒要在車上自備粉筆, 皮尺與照相機. 車禍發生之後痴等警方來執行蒐證? 你大概沒在台灣住過吧. 就連旁觀駕駛人 (沒涉及車禍意外) 打電話找救護車也有可能被栽贓成肇事逃逸者. 要是沒自己先行預防 (自行拍照存證) [光靠警察的蒐證權] 那你就等著天天上法院吧. 附上一則真實案例."
可憐啊可憐,就是搞不懂蒐證權誰屬,更別提什麼是證據,何謂證物.









“你在爽單位沒遇上狀況不代表所有人都不會遇上, 等你遇上再來說嘴. 至於您一再強調 [警方獨享的蒐證權]”
退伍很久很久了,單位爽不爽自在我心,與自稱愚魯的小朋友無關或是說干你何事呢?至於” 您一再強調 [警方獨享的蒐證權]”很有趣的事情發生了,這句話是你說的,我從未講過,原來自稱愚魯的小朋友就是靠著硬坳,莫須有和栽贓三步肆虐網路?可惜遇上飽學之士踢到鐵板啦!原形畢露啦!

“換言之這總共有四個可能組合1.主觀欲公開且客觀場所公開: 2.主觀欲公開但客觀場所不公開: 3.主觀欲隱密但客觀場所公開: 4.主觀欲隱密且客觀場所不公開: 賓館幽會被裝針孔攝影機搞仙人跳.1,2,3 皆合法, 僅 4 有問題.”
這種不必分析語義已經表明的事,還有自稱愚魯的小朋友一定要1234的分析,除了前面說的這是”笨”方法以外,還真想不出”和緩”的形容方式.

好啊! 請依上文所貼出幾件警察肇禍之實例, 申論 [惟警方獨享蒐證權] 之利弊與合法性!”
“[惟警方獨享蒐證權]”這是你說的謂何要我申論呢?拉屎在固子上的小朋友有替牠擦的義務的人是小朋友的爸,媽,找路人甲替小朋友擦屁股,拒絕是當然囉,所以自稱愚魯的小朋友擬自問自達可以,找你爸媽上來代打也行,我是沒有義務替你”申論”.

本來是 [偺奉陪!] 現在又縮水到套用 [此地無銀三百兩] 的老套, 莫非黔驢技窮?”
此地無銀三百兩是你用的,又關我何事?還是不脫栽贓的手法不是嗎?“[警方

"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拿出一點本事, 別老是光說不練”
請問本版討論主題是警察辦案績效嗎?” [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這句話是我說的嗎?你怎麼老是把你說的話叫我回答呢?

“自覺愚魯的人都能抓出 [瞻前顧後 v.s. 斷章取義]”
由前免你的文字看來,這句話應該是自稱愚魯的人總是斷章取義前後矛盾,才對,


"[不過對的原因是法院判決文字] , 依閣下此種論辯對錯的方式, 難道被告不必/也不該上訴質疑法官的判決. 這就是您的高見嗎?
是啊, 閣下都只附合前議, 其餘毋庸贅言. 何需二審三審?"
對和錯是個事實,判決對和錯也是個事實,被告上訴與否和原判決對錯是兩回事,誰說原判決對就不可以上訴?告訴你第一審法官判被告死刑,被告當庭表明放棄上訴,請問被告就判決確定拉去槍斃了嗎?當然不是!這對自稱愚魯的小朋友來說事件完全無法理解的事,因為這涉及高深的法學知識,對於只會硬坳,莫須有和栽贓三步的人來說是聽不懂得.
"閣下一再強調 [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 ["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 試問在警方肇禍的實例中, 倘若受害者不設法自行蒐證, 如何得知您所強調之 [人民財產權] 未受妨礙? 再請教於 [熱心駕駛義助路倒老翁反遭誣陷] 一案中, 熱心駕駛的 [人民財產權] 又是怎麼未受妨礙? 檢警又是如何蒐證? 難道這些才是 [司法機關,警察機關, 實現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
我說過這樣的話"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或是這樣的話"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有蒐證權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跟你引用的"人民蒐證"完全是不同意義,當然因為你不明白這兩個意義完全不同,所以你一再編纂,拿你說的當做是我說的,邀我回答,還是那樣一句話,為啥你說的話要我回答?
如果要和人家論證,論證的卻是你以你自己編纂過的文字當做"別人說過的"請問這是哪種論證方法?除了"作弊"以外還能有什麼形容詞來形容這種行為?遇上飽學之士,當然是被拆穿!當然是踢到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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